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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自然的張力——生態變遷與經濟發展

博客文章

人與自然的張力——生態變遷與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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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自然的張力——生態變遷與經濟發展

2026年09月14日 16:30

中國的森林覆蓋率,在上古時期估計在60%以上。歷經數千年農業開墾、木材採伐、礦冶消耗與戰亂破壞,這一數字一度降至歷史低點;經過數十年大規模生態修復,近年才回升至21%左右。這片土地上的人們,用農業、砍伐、冶煉、建築,一點一點地改變着自然的模樣。這不是一部簡單的「破壞史」,而是一部「人與自然」相互塑造的歷史——人在改變自然的同時,也被自然所改變。生態變遷與經濟發展,從來不是兩條平行線。

農業擴張:從「火耕水耨」到「毀林造田」

中國農業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約一萬年前的新石器時代——長江流域的稻作與黃河流域的粟作栽培,奠定了農耕文明的根基。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由於人口規模有限、生產工具簡陋,農業開發對森林的影響相對局部。真正的轉折發生在商周之際:隨着鐵器牛耕的普及、精耕細作的推廣,以及國家對耕地與賦役的組織動員,農業進入大規模擴張期,約三千年前開始,隨着耕地版圖的擴張,森林版圖開始明顯縮小。

農業的擴張,最初以「火耕水耨」的方式進行——放火燒荒、播種、灌水漚草,過程原始,但對生態的影響相對有限。然而,隨着土地開發強度的持續上升,這種平衡被徹底打破。大量的人口需要吃飯,就需要更多的耕地;需要更多的耕地,就需要砍伐更多的森林。中國數千年來為農業生產而進行的大規模森林砍伐,嚴重破壞了野生動物的棲息地,造成了大量物種的消失。從西漢時期開始,黃土高原地區出現了嚴重的水土流失,黃河水災日益頻繁;到唐宋時期,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已遭受長期破壞,黃河下游開始頻繁決溢改道。

宋代以後,人口基數快速增長,對糧食的需求壓力越來越大。為了獲得更多耕地,人們開始圍湖造田、開墾山地。從南宋開始,長江流域的水土流失明顯化,並隨着開發力度的加重而加劇。這種開發模式,一直延續到20世紀。據官方統計,1949年至1981年,全國毀林造田及火災損失的林地至少有670萬公頃;有學者估計,實際損失可能接近1000萬公頃。

森林消失的「三大推手」

農業開墾是森林消失的主要原因,但並非唯一原因。伐木燒炭、經營木材、採礦冶煉,同樣是森林破壞和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

木材貿易是古代最暴利的行業之一。城鎮對木材和林產品的需求,通過市場傳遞到千里之外的深山,促使當地人專業從事採伐。明清時期,長江中上游的木材被大量砍伐,順江而下運往江南和京城。皇宮的修建、官船的製造、民居的搭建,無一不需要大量木材。這種「市場驅動」的砍伐,比農業開墾更具破壞性——因為它往往針對的是原始森林,而非次生林。

礦冶業同樣消耗了大量森林。傳統冶鐵以木炭為燃料,需要消耗大量木材燒製成炭,且往往是「就林而冶」——礦場周邊林木砍伐殆盡後便遷移至新的林區。漢代的鐵官、宋代的鐵監、明清的民營鐵冶,都伴隨着大規模的森林砍伐。福建、江西、湖南等地的鐵礦區,曾經鬱鬱蔥蔥的山林,在數十年間變成了光禿禿的荒山。伐木燒炭對丘陵低山地帶的森林破壞尤其嚴重。

戰爭也是森林的殺手。軍隊行軍需要砍樹紮營,攻城需要伐木造梯,守城需要燒毀城外的林木以清除視野,火攻與焦土戰術更直接大面積焚毀森林。長期的戰亂,往往伴隨着大規模的森林破壞。環境史學者伊懋可在《大象的退卻:一部中國環境史》中,便專門討論了戰爭對中國環境的深遠影響。

這「三大推手」相互疊加,讓中國的森林覆蓋率在兩千多年間持續下降。研究表明,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森林資源呈現不斷消減的大趨勢,這一過程在明清人口激增與山區墾殖擴張的背景下達到高峰。

黃河的「憤怒」:生態變遷的標誌

黃河的變遷,是中國生態變遷最直觀的標誌。西漢以前,黃河下游河道相對穩定。從西漢時期開始,黃土高原的植被遭到大規模破壞,水土流失加劇,黃河泥沙含量急劇上升。此後兩千年,黃河下游決溢改道的頻率越來越高,河道越來越不穩定,「黃河」之名也正是因泥沙淤積、河水渾黃而得。

北宋以後,黃河頻繁改道,有時入淮,有時入海,有時南北擺動。每一次改道,都伴隨着大規模的災難——村莊被淹、農田被毀、百姓流離失所。黃河流域水資源的變遷揭示了一個深刻的矛盾:經濟開發和環境變遷是一對難以兼顧的矛盾。古人雖對環境問題早有認識,但受制於科學認知和生產力水平,這種矛盾在傳統技術條件下難以避免。

進入20世紀下半葉,黃河的危機以另一種形式爆發——斷流。自1972年起,黃河下游開始頻繁斷流,斷流時間與河段逐年延長。1997年,黃河斷流達到歷史最嚴重程度,斷流河段從河口向上延伸至河南開封,長達704公里,全年斷流累計逾200天。黃河的「憤怒」與「枯竭」,是人與自然張力最極端的表現——我們從這條河身上索取太多,最終它選擇了沉默。

古人的生態智慧與現實困境

中國古人並非沒有生態意識。早在先秦時期,就已經認識到自然的恩惠並不是無止境的,需要適時維護才能防止資源耗盡。《禮記·月令》明確規定「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等節制開發自然資源的條令,依四時節令安排採伐、漁獵與農事。西周頒布的《伐崇令》——「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被視為世界上最早的環境保護法令之一。

在長期實踐中,先民們發展出了節水農業、水利建設、植物營養管理(積肥施肥)、混合農作制度等技術,構成了中國古代生態農業的經濟基礎。明代中葉,珠江三角洲一帶成熟發展的「桑基魚塘」等基塘農業,更是世界上最早的人工生態農業系統之一:基上種桑、塘中養魚、桑葉飼蠶、蠶糞餵魚、塘泥壅桑,形成閉合的物質循環,既能合理利用水利和土地資源,又能合理利用動植物資源,在生態和經濟上都取得了很高的效益。

然而,思想與行動之間始終存在着距離。正如馬立博在《中國環境史:從史前到現代》中指出的,與物質方面的欲求相比,環保思想在歷史實踐中的影響並不明顯——對自然的愛戀和對生態退化後果的認知,並沒能阻止環境的繼續惡化。這是一個沉重的歷史事實:在生存壓力面前,在發展衝動面前,生態保護常常被擱置。人口增長、經濟發展、國家安全——這些「硬需求」一次次壓倒了對自然的溫柔。

現代的反思:從「征服自然」到「綠水青山」

20世紀下半葉,隨着人口總量的激增和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也歷史空前地加大。黃河斷流、長江泥沙俱下、沙塵暴頻發,一系列生態危機敲響了警鐘。

進入21世紀,中國開始大規模的生態修復工程。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田還湖、天然林保護,這些政策不僅有生態保護的作用,更是一種結構性調整,是對歷史上種種過度開發舉措的糾錯和歷史回歸。這意味着,我們終於開始用行動回應古人的智慧,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得益於數十年的持續努力,中國森林覆蓋率已從歷史低點回升至21%左右。

當代中國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從「征服自然」到「順應自然」,從「改造自然」到「保護自然」,這是一次深刻的觀念轉變。經濟開發中不僅要考慮當代的環境成本,也要考慮歷史和未來的環境成本。人與自然的張力,或許永遠無法徹底消除,但我們可以努力找到一種更平衡、更可持續的相處方式。

從上古時期的森林廣佈,到歷史時期的不斷消減,再到當代的生態修復與回升;從大象遍佈中原到「人進象退」,中國的生態變遷記錄了人類文明的擴張與自然的退卻。這條曲線的背後,是無數人的生存需求、國家的財政壓力、市場的逐利衝動。古人留下了「道法自然」的思想,卻沒能阻止環境的惡化;今人有了更先進的技術和更深刻的認知,正努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自然資源與經濟系列・三篇完




食貨志今讀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在鹽鐵之外,還有一類更基礎的自然資源——山林、川澤、草萊。它們不像鹽鐵那樣需要複雜的加工,卻直接關乎百姓的日常生計:山上的薪柴、林中的果實、河裡的魚鱉、澤中的蘆葦。這些資源的歸屬與使用方式,經歷了從「與民共有」到「國君專有」再到「弛禁開放」的漫長演變。這條「開放—封禁—再開放」的曲線,不僅是資源管理制度的變遷,更是國家與社會之間權力博弈的縮影。

從「與民共之」到「國君專有」

在中國傳統觀念中,山林川澤最初被視為一種公有資源。《孟子·梁惠王下》記述周文王治理岐山一帶的善政:「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祿,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罪人不孥」——河流中的魚梁不設禁令,百姓可以自由捕魚。當時的人們已經認識到山林川澤的救荒功能,春秋時期的單襄公便說:「國有郊牧,疆有寓望,藪有圃草,囿有林池,所以禦災也」——川澤草木是抵禦災荒的天然屏障。

然而,山林川澤的「公有」屬性在戰國之際經歷了一次根本性轉變。商鞅變法是一個關鍵轉折點。他在《商君書·墾令》中提出「壹山澤」政策:「壹山澤,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於食。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即將山林湖澤資源全部收歸國有、由國家統一管理,禁止私人經營,堵塞百姓依靠山澤產出謀生的途徑,迫使他們專心務農。這既是為了防止百姓與國家爭利,也是為了把勞動力和財富集中到農業與戰爭上。

這種轉變的邏輯與鹽鐵專賣如出一轍:國家需要財政收入,而山林川澤中的「天財」「地利」是最容易控制的資源。管仲在《管子·地數》中說得更為直白:「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把山林川澤控制在國家手中,就是控制了一個巨大的「資源庫」。在當時,山林川澤不僅是財貨所出,更是手工業原料的主要來源:皮、革、筋、角、齒、羽、箭、脂、膠、丹、漆等「百工」生產資料,大抵皆為天然出產;資源過度損耗會直接導致原料供給不足、產品鏈條中斷,不僅難以滿足貴族的奢華用度,更會嚴重影響國家的軍事實力。

弛禁:作為「權宜措施」的開放

然而,完全封禁山林川澤並不現實。百姓需要薪柴取暖、需要魚鱉充飢、需要山林中的果實和藥材維持生計。完全封禁的結果,要麼是百姓鋌而走險,要麼是社會矛盾激化。因此,歷代統治者往往以「弛山林川澤之禁」作為權宜措施,表現「與民共利」的精神,以應付短期危機。

這種「弛禁」最常見的場景是災荒年份。在糧食歉收時,統治者會開放山林川澤,讓百姓從山澤的資源中獲取維持生計的資料,以安全渡過荒年。此時的山林川澤,正如環境史學者伊懋可(Mark Elvin)所言,是古人度過荒歉年景的「生態緩衝帶」。直到近代,山林澤藪中的野生食物依然是抗禦大、小災荒的最後生態屏障。

漢代是「弛禁」最頻繁的時期之一。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漢初的「無為而治」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放鬆了國家對山林川澤的控制,讓百姓自由利用自然資源。這種「弛禁」不僅是經濟政策,更是一種政治姿態——向百姓傳遞「與民休息」的信號。值得注意的是,弛禁與封禁之間往往存在辯證關係:東晉元帝建武元年(317年)曾下詔「弛山澤之禁」,允許民眾進入山澤樵獵墾種,此舉反而導致世家大族掀起大肆封錮山澤的狂潮——開放有時恰恰為豪強的兼併打開了方便之門。

虞衡制度:中國最早的資源管理體系

在「封禁」與「弛禁」之間,中國很早就建立了一套系統的資源管理體系——虞衡制度。這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五帝時期。據《尚書》與《史記》記載,舜在中央行政機構中設立了「虞」——既是機構名,也是官銜名,第一任虞官由精通草木鳥獸知識的伯益擔任,與朱虎、熊羆共同「育草木鳥獸」。若此事確切,中國設虞官的歷史已有四千多年。

西周時期,虞衡制度進一步完善。《周禮·地官》系統記述了山虞、澤虞、林衡、川衡四職的設置與職責,體現了自然資源管理的常態化與制度化。「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山虞與澤虞作爲專職官員,負責制定政令、劃定禁界並實施保護;「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林衡與川衡則分別負責巡視林麓與川澤,監督檢查禁令的執行。山虞、澤虞職責偏重於「立法」,林衡、川衡職責偏重於「執法」,四者分工配合,形成了一套層級清晰的管理體系。

虞衡制度的核心要義是「平衡」——平衡和調控自然資源的使用,確保資源獲取與農業生產的可持續性。它主要通過「時禁」來實現這一目標:春季禁止砍伐林木、捕獵魚鱉,以保證動植物的正常生長與繁育;秋冬之際才允許百姓進入山林採集獵取。這種「以時禁發」「取用有節」的管理方式,既保障了百姓的基本生計,又防止了資源的過度消耗,蘊含著一種樸素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唐宋以後,虞衡的職能進一步擴大。據《舊唐書》記載,虞部「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把山林川澤、苑囿、打獵、城市綠化都納入政府管理的職責範圍。虞衡從單純的資源管理機構,演變為兼管生態保護、城市綠化、名山祭祀的綜合性部門。明清時期,則在工部下設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屯田清吏司等機構,分別掌管山澤採捕、陶冶、河渠舟航與屯田等事務。

封禁與私有化:公共資源的雙重困境

山林川澤的管理,始終面臨一個兩難困境:完全封禁則百姓生計受阻,完全開放則資源迅速耗竭。這一困境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尤為突出。西晉末年北方士族南渡後,不斷兼併平原地區的可耕土地,又擅自「封山固澤」,私禁樵漁,出現了「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的嚴重局面。《宋書·武帝紀》更痛陳:「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采漁釣,皆責稅直」——百姓連進山砍柴、下河釣魚都要向豪強納稅。百姓無以維持生計,只能依附豪強大族為私客,國家的控制力進一步削弱。

這種「封禁」從國家行為演變為豪強行為,意味著公共資源的進一步私有化。國家試圖通過法令限制豪強對山澤的佔據。東晉咸康二年(336年),晉成帝司馬衍頒布「壬辰詔書」(又稱「壬辰之科」),規定「占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以嚴刑禁止豪族將領將山川大澤私有化。然而,其嚴厲的刑罰並未能有效遏制豪強圈占山澤之風,收效甚微。在中央權力衰弱的時代,這類法令往往只是一紙空文。

制度真正的轉折發生在劉宋大明七年(463年)。朝廷採納羊希之議,廢除壬辰之科,頒布「占山格」:按官品高低設定占山限額,第一、二品三頃,三、四品二頃五十畝,五、六品二頃,七、八品一頃五十畝,九品及百姓一頃,並將所占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以備徵稅。這是政府**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山澤可為私家占有**——政策從「嚴禁私占」轉向「承認並限額」。這一轉變意味深長:國家在無法遏制豪強兼併的現實下,轉而選擇承認既成事實並從中獲取稅收,公共資源的私有化由此獲得了合法性。

明清時期,民間自發的「封禁」也廣泛存在。徽州地區以宗族為主體的山林封禁,限制本族與外族成員進入山林砍伐,所得木材出售後作為宗族事務經費。這種民間封禁,既是對公共資源的保護,也是對資源的壟斷——從「國家封禁」到「民間封禁」,資源的控制權在不同主體之間轉移,但「封禁」本身從未消失。

公共資源管理的千年命題

從西周的「澤梁無禁」到商鞅的「壹山澤」,從漢代的「弛山澤之禁」到魏晉的「封錮山澤」,再到劉宋的「占山格」與明清的民間封禁,山林川澤的管理始終在「開放」與「封禁」之間擺盪。這種擺盪的根本原因在於:山林川澤既是國家財政的來源,也是百姓生計的依託。完全封禁會引發社會矛盾,完全開放則導致資源枯竭。

虞衡制度提供了一種平衡方案——以「時禁」為核心,既保護資源再生產,又保障百姓的基本使用權。這一制度延續了兩千多年,成為中國古代生態智慧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史學者王利華指出,中國古代先後兩度出現性質相當不同的資源環境困境:第一次是西周至秦漢時期,主要表現為山林川澤自然資源不敷利用,資源困境的憂思催生了早熟的自然資源保護思想理論和禮法制度;第二次是清朝中期以後,「人口爆炸」造成的巨大資源危機和生存壓力,使18世紀末期(1790年)成為歷史上的環境拐點。

但制度的有效性始終取決於執行。正如王利華所強調的,相關思想理論與法令制度「自先秦而下並非持續進步,更非同步發展,而是伴隨歷史生態—社會關係變化的複雜情勢而多生曲折、時有停滯」;「精英思想與民眾意識之間,資源管控與百姓生計之間,國家法令、官員作為和民眾行動之間,始終存在著很大距離,常常並未由知而能、既知即行」。這提醒我們:擁有了早熟而且高明的思想理論,並不意味著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就能免遭破壞。山林川澤的管理困境,至今仍未完全解決。

下篇預告:人與自然的張力——生態變遷與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