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曉螢
沉寂一段時間的香港外國記者會(FCC),昨日突然發表聲明,指近期有香港記者及其家人受到網路及人身騷擾,並特別提到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成員。FCC又稱譴責任何騷擾、攻擊記者的行為,並強調記協屬非牟利組織及註冊工會,《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以及組織、加入工會的權利。
乍看之下,立場似乎無可厚非。問題是,FCC所說的「騷擾」,究竟是甚麼?
聲明沒有交代具體個案,也沒有說明涉及何種行為。偏偏近期圍繞記協的公開爭議,大家看到的主要是官員及傳媒對記協換屆、其代表性及過往立場的評論。
騷擾與批評,不能混為一談。
官員和傳媒的有關說法是否公允,可以辯論;批評是否成立,也可以反駁。但問題是:公開點名批評一個記者組織,何時開始等同「騷擾記者」?
如果官員在記者會上講幾句,報章發表幾篇評論,便可以納入「騷擾」範疇,那麼公共討論豈非無從進行?政治人物可以批評傳媒,傳媒也可以批評政府;政團可以批評記者組織,記者組織同樣可以批評政團。這本來就是公共空間的正常運作。
何況,記協既是公開運作的記者組織,也是註冊工會,自然要接受公眾檢視。別人問一句「代表性夠不夠?」、「領導層有沒有主流媒體代表?」、「過往立場是否偏頗?」並不會自動變成對記者的人身攻擊。
新聞自由不能變成「免受批評」的自由。
FCC強調新聞自由及組織、加入工會的權利受《基本法》保障,這點當然毋庸置疑。但權利受保障,並不意味著有關組織無需接受問責,更不代表針對它的質疑,都可以被冠以「打壓新聞自由」或「騷擾記者」之名。
事實上,今次爭議最值得討論的,恰恰是記協的代表性。
爭議並不是有人要禁止外籍人士或其他背景人士加入記協,而是一個名為「香港記者協會」的組織,如果換屆後的整個領導班子都沒有香港主流本地媒體代表,公眾自然會問:這個「香港記者協會」,究竟代表誰?
這很難說成是「打壓」。
打個直接的比方:FCC既然名為「香港外國記者會」,如果有一天主席、副主席以至整個核心領導層都沒有外國主流媒體背景,相信外界同樣會問,這個組織的代表性從何而來。
既然如此,為甚麼同一把尺不能用在記協身上?
這才是今次事件最值得玩味之處。
FCC當然可以支援新聞自由,也可以支援記協;但新聞自由保障的究竟是記者發表意見的權利,還是記者組織不受公眾質疑的權利?兩者顯然不是一回事。
至於國安問題,也不妨講清楚。《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並不意味著存在一個完全不受法律約束的「新聞自由區」。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經建立國家安全法律框架,任何組織、任何個人,包括記者及記者組織,都不能因為擁有「新聞」或「工會」身份而自動獲得法律豁免。政府提出國安警告,也不應簡單等同於「打壓新聞自由」。
所以,界線其實很簡單:批評是批評,違法是違法;騷擾是騷擾,公共監督是公共監督。
如果連何種行為構成騷擾都沒有交代,難免令人問一句:
FCC究竟是在保護記者免受真正威脅,還是在替一個受到批評的記者組織撐腰?
兩者看似只差一線,實際相距甚遠。
新聞自由需要保障,但也必須經得起批評;記者需要安全,記者組織同樣需要經得起公眾檢視。真正維護新聞自由,不是把所有批評都貼上「騷擾」標籤,而是把事實、意見與違法行為一一分清。
否則,最後被模糊的,恐怕不是新聞自由的界線,而是「騷擾」二字本身的界線。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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