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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物業仍有按揭在身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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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物業仍有按揭在身 應如何處理?

2026年06月06日 10:54 最後更新:12:35

報章不時出現有關「爭家產」的報導,亦有機構調查指出愈多港人擔憂遺產分配可能引發家庭紛爭。事實上,近年港人愈加重視財富的延續,透過遺囑或信託等方式,能夠提前安排未來遺產的去向,從而有效確保親人得到妥善照顧,並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與爭執。筆者在此剖析遺產物業的基本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遺產在扣除離世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及遺產管理費用後,首先需視乎離世者生前是否訂立遺囑,然後作出分配。若有遺囑,將依據生前意願分配相關財產;若無遺囑,則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按照特定的遺產受益人次序進行分配。分配方式較為複雜且因人而異,概括而言,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若離世者生前擁有物業,且該遺產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清還,一般情況下,按揭貸款不會被凍結,未結清的款項將繼續產生利息。但由於償還按揭的戶口被凍結,根據銀行一般的喪親指引,願意供款的第三者可與銀行聯絡並簽署承諾書,暫時繼續還款。銀行通常會提供約一年的過渡寬限期,以避免期間出現合約違約,直至遺產承辦處發出官方的授予承辦書。

另外,若離世者生前曾購買按揭壽險,投保銀行將提供身故賠償,協助在世家人償還樓宇按揭欠款,從而保留自置居所。由於各銀行提供的喪親指引及按揭壽險計劃有所不同,如有任何疑問,建議直接諮詢相關銀行。

最後,遺產承辦人取得官方授予承辦書後,務必透過律師辦理物業業權轉名登記。如需保留物業,繼承人須同時向銀行重新申請按揭貸款,以取得新貸款來清還舊有按揭;如選擇出售物業,亦須在完成承辦程序後方可進行交易。承繼遺產物業的處理方法及程序相當繁複,且因人而異,建議應向專業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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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絡按揭轉介首席副總裁曹德明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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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樓扣稅實際操作(下)

 

上回筆者講解了如何透過「居所貸款利息」扣稅節省利息,今回將繼續說明其他相關的注意事項。

樓花即供買家的利息支出不可用作扣稅額

近年愈來愈多市民購買一手樓花,而因政府早年放寬了樓花按揭成數上限,加上發展商通常會向「即供」付款的買家提供更多折扣,令更多樓花買家選擇「即供」付款方式。然而,此方法指的是買家在物業尚未落成時便開始供款,而「居所貸款利息」的扣稅指引明確規定「物業必須已作居住用途」,但樓花仍在興建中,業主尚未入住,因此業主入住前所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不可用作扣稅。

加按套現的利息支出不可用作扣稅額

已供滿樓的業主可能會將物業再次向銀行加按,以套現資金用於周轉或其他投資用途。但這筆加按貸款並非用於購買現有住宅,因此相關的利息支出不可用於「居所貸款利息」扣稅。

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的扣稅額需按比例計算

若物業為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即多於一個擁有人),每位共有人的「居所貸款利息」扣稅額將根據指定方式計算。假設業主A和業主B為其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每人可獲扣除的款額上限均為$50,000。假設業主C和業主D為其住宅的分權共有人,分別擁有 1/4及3/4 的業權,每人可獲扣除的款額上限分別為$25,000 和 $75,000。

 

如計劃日後換樓 不必用盡居所貸款利息課稅年度

每個人只有20個課稅年度可透過「居所貸款利息」扣稅。有些供樓人士因家庭需要,可能希望日後更換更大的物業,且預計未來購買的物業貸款金額及利息支出將會增加,建議先不必用盡所有居所貸款利息課稅年度,留待日後更換更大物業時使用。

每位供樓人士的情況各有不同,計算稅項時亦會有所差異。如對報稅有任何疑問,建議向稅務局作詳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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