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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無業男涉灣仔酒吧外惡意傷人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34歲無業男涉灣仔酒吧外惡意傷人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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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無業男涉灣仔酒吧外惡意傷人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5月12日 17:34 最後更新:17:37

34歲男子何銘豐涉2023年聖誕前夕在灣仔酒吧外毆打一名38歲男子,致對方嚴重身體受傷,裁判官屈麗雯星期二(5月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決時指,接納案件為非預謀、是一時衝動所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34歲被告何銘峰(無業),被控一項非法及惡意傷人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2月10日,在香港灣仔裕華街與馬師道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黃灝霖,令對方遭受嚴重身體傷害。

辯方求情指,本案乃被告因意圖保護女友而在酒吧內引發的短暫徒手鬥毆。被告並無使用任何武器,衝突因情緒激動及酒精影響下自發產生,屬一時衝動。被告無刑事案底,家庭背景良好。被告已因本案還柙14天,期間深受震懾,已受懲罰,其再犯風險極低,建議法庭考慮判處社區服務令,作為最適合的非監禁刑罰。

大律師高大偉,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高大偉,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屈官判刑時指,法庭接納本案屬突發、一時衝動、非預謀的偶發性犯案,源於朋友之間的糾紛衝突。惟案件性質仍然嚴重,襲擊導致事主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法庭量刑不能忽視。鑑於被告背景穩定,家庭給予支持,過往無刑事紀錄,感化官報告亦建議判處時數較高的社會服務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透露, 2023年12月10日凌晨1時30分,在灣仔裕華街與馬師道交界附近酒吧門外, 38歲男事主黃灝霖,從事公關行業,案發前一晚參與酒吧聖誕派對,期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何銘豐、其女友Ceci及友人Kelvin,在場人士均有飲酒,何銘豐更於當晚9時醉倒。

直至凌晨1時15分,何銘豐醒來後,突然向受害人聲稱女友不可被他人親近,更出言威脅,隨即抓住事主衣領要求其離開。事主為避開衝突,自行離開酒吧在外等候的士,但何銘豐尾隨上前再起爭執,事主後退時不慎跌倒,何銘豐隨即撲上,以拳頭多次毆打其左臉及眼部,期間Kelvin上前勸阻才制止暴力行為。

裁判官屈麗雯星期二(5月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決時指,接納案件為非預謀、是一時衝動所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屈麗雯星期二(5月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決時指,接納案件為非預謀、是一時衝動所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事主緊急求醫及報警。醫療報告顯示,受害人出現雙眼結膜下出血、視野有複視症狀,左眼眶下壁、內側、外側多處骨折,左眼持續腫脹瘀傷,存在永久性視力受損風險。

何銘豐其後於2024年2月15日自行到灣仔警署投案,警誡錄口供期間承認實施毆打行為。

案件編號:ESCC 38/2025

六旬男女去年10月在長洲公眾碼頭長櫈作疑似口交的不雅行為,遭人拍下影片並在網上流傳。警方調查後拘捕上述男女,2人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各承認1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5月12日)判處兩被告各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男被告,63歲海員吳濤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男被告,63歲海員吳濤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為62歲收銀員馬麗卿及63歲海員吳濤明,2人承認於或約於2025年10月29日,在長洲海傍街長洲公眾碼頭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行為。

女被告今沒律師代表,她親自求情指已知錯,以後不會再違法及會「重新做人」,望法庭給予機會。男被告則透過當值律師求情,懇請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林官考慮過案情及被告的報告正面,判處2人各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女被告,62歲收銀員馬麗卿。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被告,62歲收銀員馬麗卿。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2025年10月29日,有警員發現4條影片在長洲居民的WhatsApp群組內廣泛流傳,影片顯示兩名被告在案發地點作出性質猥褻的行為,即女被告躺在長櫈上,她雙腳分開,而男被告則坐在她面前,並把左手和頭放在她兩腿之間及靠近其私處;影片中至少有1名途人當時曾經過長櫈。

警方調查後,2025年10月底先後拘捕兩名被告,並在屋內檢獲兩人案發時身穿的衣服。警誡下,兩人均承認自己是片中人,並表示當時飲了酒。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5月12日)判處兩被告各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5月12日)判處兩被告各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105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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