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聯邦法官頒布命令,禁止移民官員在南加州進行無手令拘捕,除非他們判斷涉事人士可能潛逃。
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弗林蓬(Maame Ewusi-Mensah Frimpong)在9月2日批出、並於周三解封的初步禁制令中指出,政府在未有手令下進行民事移民拘捕前,必須考慮「探員或官員所知悉的整體情況」,以判斷涉事人士潛逃的可能性。
(美聯社圖片/Jae C. Hong, 檔案照片) 2026年1月30日,民眾在洛杉磯市政廳台階上集會抗議。 AP圖片
這次訴訟由南加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公眾律師及洛杉磯移民權益組織於去年秋季提出,當時該地區的移民執法行動空前激增。該命令適用於加州中部地區,包括洛杉磯縣、橙縣、河濱縣、聖貝納迪諾縣、文圖拉縣、聖巴巴拉縣及聖路易斯奧比斯波縣。
弗林蓬亦命令政府,在取得手令前,必須徹底記錄導致拘捕的合理理由。她在命令中表明,單憑某人非法入境,不足以證明無手令拘捕是合理。
弗林蓬寫道:「若無此舉,被告無法證明任何拘捕屬恰當。」她拒絕政府要求暫緩或延遲執行命令,以便他們有時間上訴。
美國國土安全部未有即時回應置評請求。
這次訴訟亦尋求阻止流動巡邏隊僅基於種族、語言及職業進行截查及拘捕,並保障被拘留人士的律師會見權。
弗林蓬此前曾頒布臨時限制令,以限制這些大規模移民行動,但該命令於去年9月遭美國最高法院撤銷。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當時表示,若結合其他資訊,明顯的種族特徵可成為截查的相關因素。
這次解封的無手令拘捕初步禁制令,是在8月13日一場聆訊後頒布。弗林蓬在初步裁決中曾暗示傾向支持原告。
波特蘭、科羅拉多州、華盛頓特區及加州東部地區的聯邦法官,已阻止類似的無手令拘捕做法。
原告在法庭文件中指出,他們在南加州追蹤的許多拘捕個案中,從未有文件顯示拘捕官員曾記錄潛逃的可能性。
聯邦檢察官穆莫洛(Daniel Mummolo)表示:「法例並無要求記錄。」他補充指,不同拘捕官員處理方式各異。
他引述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前署理局長萊昂斯(Todd Lyons)於2026年1月發出的一份備忘錄,該備忘錄指出官員可「即場」判斷潛逃的可能性。
弗林蓬回應稱:「你們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有官員說『是的,我沒有寫下來,但我確實做了』。」
原告律師斯通(Laura Perry Stone)表示,該備忘錄要求官員判斷涉事人士是否可能離開現場,以及是否不可能在其他可識別地點(例如其住所或工作地點)被尋獲。
弗林蓬在命令中指出,「大量書面證據」,包括政府指令、拘捕敘述、探員證詞及影片證據,均顯示政府現行政策及做法,是僅基於非法身份或「虛假陳述」進行潛逃風險評估,或根本沒有進行評估。
弗林蓬寫道,在一個案例中,政府聲稱一名人士在被盤問前「逃離」移民探員。但拘捕影片顯示,他在探員開始盤問前,正以正常步速行走並發短訊。
南加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律師喬欽(Mayra Joachin)表示:「這項法庭命令應能終止南加州數百宗,甚至更多的非法拘捕。我們將密切監察這項法庭命令的遵守情況,並期望聯邦政府遵守。」
(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