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五男生涉於沙田一間中學的女洗手間,分別暗中觀察或從衣服下偷拍2名女子的私密部位,被控窺淫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共兩罪,他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案件星期一(4月13日)判刑。辯方今庭上提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惟不建議社會服務令,認為判處感化令較合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考慮被告年紀,接納感化報告內容,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考慮被告年紀,接納感化報告內容,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控罪指,他於2025年2月28日,在香港新界沙田一間中學的2樓女洗手間內,暗中觀察或拍攝女子 X,而女子X所處的地方按理能被預期可露出私密部位,及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及葉不理會X是否同意而作觀察或拍攝。
被告另被控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指他於同一地點,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Y的私密部位的意圖,從女子 Y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亦不理會其行為是否獲Y同意。
被告報稱中五學生,現年18歲,案發時17歲,被控1項窺淫及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案情指,女事主X和Y均為中學生。X於案發當日下午1時許,進入涉案中學的洗手間,在使用廁格並離開之際,發現廁格板的下方,放置一部設有鏡頭的黑色手機。X隨即告知其他在場人士,並等候手機持有人離開廁格。其後Y使用廁格後,走到洗手盆洗手之際,X目睹該手機再出現在廁格板下方,鏡頭對準洗手盆及廁格範圍,並正在錄影模式,X隨即告知Y。被告隨後從廁格走出,遭在場人士截停,惟被告否認犯案,辯稱「因為男廁好污糟」才進入女廁。警方經調查後,未在手機內發現任何涉案照片或影片。
案件編號:STCC4428/2025
31歲註冊男中醫涉嫌於2022年及2024年,在診所內偷拍3名女病人的私密部位,被控5項窺淫罪。涉案中醫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星期三(6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X及Y均供稱,被告未曾徵求同意拍攝其胸部,亦未曾提及會針灸胸部位置;辯方則指被告拍攝相片是作醫療紀錄用途。
被告鍾瑋澤(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否認5項窺淫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鍾瑋澤(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否認5項窺淫罪。他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在葵涌大窩口商場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X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於2024年3月19日、4月2日、及5月7日,在美孚景荔徑盈暉薈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拍攝Y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於2024年4月28日在柴灣興華廣場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拍攝Z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
女事主X在屏風後作供,因肩頸不適,2022年11月下旬首次到該診所求診,被告主動添加其WhatsApp。到12月28日下午,她再因肩頸痛覆診。X憶述,她先在治療室外坐凳針灸頸部,其後進入治療室,護士給她一條毛巾,讓她除去外衣,用毛巾蓋着上身,並把黑色內衣及胸圍肩帶拉低至手臂位置,躺於治療床上,面向天花板。當護士離開後,只有她與被告兩人在治療室內。
X稱,她因怕痛而在針灸過程中大部分時間閉着眼,由被告在左右鎖骨及胸下約4厘米位置施針。期間,她突感覺右乳頭有「涼涼」的感覺,立即睜開眼睛,發現被告站在她右邊,手持電話屏幕對着其胸部。被告見她睜眼,表情顯得「唔自然」,施針期間X不敢亂動,當時亦沒護士在場;起針後,發現原本覆蓋胸部的衣物被推至很低位置。
X續稱,被告從未告知需要檢查或拍攝其胸部位置,她亦從無同意。控方呈上從被告手機檢取的6張照片,X根據照片中的痣及衣物,認出相中的乳頭部位屬於自己。X表示當時完全不知情。
辯方盤問X時指,案發時,被告曾表示X患「胸廓出口綜合症」導致肩頸緊張、手部神經麻痹,故曾告知X施針會暴露乳房,並曾在施針後表示要拍攝作醫療紀錄及揭開其胸罩,X不同意。辯方質疑X是否曾點頭同意拍攝作醫療用途惟其後忘記,X否認,「私隱地方,佢有冇問我會清楚」。
案件星期三(6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另一名女事主Y供稱,她於2024年3月19日、4月2日及5月7日三次到涉案中醫診所,由被告診治,主要因肩頸痛及失眠而求醫。她稱,三次治療均無女護士全程陪同,被告從未告知或徵求同意便將針施至其胸口位置,並曾拉低她的內衣,期間她多數時間閉眼,感覺衣物被拉低及針的位置超出肩頸範圍;到第三次更感覺私密部位有風吹過,更加起疑,之後她便不再前往覆診。
Y指,診治期間,曾見過被告用手機接聽電話;另指被告跟她說話方式不正常,曾和她閒聊家常,令她覺得不專業。Y稱,她完全不知道被告用手機或相機拍攝,亦不知自己的私密部位被暴露,她認爲被告行爲極「冒犯」。
案件編號:ESCC16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