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登記車主因名下車輛長期未領牌長達約44個月,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星期一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成為新規定實施以來首宗被定罪的個案。
粉嶺法院
運輸署對判決表示歡迎,發言人指出,這次裁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的車輛會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及時妥善處理名下車輛。署方強調,新規定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據了解,新規定自去年12月22日起實施,運輸署已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必須在通知書發出日起三個月內,為車輛辦理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的手續,其後須向署方提交證明文件並取消車輛登記。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運輸署表示,相關檢控工作仍在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