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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峻熙認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 保釋期吸大麻 判囚4星期緩刑2年

法庭事

藝人黃峻熙認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 保釋期吸大麻 判囚4星期緩刑2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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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峻熙認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 保釋期吸大麻 判囚4星期緩刑2年

2026年04月13日 16:50 最後更新:16:50

歌手黃峻熙(原名黃子晉)要求前女友復合,威脅發布對方私密影像,早前他承認一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另涉於保釋期吸食大麻。案件於星期一(4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文瀚接納被告有全面性的社區戒毒計畫,且受害人雖有一定程度驚嚇與困擾,但並非長時間持續受驚。最終判囚4星期,但緩刑2年。被告聞判後表示:「多謝法官大人」。

20歲被告黃子晉(報稱學生,藝名黃峻熙)被控於2025年8月26日,在荃灣麗城花園某室外位置,威脅將發布被害人X的私密影像,其行為意圖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X是否會遭受上述不良影響,且X並未同意發布該等影像,被告亦對X的意願置之不理。

Heize Wong 黃峻熙

Heize Wong 黃峻熙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已還柙35天,相當於基準刑期接近11個星期。被告雖涉及毒品問題,但所涉並非海洛因或可卡因等高成癮毒品,成癮風險相對可控。家屬已為其制訂全面社區戒毒計劃。

精神科林醫生由去年2月起為被告提供治療,建議每月覆診1至2次。香港青年服務中心社工亦承諾提供個案輔導及持續跟進。醫生聯同家屬制訂涵蓋醫療、社交、學業及家庭監管的全面計劃。被告繼父已辭去工作,可提供24小時全天候陪伴、照顧與監督,強化家庭支持系統。

辯方另指出,受害人於當日下午4時40分才查看電話,發現被告發送的倒數訊息及威脅內容。而相關訊息由下午4時32分開始發送,即受害人一次性查看已發送完畢的訊息,受驚過程並非長時間持續。受害人發現後隨即報警,警員迅速到場,被告即時承認行為,表明並無實際發布影像,並主動交出電話供檢查。

辯方補充,被告、被告母親與受害人過往曾有類似「威脅公開私密影像」的對話,雙方對此表達方式並不陌生,故本案對受害人造成的驚嚇與心理困擾相對較低。

被告亦親筆撰寫信件予法庭,表示還柙期間深刻反省,承認毒品無法解決問題,反令自己逃避現實,並明確表達遠離毒品、重新做人的決心,全力配合戒毒與更生計劃。

辯方強調,本案對受害人影響有限,被告即時認罪、有明顯悔意,社區戒毒安排全面、家庭支援充足、再犯風險極低,懇請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在社區接受完整治療,徹底戒除毒癮,重返正途。即使判處緩刑,被告亦會珍惜機會,配合所有要求。

裁判官朱文瀚考慮辯方陳詞後,認同被告的社區戒毒計劃完善,有專業醫生參與,被告父母亦投入大量心力照顧與監督。本案毒品性質非最嚴重,亦無惡劣情節。法庭審視WhatsApp紀錄後,確認受害人雖有一定程度驚嚇與困擾,但並非長時間持續受驚;考慮被告年紀尚輕,決定給予機會,經認罪扣減後,判囚4星期,緩刑2年。

Heize Wong 黃峻熙認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保釋期吸大麻,判囚4星期緩刑2年。

Heize Wong 黃峻熙認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保釋期吸大麻,判囚4星期緩刑2年。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X曾是情侶,已交往2年。在2025年7月,X向被告提出分手,但被告拒絕並要求復合。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被告到X家門外,不斷按門鐘和大叫,X開門後,被告情緒激動,多次撼頭埋牆,又企圖衝入X的住所。X大驚推開被告,被告仍不肯離開。X通知友人報警。

被告同日下午6時被捕,警誡下稱沒打算發布涉案影片,亦承認在1個月前與X分手,因為X多次背叛,令他有心理障礙。涉案影片在得到X的同意下拍攝。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在X開門前曾發送多條訊息給X,包括:「開唔開門」、「I post now」,一張Threads草擬帖文的截圖,內有X的裸體影片,問:「唔開?」被告之後開始由10倒數至2,問X:「驚?攬炒?」

案件編號:WKCC 3784/2025

46歲已婚男與31歲美容師發展婚外情後,遭女方勒索數萬元,美容師被控勒索及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等9項罪名罪成。案件原訂星期五(9月1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但暫委法官周燕珠將案押後至10月2日,以再考慮受害人創傷報告後再作判刑。

被告王見菁,報稱美容師,被控2項勒索、4項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及3項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

美容師涉勒索婚外情人夫50萬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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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法庭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報告評估被告再犯風險屬於中等,且被告過往沒有犯罪記錄。

法庭另為2名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男事主的妻子、即受害人Y的報告提到,Y有自殘傾向紀錄,周官關注該病史是過往長期狀態,還是本案事件後才形成。辯方表示病史僅說明過往經歷,並未寫明自殘習慣是由本案引發。

報告亦指,當Y收到被告訊息後情緒崩潰,拿剃刀割傷自己,法庭認為行為反映她接獲被告訊息所帶來的衝擊。辯方回應,Y崩潰的緣由,也混合了得知丈夫不忠的事實。而丈夫出軌的真相揭露並不在本案控罪範圍內,不應納入量刑考量。

報告同時指出,Y出現嚴重抑鬱、焦慮與壓力相關症狀。辯方堅持,揭發婚外情本身並非被控行為,很難切割各個事件分別造成多大心理傷害,惟辯方同意受害人主觀上確實承受這些精神痛苦。

而受害人即男事主X的報告則指,X因照片廣泛流傳、婚姻受損,事業受到影響。辯方表示,後續流傳並非本案的控罪內容,這些超出控罪的損害不宜作為量刑基礎。

辯方另強調,本案並沒有任何金錢真正交到被告手上,最初勒索金額為5萬元,後來金額才逐步提升。相較其他勒索案件,本案初始金額不算特別龐大。

法庭早前已裁定,部分照片是在未取得X同意狀況下拍攝。但周官質疑,在雙方關係維持期間,拍攝行為是否為長遠預謀勒索計畫的一部分。辯方則強調,沒證據可證明拍攝照片就存有勒索的企圖,當下拍攝動機有可能僅是個人觀看,勒索意圖是後續關係發生變化才產生,不能回溯認定數年前拍攝就帶有犯罪目的。

因要再考慮受害人報告,故周官將案押後至10月2日再作判刑。

被告王見菁,資料圖片

被告王見菁,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6月13日至7月12日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男事主X交出5萬元,及要求X的妻子Y交出50萬元;並於上述案發期間,分別4次發布一些X的私密影像,及3次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意圖致使X及Y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X沒有同意發布該些影像。

案情指,202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先後向男事主X及其妻Y發訊息勒索。被告在6月13日先向X發訊息,要求他支付1萬元,否則會向Y透露兩人「婚外情」關係。未待X付款,同日被告已向Y發訊息,透露兩人關係及勒索金錢。後來被告持續向X和Y發訊息,曾要求X支付5萬元,及要求Y支付50萬元。

被告更向兩名事主發送X的下體私密照,X認出照片背景是過去他和被告到過的酒店,而被告拍攝相片時,X並不知情。被告不但每日發出訊息給Y,並批評Y的外表和夫妻關係,Y更每日收到X的私密照。被告又向事主朋友、親人和同事發送X的私密照,令X和Y的生活和工作均受到影響。

案件編號:DCCC3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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