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俄克拉荷馬州一名男子,因近20年前殺害前女友及其7個月大女兒並縱火燒屋,周四將被處決。52歲的雷蒙德約翰遜(Raymond Johnson)原定在俄克拉荷馬州立監獄接受注射死刑。
他被判在2007年6月殺害24歲的布魯克惠特克(Brooke Whitaker)及其7個月大女兒凱婭(Kya)。檢察官指,約翰遜與惠特克在塔爾薩(Tulsa)的家中清晨發生爭執後,約翰遜多次用金屬羊角錘擊打惠特克的頭部。
這張由俄克拉荷馬州懲教署提供的圖片顯示雷蒙德約翰遜。(美聯社圖片/Oklahom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P圖片
惠特克的頭骨骨折,臉部和頭皮有逾20處撕裂傷。檢察官在約翰遜4月赦免聽證會的文件中指出,當時她仍有意識,並懇求約翰遜放過她和在睡房熟睡的凱婭。俄克拉荷馬州總檢察長辦公室表示:「她懇求他打911。她懇求他讓她媽媽來接凱婭。她懇求他為她的孩子們著想。」惠特克還有另外三名孩子。
總檢察長辦公室續指,約翰遜從後院的工具棚取來一個汽油罐,將汽油潑灑在惠特克和屋內,點燃一塊洗碗布,將其扔向惠特克後離開。惠特克因頭部受傷和吸入濃煙致死,而她的女兒則因嚴重燒傷死亡。
布魯克惠特克及其初生女兒凱婭。
俄克拉荷馬州總檢察長詹特納德拉蒙德(Gentner Drummond)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雷蒙德約翰遜是一名殘忍的兇手,對受害者造成了難以想像的痛苦。」
約翰遜的律師並未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最後一刻的上訴,試圖阻止處決。他的律師沒有回覆多次尋求評論的電話和電郵。
他的律師此前在上訴中曾辯稱,約翰遜的逮捕是非法,其供詞是警方脅迫所得,且其審判律師未經他同意便承認他在惠特克死亡案中的罪行,但這些上訴均告失敗。今年4月,俄克拉荷馬州五人赦免及假釋委員會一致投票決定拒絕約翰遜的赦免申請。
在赦免聽證會上,約翰遜向受害者家屬道歉並請求原諒,稱自己已改過自新。約翰遜在接受全國反死刑組織「死刑行動」(Death Penalty Action)採訪時表示:「我道歉。沒有藉口,沒有理由,真誠的道歉。要知道這是真誠的,請看我的行動。看我的生活。看我如何改變。我正在過著悔恨的生活,我正在實踐它。」
布魯克惠特克及其7個月大女兒凱婭合葬。FB圖片
在約翰遜的赦免聽證會上,惠特克的家人要求執行注射死刑。惠特克的大女兒洛根克萊克(Logan Kleck)在給委員會的信中寫道:「處決他不會讓我媽媽或妹妹回來,也不會消除近20年的痛苦。但它將最終阻止他繼續傷害我們。」
除了被判一級謀殺罪外,約翰遜在1996年還曾因誤殺罪被判刑,並服刑20年中的9年。如果處決執行,約翰遜將是今年俄克拉荷馬州第二名被處決的人,也是全國第11名被處決的人。
(美聯社)
居於黃大仙啟鑽苑的水務署技工,於2024年8月懷疑因多次向物管投訴垃圾處理問題不果,先後在大廈4層垃圾房以打火機燃燒紙張以表不滿,幸居民及時發現,消防到場將火撲滅。該技工被控4項縱火罪,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練錦鴻星期三(13日)於區院判刑時斥被告行為不成熟,自我約束力不足,為洩憤而犯案,本港人口稠密,多層住宅大廈縱火後果可極為嚴重,須具阻嚇性刑罰,終判處被告入獄2年。
法官練錦鴻星期三(13日)於區院判刑時斥被告行為不成熟,自我約束力不足,為洩憤而犯案,判處被告入獄2年。
被告陳家俊 (27歲,報稱水務署機械技工),被控4項縱火罪,指他於2024年8月4日在香港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20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於同月11日分別3度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19樓、18樓及11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精神科報告確認被告並無精神病,但有抑鬱情況。心理報告則指被告童年不愉快,工作後已有改善,本案乃因對衛生狀況過度執著而以錯誤方式表達不滿,無重大心理障礙,但建議其參加輔導課程,被告亦願意接受輔導。被告已真誠認錯,並向受影響人士致深切歉意。辯方指本案屬一時犯錯,重犯風險低,且被告有明確改過自新決心,請法庭予以輕判。
練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內地出生,一歲與家人來港定居,父親於被告17歲時自殺身亡,被告曾長期遭受校園欺凌。案發時被告在水務署擔任技工,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被告與家人在2021年抽中居屋,並在2024年正式入伙,案發時是入伙後的第四個月。
練官指,心理及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行為並無病理因素導致,主要因自我約束力不足,罔顧他人安全而作出。法庭雖同情被告的背景和成長環境,亦考慮到被告母親、同事及上司的求情信,以及被告曾參與義工活動,但念及上訴庭指出,此類案件後果可能極嚴重,法庭必須採納具阻嚇性刑期,故被告個人背景在量刑時所佔比重不多,終判處被告2年監禁。
練官指,心理及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行為並無病理因素導致,主要因自我約束力不足,罔顧他人安全而作出。
案情指,被告居住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的21樓,20樓的住客在前年8月4日下午4時許,在單位內聞到燒焦味,遂沿著燒焦味的方向查看,並發現垃圾房內的垃圾在燃燒,住客報警求助,消防到場撲熄火種。同月11日上午7時許,保安檢查樓層時分別在19樓、18樓、11樓的垃圾房發現火種,報警後消防到場撲熄火種。火勢導致4層樓垃圾房的瓷磚及牆壁熏黑,事後維修費用需3萬元。
經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紀錄後,在同月12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屋苑4個樓層的垃圾房縱火,表示自己曾多次就屋苑處理垃圾不當的問題向物業管理處投訴,惟投訴無門,才用打火機燃燒紙張,以表達對物管的不滿及企圖引起物管的注意,逼使物管解決垃圾處理不當的行為。
案件編號:DCCC 151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