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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證監會經理不誠實取用內部資訊系統 涉12度偷查機密資料

社會事

廉署起訴證監會經理不誠實取用內部資訊系統  涉12度偷查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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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證監會經理不誠實取用內部資訊系統 涉12度偷查機密資料

2026年08月16日 16:33 最後更新:16:33

廉政公署星期日(8月16日)落案起訴一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時任經理,控告她涉嫌不誠實地取用證監會的內部資訊系統,當中涉及持牌人及證監會調查的機密資料。案件星期一(8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表示,39歲的湯家莉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時任經理,她被控12項罪名,即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間,非法取用證監會的內部資訊系統,目的在於使被告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東區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廉署調查揭發被告於案發期間,涉嫌在證監會的內部資訊系統,先後12次查閱10名人士及商業機構的資料。被告當時在企業失當行為組任職,主要負責有關上市公司的詐騙調查,被告該12次查閱的資料,與其職務或負責調查的個案無關。

廉署強調,將與證監會早前進行聯合調查,期間保持緊密合作。證監會其後解僱被告。廉署相關貪污調查仍在繼續進行。

廉政公署星期三(9月9日)落案起訴一名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前副總裁,控告他涉嫌在一宗正在進行的貪污調查中,不遵照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獲法庭命令而發出的通知書,就其個人財產等資料提交法定聲明。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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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的湯寶衡為港交所前副總裁,被控一項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所發出的通知書辦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他獲准予保釋,星期五(9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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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若廉署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貪污罪行,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其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等資料。任何人士如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可能會觸犯有關條例。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人員就一宗貪污調查,於2025年9月底向被告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包括他在通知書日期前三年內所擁有或管有的財產。法定聲明提交日期應被告申請延至2026年3月。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6年3月12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或不遵照通知書的條款辦理。被告涉嫌未能向廉署提供所需資料,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現金款項。

廉署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調查期間獲港交所全力協助。廉署發言人指,貪污是一種非常隱蔽的罪行,廉署因此獲法定調查權力,以有效打擊貪污,包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申請法庭命令獲授權發出通知書,要求受查人士提供所需資料。面對任何妨礙貪污調查的不法行為,廉署必定果斷執法及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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