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16歲男生學校女廁偷窺認窺淫罪 押後7.21判刑 待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事

16歲男生學校女廁偷窺認窺淫罪 押後7.21判刑 待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事

法庭事

16歲男生學校女廁偷窺認窺淫罪 押後7.21判刑 待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2026年07月07日 11:38 最後更新:11:38

16歲男生於2025年12月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內偷窺女同學,遭當場揭發後自首。男學生早前認罪,案件原定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惟裁判官曾宗堯因被告的心理報告和感化報告皆欠理想,押後判刑至7月21日,待為被告進一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押。

16歲男生於2025年12月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內偷窺女同學,遭當場揭發後自首。

16歲男生於2025年12月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內偷窺女同學,遭當場揭發後自首。

代表被告的當值律師表示,其母親及社工亦有到庭。心理報告指出,被告衝動,缺乏控制能力及風險管理不足,父母監管亦不足,建議近距離監管及結構化環境以助改善。感化報告則指,被告保釋期間再出現同類不當行為,不建議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被告本人亦不希望被判監禁,望法庭考慮其過往良好記錄,給予非監禁式刑罰。

曾官指,被告一犯再犯,情況不理想,法庭首要考慮的是協助被告解決問題、避免再犯,而非純粹懲罰。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16歲被告代號C.K.N.,報稱學生,被控窺淫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某中學二樓女廁內暗中觀察事主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被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裁判官曾宗堯因被告的心理報告和感化報告皆欠理想,押後判刑至7月21日,待為被告進一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押。

裁判官曾宗堯因被告的心理報告和感化報告皆欠理想,押後判刑至7月21日,待為被告進一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2025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半左右,16歲女事主X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使用廁格,期間發現隔壁的廁格有人將手掌放在地上,X遂彎腰查看,其後X看到被告將手掌按在地上,並彎腰試圖透過縫隙偷窺X上廁所。X立刻走出廁格,並在門外等待約兩三分鐘,惟被告仍沒有走出廁格,X遂離開並向老師報告此事。

翻查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在X進入女廁不久後,亦緊隨X進入了女廁,而被告及後亦等待X離開後,才離開案發地。翌日,被告自行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隔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我知道錯,俾次機會我」。

案件編號:KCCC513/2026

16歲男生去年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內偷窺女同學,遭當場揭發後自首,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隔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男學生早前認罪,案件原定星期二(6月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惟辯方指,感化官建議等待心理報告之後再處理,申請押後案件。控方指,修訂控罪書中被告名稱為C.K.N.,並不反對押後。裁判官批准修改,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判刑,被告以原條件獲准保釋。

裁判官批准修改,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判刑,被告以原條件獲准保釋。

裁判官批准修改,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判刑,被告以原條件獲准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某中學二樓女廁內暗中觀察事主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被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案情指,去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半左右,16歲女事主X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使用廁格,期間發現隔壁的廁格有人將手掌放在地上,X遂彎腰查看,其後X看到被告將手掌按在地上,並彎腰試圖透過縫隙偷窺X上廁所。X立刻走出廁格,並在門外等待約兩三分鐘,惟被告仍沒有走出廁格,X遂離開並向老師報告此事。

被告代號C.K.N.,報稱學生,被控窺淫罪。

被告代號C.K.N.,報稱學生,被控窺淫罪。

翻查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在X進入女廁不久後,亦緊隨X進入了女廁,而被告及後亦等待X離開後,才離開案發地。翌日,被告自行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格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我知道錯,俾次機會我」。

案件編號:KCCC513/2026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