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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男生學校女厠偷窺拍攝2女生 認窺淫等2罪 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法庭事

中五男生學校女厠偷窺拍攝2女生 認窺淫等2罪 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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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男生學校女厠偷窺拍攝2女生 認窺淫等2罪 判處12個月感化令

2026年04月13日 14:09 最後更新:04月23日 10:02

一名中五男生涉於沙田一間中學的女洗手間,分別暗中觀察或從衣服下偷拍2名女子的私密部位,被控窺淫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共兩罪,他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案件星期一(4月13日)判刑。辯方今庭上提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惟不建議社會服務令,認為判處感化令較合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考慮被告年紀,接納感化報告內容,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考慮被告年紀,接納感化報告內容,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考慮被告年紀,接納感化報告內容,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控罪指,他於2025年2月28日,在香港新界沙田一間中學的2樓女洗手間內,暗中觀察或拍攝女子 X,而女子X所處的地方按理能被預期可露出私密部位,及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及葉不理會X是否同意而作觀察或拍攝。

被告另被控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指他於同一地點,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Y的私密部位的意圖,從女子 Y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亦不理會其行為是否獲Y同意。

被告報稱中五學生,現年18歲,案發時17歲,被控1項窺淫及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被告報稱中五學生,現年18歲,案發時17歲,被控1項窺淫及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案情指,女事主X和Y均為中學生。X於案發當日下午1時許,進入涉案中學的洗手間,在使用廁格並離開之際,發現廁格板的下方,放置一部設有鏡頭的黑色手機。X隨即告知其他在場人士,並等候手機持有人離開廁格。其後Y使用廁格後,走到洗手盆洗手之際,X目睹該手機再出現在廁格板下方,鏡頭對準洗手盆及廁格範圍,並正在錄影模式,X隨即告知Y。被告隨後從廁格走出,遭在場人士截停,惟被告否認犯案,辯稱「因為男廁好污糟」才進入女廁。警方經調查後,未在手機內發現任何涉案照片或影片。

案件編號:STCC4428/2025

18歲香港專上學院副學士男學生,今年5月在西九龍校園內女廁用手機偷拍女子。男學生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裁判官黃士翔星期二(6月30日)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風險屬中高,但考慮被告現年僅18歲仍在求學,過去無刑事定罪記錄,遂判處入更生中心,讓被告同時可繼續學業。

裁判官黃士翔星期二(6月30日)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風險屬中高,但考慮被告現年僅18歲仍在求學,過去無刑事定罪記錄,遂判處入更生中心,讓被告同時可繼續學業。

裁判官黃士翔星期二(6月30日)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風險屬中高,但考慮被告現年僅18歲仍在求學,過去無刑事定罪記錄,遂判處入更生中心,讓被告同時可繼續學業。

被告陳卓童(18 歲,報稱學生),被控於2026年5月26日,在大角咀海庭道 9 號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7樓女廁內暗中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拍攝 X ,而該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該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際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拍攝。

辯方求情時表示,上次索取的報告顯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被告,但感化令報告較正面,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辯方指,今次事件已讓被告得到深刻教訓,他願意改過自新,並遵守感化令條件。被告母親及姐姐到庭支持,表明會全力配合感化工作。黃官關注被告開學日期,辯方確認為9月。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雖然認罪且無刑事定罪記錄,但案件發生在專上學院女廁,嚴重侵犯受害人隱私,亦對使用公共廁所的人士造成心理影響。雖然最終沒有拍到片段或受害人相片,潛在風險較低,但罪行性質仍屬嚴重。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高,法庭認為判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其嚴重性。

黃官續指,考慮被告現年18歲、正在求學、沒有案底、無其他不良嗜好,法庭平衡各項因素後認為入更生中心是最合適刑罰,既能反映罪行嚴重性,又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繼續完成學業的機會,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男學生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

男學生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

案情指,被告被閉路電視拍到進入女廁,其後從相鄰廁格伸手機至事主X身處的廁格。X尖叫後被告立即離場,X報警後發現被告電話未有任何影像,但被告在警誡後招認。

案件編號:WKCC281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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