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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學校女廁內偷窺女同學 認窺淫罪 押後7.7判刑

法庭事

16歲男生學校女廁內偷窺女同學 認窺淫罪 押後7.7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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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學校女廁內偷窺女同學 認窺淫罪 押後7.7判刑

2026年06月16日 13:09 最後更新:13:09

16歲男生去年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內偷窺女同學,遭當場揭發後自首,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隔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男學生早前認罪,案件原定星期二(6月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惟辯方指,感化官建議等待心理報告之後再處理,申請押後案件。控方指,修訂控罪書中被告名稱為C.H.K.,並不反對押後。裁判官批准修改,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判刑,被告以原條件獲准保釋。

裁判官批准修改,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判刑,被告以原條件獲准保釋。

裁判官批准修改,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判刑,被告以原條件獲准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某中學二樓女廁內暗中觀察事主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被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案情指,去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半左右,16歲女事主X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使用廁格,期間發現隔壁的廁格有人將手掌放在地上,X遂彎腰查看,其後X看到被告將手掌按在地上,並彎腰試圖透過縫隙偷窺X上廁所。X立刻走出廁格,並在門外等待約兩三分鐘,惟被告仍沒有走出廁格,X遂離開並向老師報告此事。

被告代號C.H.K.,報稱學生,被控窺淫罪。

被告代號C.H.K.,報稱學生,被控窺淫罪。

翻查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在X進入女廁不久後,亦緊隨X進入了女廁,而被告及後亦等待X離開後,才離開案發地。翌日,被告自行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格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我知道錯,俾次機會我」。

案件編號:KCCC513/2026

31歲註冊男中醫涉嫌於2022年及2024年,在診所內偷拍3名女病人的私密部位,被控5項窺淫罪。涉案中醫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星期三(6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X及Y均供稱,被告未曾徵求同意拍攝其胸部,亦未曾提及會針灸胸部位置;辯方則指被告拍攝相片是作醫療紀錄用途。

被告鍾瑋澤(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否認5項窺淫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鍾瑋澤(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否認5項窺淫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鍾瑋澤(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否認5項窺淫罪。他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在葵涌大窩口商場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X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於2024年3月19日、4月2日、及5月7日,在美孚景荔徑盈暉薈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拍攝Y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於2024年4月28日在柴灣興華廣場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拍攝Z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

女事主X在屏風後作供,因肩頸不適,2022年11月下旬首次到該診所求診,被告主動添加其WhatsApp。到12月28日下午,她再因肩頸痛覆診。X憶述,她先在治療室外坐凳針灸頸部,其後進入治療室,護士給她一條毛巾,讓她除去外衣,用毛巾蓋着上身,並把黑色內衣及胸圍肩帶拉低至手臂位置,躺於治療床上,面向天花板。當護士離開後,只有她與被告兩人在治療室內。

X稱,她因怕痛而在針灸過程中大部分時間閉着眼,由被告在左右鎖骨及胸下約4厘米位置施針。期間,她突感覺右乳頭有「涼涼」的感覺,立即睜開眼睛,發現被告站在她右邊,手持電話屏幕對着其胸部。被告見她睜眼,表情顯得「唔自然」,施針期間X不敢亂動,當時亦沒護士在場;起針後,發現原本覆蓋胸部的衣物被推至很低位置。

X續稱,被告從未告知需要檢查或拍攝其胸部位置,她亦從無同意。控方呈上從被告手機檢取的6張照片,X根據照片中的痣及衣物,認出相中的乳頭部位屬於自己。X表示當時完全不知情。

辯方盤問X時指,案發時,被告曾表示X患「胸廓出口綜合症」導致肩頸緊張、手部神經麻痹,故曾告知X施針會暴露乳房,並曾在施針後表示要拍攝作醫療紀錄及揭開其胸罩,X不同意。辯方質疑X是否曾點頭同意拍攝作醫療用途惟其後忘記,X否認,「私隱地方,佢有冇問我會清楚」。

案件星期三(6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星期三(6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另一名女事主Y供稱,她於2024年3月19日、4月2日及5月7日三次到涉案中醫診所,由被告診治,主要因肩頸痛及失眠而求醫。她稱,三次治療均無女護士全程陪同,被告從未告知或徵求同意便將針施至其胸口位置,並曾拉低她的內衣,期間她多數時間閉眼,感覺衣物被拉低及針的位置超出肩頸範圍;到第三次更感覺私密部位有風吹過,更加起疑,之後她便不再前往覆診。

Y指,診治期間,曾見過被告用手機接聽電話;另指被告跟她說話方式不正常,曾和她閒聊家常,令她覺得不專業。Y稱,她完全不知道被告用手機或相機拍攝,亦不知自己的私密部位被暴露,她認爲被告行爲極「冒犯」。

案件編號:ESCC162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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