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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拖屍案︱被告稱為幫女友地獄式減肥 不斷棍打阻入睡:「係我錯手扑死咗佢」

法庭事

洪水橋拖屍案︱被告稱為幫女友地獄式減肥 不斷棍打阻入睡:「係我錯手扑死咗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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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拖屍案︱被告稱為幫女友地獄式減肥 不斷棍打阻入睡:「係我錯手扑死咗佢」

2026年06月17日 17:16 最後更新:17:16

30歲女子4年前疑於洪水橋住所內遭人用棍擊斃,警方事後拘捕她當時25歲男友,控告他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等兩罪。案件星期三(6月1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為協助女友減肥,已連續10多日不讓她入睡,指「契家姐話佢有胖死症,唔可以俾佢瞓」,他不斷用棍毆打阻止她睡覺,直至女友毫無反應。他稱「都係我錯手」,「得我打過佢,無人打過佢」。發現女友死亡後,因「諗唔到邊度有咁深嘅坑可以埋咗佢」,最終決定用板車拖屍前往警署自首。

案件星期三(6月1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三(6月1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29歲被告吳家聲,否認於2022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在香港謀殺葉芷清及阻止合法埋葬葉的屍體。被告擬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2年4月29日,有途人在田廈路街上看到被告用板車運送物品,板車由黑色垃圾膠袋包裹,但途人看到板車露出一隻腳和被保鮮紙包裹的頭部,於是報警。另有一名途人當時看到狀似被子包裹着的人形,便問被告在運送甚麼,被告稱是屍體及正在送往警署。

警方不久便到場,發現板車上的死者屍體,其頭部被保鮮紙包裹,身體由被子包裹。救護員到場時,死者手指和腳指已發黑,其後證實死亡。法醫驗屍發現,死者頭部重傷,身體多處瘀傷和逾5成體表有燒傷痕跡,法醫判斷死因是窒息、頭部受傷和腐蝕性物質造成大面積皮膚燒傷。

庭上播放被告警誡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最初不回應警方提問,經多次呼叫名字後才稱「諗緊嘢」,未能清晰作答。休息約7小時後繼續錄影,他確認與契姐一家五口及死者同住單位,並在警誡下承認:「呢個係我女朋友嚟嘅,我一時錯手用棍仆死咗佢」。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為協助女友減肥,不斷用棍毆打阻止她睡覺,直至女友毫無反應。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為協助女友減肥,不斷用棍毆打阻止她睡覺,直至女友毫無反應。

被告稱,為協助死者減肥推行「地獄式減肥計劃」,已10多日不讓死者睡覺。2022年4月27日晚,死者想睡覺,他「想唔俾佢瞓覺」,大力打其背脊,死者反抗。他詢問契姐,契姐指死者患「胖死症」,建議「打多陣啦」。被告稱以往多用拉手、嚇醒等非暴力方法叫醒死者。

被告稱,死者有自虐傾向,曾自行用通渠水淋身,被告稱只把水灑地上刺激腳部,並多次制止,但自己亦「中招」。死者禁食少飲水,出現頭痛頭暈,他解釋並非完全不讓進食,而是「俾佢食無咁肥膩嘅嘢」。

4月28日早上,被告用實木棍打死者背脊後,死者毫無反應,雙眼睜開不眨、皮膚嚴重腐化。他按契姐夫建議拉死者到浴室沖身,嘗試穿衣但死者不動。被告自責稱死者曾撞頭流血,他曾做15分鐘人工呼吸及心外壓急救,但「救唔到」。

事後被告花整天處理屍體,因死者太重「搬唔郁」,考慮埋屍但找不到地方。他替死者剪灰甲、抹血並燒掉毛巾。4月29日凌晨決定用板車推屍往警署,將死者「包到成隻糭咁」,他指拖屍逾3小時主因是「自己眼瞓」。期間聽到屍體發出「啊」一聲,不確定死者是否已死。

案件編號:HCCC 340/2024

美國洛杉磯名媛格羅斯曼2020年酒駕撞死兩名男童,與前MLB球員埃里克森同被裁定需為死亡負責,須向家屬支付1.76億美元(近14億港元)賠償。

街頭飆車 撞上兩個男孩

案情指,格羅斯曼和埃里克森事發前在餐廳喝酒,之後分別駕車離開,在街頭飆車。事發路段限時速72公里,專家證人作證稱,埃里克森的車超速走在前面,差點在班馬線接到伊斯坎德爾一家,尾隨的格羅斯曼以大約時速117.5公里撞上了兩個男孩,11歲的哥哥馬克(Mark Iskander)被拋至76米外,身上留下了格柵撞擊的痕跡;弟弟雅各(Jacob Iskande)則倒卧在地。

格羅斯曼辯稱:因看到孩子母親而分心

格羅斯曼辯稱沒有醉酒,只是因為看到孩子的母親,分心才撞上小兄弟。但她撞人後並沒有停車,直至車輛在更遠路段故障後才停了下來。

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

現年62歲的格羅斯曼,於2024年被判兩項二級謀殺罪、兩項過失殺人罪(嚴重疏忽駕駛)和一項肇事逃逸罪,目前正在服刑,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她提出上訴,3月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一個合議庭維持原判。

埃里克森未受刑事指控,但在民事案中被認定須為小兄弟負上責任。

她提出上訴,3月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一個合議庭維持原判。X圖片

她提出上訴,3月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一個合議庭維持原判。X圖片

高額懲罰性賠償金

洛杉磯陪審團6月10日另外裁定,格羅斯曼需向死者父母支付2100萬美元(約1.65億港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埃里克森也需支付117萬美元(約917萬港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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