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里蘭州稅務法庭裁定,該州全國首個數碼廣告稅無效,並下令州政府官員,向大型科技公司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馬里蘭州稅務法庭表示,這項稅收違反聯邦《互聯網稅務自由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商務條款及正當程序條款。
(美聯社圖片/Jeff Chiu) AP圖片
這次法律訴訟受到其他正考慮對網上廣告徵稅的州份密切關注。馬里蘭州估計,這項於2021年獲批的稅收,每年可籌集約2.5億美元,以資助一項全面性的幼稚園至中學教育措施。
在周五的裁決中,稅務法庭下令州政府退還已向蘋果、Google及Peacock TV徵收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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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例對大型公司在馬里蘭州展示數碼廣告所賺取的收入徵稅。每年全球總收入超1億美元的公司,按2.5%稅率徵稅。收入較高的公司稅率會增加,每年全球總收入超150億美元的公司,稅率最高可達10%。
法例支持者認為,馬里蘭州需要改革其稅務方法,以應對商業廣告方式的重大轉變。但代表包括Meta及亞馬遜在內的大型科技公司的律師,在多個法律場合挑戰這項法例,部分理由是他們遭到不公平針對。
去年,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裁定,該法例部分內容違反憲法,因為它阻止大型科技公司告知客戶有關稅收的資訊。法官朱利葉斯·理查森指出,這侵犯了言論自由權。
馬里蘭州參議院議長費格森及眾議院議長佩納-梅爾尼克,兩人均為民主黨人,發表聲明表示「恕難同意」稅務法庭的裁決,並預計法律程序將會繼續。
他們指出,徵收此稅旨在使州政府的稅務系統與不斷變化的經濟保持同步。
他們表示:「我們仍然致力於確保馬里蘭州的稅務系統公平、可持續,並反映當今經濟。我們將繼續與司法部長及審計長合作,處理這宗案件。」
稅務法庭表示,國會而非州議會,負責規管州際商務,而該稅法不恰當地以全球收入而非州內廣告收入為基礎。
聯邦《互聯網稅務自由法》禁止對電子商務徵稅,如果類似服務未被徵稅。稅務法庭裁定,至少目前而言,數碼廣告與印刷或廣告牌廣告之間沒有太大區別,這意味著禁止徵稅的規定適用。
(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