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事件中的兩個月大男嬰Danny,周日(21日)因發燒先送往律敦治醫院,晚上再轉送東區醫院接受治理。社會福利署發言人星期一(22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社署於6月3日按法庭指示,將男嬰送往收容所由專業人員照顧。收容所人員星期日發現男嬰出現上呼吸道感染症狀,按恒常機制安排男嬰送往醫院治療。目前男嬰情況穩定,社署會與相關人士保持聯絡,密切跟進男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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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強調,自接獲有關個案以來,一直從多方收集資料和意見,並與相關人士會面,以及就個案與有關專業人士商討和作全面評估。社署會向法庭呈交報告,並將根據法庭指示執行男嬰的福利計劃和照顧安排。
「非常父母」。網上圖片
據早前報道,男嬰Danny的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今日凌晨前往醫院了解情況。曾先生凌晨時稱Danny發燒或要做「脊柱刺穿手術」,星期一早9時半左右,曾先生到東區醫院探病後更新情況,指Danny現情況好轉,已經退燒,暫不需要做手術。
曾先生引述醫生稱:「醫生話佢發燒,為安全起見,細路仔未能清晰表達,所以要透過各項檢查先知,例如係咪細菌入侵,定病毒,定係更嚴重嘅腦膜炎。𠵱家情況好轉,就未必要咁多嘅診斷。」而經醫生診斷,相信Danny是病毒入侵引致感冒,出現流鼻涕和發燒,暫時未知何時可以出院。
「Save Lily」事件中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因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 後,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並將男嬰安置於收容所。這對父母隨後指稱社署在餵飼母乳等安排上存有限制,認為屬虐待及非法羈留其子,遂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判詞披露,男嬰父親在申請中主張男嬰正遭受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及不公正審訊,認為這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禁止酷刑、保障人身自由及公平審訊的第 7、9 及 14 條。對此,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駁指,男嬰目前是根據法庭頒布的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性質上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律政司強調,人身保護令屬於特殊的法律濟助,不應被利用作挑戰保護令合法性或條款的「後門」,因為已有更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相關爭議。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在研判後指出,男嬰目前由保良局負責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法官認為,保良局在行使相關權力時並未剝奪男嬰自由,其性質不構成拘留,且保良局與社署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並未出現任何極端或不尋常的情況。判詞重申,人身保護令不應在可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等更適當方式解決爭議時被動用。
對於男嬰父親引述醫生意見,指負責醫生發現男嬰健康與同齡嬰兒無重大偏差,卻仍建議將男嬰帶走,法官在判詞中予以反駁。法官指該醫生的實際評語是男嬰缺乏適當的產前、產期及產後檢查,且未接種疫苗。考慮到男嬰首名兄姊曾有死亡記錄,而第二名兄姊正由其他國家當局照顧,法官表明無法同意父親的陳詞。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在關於「酷刑」的申訴理據方面,男嬰父親引述研究指,6 個月以下兒童長時期留於機構會導致發展遲緩,停留超過 3 個月將對發育產生嚴重負面影響;他又指停止母乳餵哺損害兒子健康,並剝奪與母親建立親密的機會。法官對此回應稱,針對照顧保護令期限的質疑並非本法庭的處理範疇,至於母乳餵哺等具體執行事宜,均屬於保良局權力及社署監督範圍內,不能被定義為對男嬰施以「酷刑」。
法官在判詞結語中總結,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據均不成立,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完全不合適的做法,故駁回申請。法官續指,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形容申請人是執著於個人育兒方式而全然不顧子女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決定不作出訟費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