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伊通縣一處名為「長庚生態園」的園區,近日被內地媒體揭發,其內部興建了35座外觀宛如中式獨立住宅的豪華「祠堂墓」,單座售價高達約200萬元人民幣!
長庚生態園。微博圖片
中式庭院實為墓穴
根據《央廣網》報道,該生態園位於長春市南部,佔地約2300畝,對外宣稱為「新中式水景藝術園林」。然而,園內錦繡苑北側的一排建築,外觀採用中式庭院設計,設有抱鼓石與獸頭門環,看似獨門獨戶的住宅,實則為地上地下兩層的豪華墓穴。
生態園對外宣稱為「新中式水景藝術園林」。微博圖片
一個門就是一家
工作人員證實「一個門就是一家」,每座售價約200萬元人民幣。測量顯示,一座未裝修的墓穴長寬深分別約為4.25米、3.66米及4.5米,兩層總面積超過30平方米,遠超《吉林省殯葬管理辦法》中雙人合葬墓穴不得超過6平方米的規定。
工作人員證實「一個門就是一家」。微博圖片
工作人員證實「一個門就是一家」。微博圖片
被指違規占用農地
報道引述多名村民指稱,該墓園項目涉嫌占用周邊的耕地與林地,甚至包括基本農田。資料顯示,該項目過去曾因非法占地、違規使用林地等問題受罰,其中一筆罰款紀錄為占用3609平方米耕地,僅按每平方米8元人民幣的標準處罰,被外界質疑罰則過輕,阻嚇力不足。
用地性質與開發規模存疑
根據企業信息平台「天眼查」的資料,經營該生態園的吉林長庚生態園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來共有9筆供地公示,其中明確為殯葬用地的僅約2.172公頃(約32畝),其餘約511.5畝土地性質為「其他商服用地」。
然而,衛星遙測數據顯示,園區目前已開發面積約79.7萬平方米(約1195.5畝),其中公墓實際占地約2.2萬平方米(約33.29畝),與獲批的殯葬用地面積存在出入,且園區內仍有大片土地未開發。
根據南韓現行《民法》,遺囑必須全部由本人親筆書寫才具法律效力,導致許多以電腦文書處理完成、甚至僅部分打字內容的遺囑均被視為無效。
[단독]“디지털 유언장은 무효”… 68년간 손글씨만 인정 https://t.co/pef2OMpFnv
— simmani (@gagojabda) April 26, 2026
80歲老婦電腦打遺囑 親筆簽名仍遭判無效
報導指出,一名80多歲老婦晚年於安養機構學習文書處理,並以電腦打字撰寫韓文遺囑,僅在個人資料欄位親筆填寫,希望將財產留給女兒。然而,因遺囑正文非手寫,最終遭法院判定整份遺囑無效,女兒現正與其他家屬進行遺產訴訟。法官在判決中明確表示:「若非親筆書寫,整份遺囑即失效。」
[단독]“디지털 유언장은 무효” 68년간 손글씨만 인정 (출처 : 네이버 뉴스) https://t.co/hDpwmzDMZR
— 담배세금, 담뱃값인하 (@rnralsdusrma12) April 26, 2026
68年未修法 遺囑與財產清單皆須「全手寫」
南韓自1958年制定遺囑規定以來,從未修改相關條文。根據現行法,不僅遺囑本文,就連動輒數十項的財產清單也必須全部手寫。專家批評,在國家繼承規模持續擴大的背景下,此一僵化形式要件已嚴重脫離數碼時代的現實。
❗디지털 유언장은 무효라고 합니다❗
80대 오정숙(가명)씨의 안타까운 사연을 전합니다.
오랜 투병 끝에 2023년 세상을 떠난 오씨는 자신을 간병한 딸에게 전 재산인 아파트를 남기기 위해 유언장을 작성했지만, 법적 효력을 인정받지 못했습니다.
문서 작성 프로그램으로 유언장을 작성하고… pic.twitter.com/oznCtyOWKs
— UNICON 𝕏 (@UNICONTSLA) April 28, 2026
日、美已走向數碼遺囑 南韓制度顯落後
相較之下,其他先進國家已逐步接納數碼遺囑。日本政府本月初確定《民法》修正案,擬允許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撰寫遺囑,並儲存於公共雲端,目前正準備提交國會審議。
❗디지털 유언장은 무효라고 합니다❗
80대 오정숙(가명)씨의 안타까운 사연을 전합니다.
오랜 투병 끝에 2023년 세상을 떠난 오씨는 자신을 간병한 딸에게 전 재산인 아파트를 남기기 위해 유언장을 작성했지만, 법적 효력을 인정받지 못했습니다.
문서 작성 프로그램으로 유언장을 작성하고… pic.twitter.com/oznCtyOWKs
— UNICON 𝕏 (@UNICONTSLA) April 28, 2026
美國則早有十多個州允許在遺囑非核心部分以電腦打字完成。報導質疑,連傳統上重視實體印鑑的日本都在推動數碼化,身為IT強國的南韓卻仍堅守全手寫規定,制度明顯落後。
高齡資產龐大 法律改革呼聲高
隨著南韓高齡化加劇,60歲以上族群持有資產已超過4600兆韓元(約26.22 兆港幣),遺囑需求與繼承糾紛日益增加。法律界與社會團體紛紛呼籲,應盡快修法引入數碼遺囑或至少放寬形式要求,讓科技進步能真正服務於民眾的生命規劃與遺願實踐,避免形式法律扼殺實質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