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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又話不排除出選 政圈傳佢係plan B

政事

曾鈺成又話不排除出選 政圈傳佢係pla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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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又話不排除出選 政圈傳佢係plan B

2016年11月20日 10:22 最後更新:10:25

特首選舉變成一個悶局,好多人傳財爺曾俊華無阿爺祝福都會辭職出選,傳到好厲害,但只見樓梯嚮,不見有人來,倒是曾鈺成的動向值得關注。

曾鈺成最近拒絕出席一個和前港督彭定康同枱出現的論壇,立時令人覺得佢想去馬,唔想太明顯得罪阿爺。

事實上曾鈺成近日接受明報訪問,又表露出有意出選的意向。曾鈺成過去幾年曾說無意參選,數月前突指若無合適人選挑戰CY,他會考慮競逐特首,但最近又靜了下來。

在明報訪問中,曾鈺成未有排除出選的可能,他稱自己的立場一直無變,強調自己有自知之明,無經驗,年紀大,目前才去掌握自己不熟悉的範疇,難度亦較大,即使早前稱考慮參選,亦了解這些顧慮。

曾鈺成說,自己對管治、香港發展、一國兩制的實踐上,有一套看法,故成立智庫,希望這些想法能在特首選舉中提出來,「 一係有候選人願以此作政綱,否則就自己提出,就算不能成功當選,也將看法擺出來,讓中央、香港社會考慮,亦為下屆特首作參考意見」。

政圈中人見到曾鈺成如此表態,就流傳他是Plan B,若Plan A曾俊華唔肯出,曾鈺成就會湧出來咁話。看來大家除了觀察12月 選舉會選舉的結果外,還在猜度阿爺的態度,所以才會出現咁多人講話想出選,但只見胡官落場的局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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