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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案一審判決 許家印判無期徒刑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錢財事

恒大案一審判決 許家印判無期徒刑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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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案一審判決 許家印判無期徒刑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6年08月20日 14:09 最後更新:14:09

央視網報道,恒大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對被告人許家印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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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引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指出在8月20日(今日)上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恒大集團、恒大地產、許家印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判決對恒大集團數罪並罰,判罰金88.2億元(人民幣‧下同);對恒大地產判處罰金70億元;對許家印收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報道指,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家印為被告單位恒大集團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集團運營活動,管理、控制被告單位恒大地產及恒大財富、恒大南昌等多家企業,投資地產、物業、金融等領域。

法院指,在2016年至2021年間,恒大集團、恒大地產及許家印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持續性、大規模財務造假等手段,虛增資產、隱瞞負債,分別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為。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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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又提到,恒大集團及許家印通過行賄等手段取得金融機構控制權,違法套取信貸資金、保險資金歸恒大集團使用,實施了單位行賄、違法發放貸款、違法運用資金等犯罪行為。許家印還利用作為恒大地產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組織財務造假,以分紅名義侵佔公司財產。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恒大集團、被告人許家印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單位行賄罪;許家印的行為還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告單位恒大地產罪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證券。

法院判決,對恒大集團、許家印應依法數罪並罰。恒大集團、恒大地產及許家印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權益,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法院依據被告單位、被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今次判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退賠損失優先於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對被告人甄立濤、柯鵬等5名恒大集團高級管理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案一審公開宣判,數罪並罰,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至6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對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高等法院文件顯示,有「重慶李嘉誠」之稱的中渝置地主席兼大股東張松橋已正式入稟,向恒大集團創始人許家印追討高達101億元的貸款欠款。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入稟狀內容披露,張松橋與許家印曾於2010年5月至10月期間達成多項口頭協議。當時張松橋應許家印的請求,先後向對方墊付合共290億元的巨額款項,雙方約定有關貸款須按要求予以償還。

其後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許家印陸續向張松橋償還了186.5億元。雙方在2022年11月15日簽署的一份書面確認書中,許家印確認仍欠張松橋淨額101億元。入稟狀指出,許家印最終違反了上述口頭協議,至今未能償還尚欠的101億元貸款餘額,張松橋因而向高等法院提出申索。

早前有報道指出,許家印的資產接管人亦以許家印的名義,入稟高等法院向張松橋追討186.5億元款項。該訴訟指張松橋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收取有關款項,卻未有提供相應的商業建議或服務,亦未曾還款或提供任何回報。

許家印。

許家印。

此外,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6年8月,已就恒大集團及創始人許家印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裁定對恒大集團及恒大地產合共罰款158.2億元人民幣,許家印則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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