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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制度與法律:契約、牙人與中人——古代交易的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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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制度與法律:契約、牙人與中人——古代交易的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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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制度與法律:契約、牙人與中人——古代交易的中介制度

2026年09月27日 16:30

在現代商業中,簽合同有律師,做買賣有中介。在中國古代,同樣有一套完整的中介體系——契約、牙人、中人。它們共同構成了傳統市場經濟的「基礎設施」。沒有銀行擔保,沒有律師見證,沒有現代法院執行,中國古代的商人靠什麼來保障交易的可靠性?答案就是這套以「信用」為核心的中介制度。

契約:交易的「書面憑證」

中國的契約傳統,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出土的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已有關於土地轉讓與疆界劃定的記載——如散氏盤記夨(音則)人付散氏田地並劃定疆界、衛盉與五祀衛鼎記矩伯以田換取裘衛之玉器車飾、格伯簋記格伯以良馬換取倗生之田等,皆涉及土地、物品的讓渡與對價。典籍方面,《周禮·地官》已區分兩種契券:「聽賣買以質劑」「聽稱責以傅別」(《小宰》),又稱「以質劑結信而止訟」(《司市》)——大抵買賣交易用「質劑」,借貸債務用「傅別」,其目的正是「結信而止訟」,以書面憑證建立信用、防杜爭訟。

到了漢代,契約已經成為交易的基本憑證。居延漢簡中所見的漢代買賣契約簡,記錄了買賣雙方的姓名、標的物、價錢、見證人(旁人、沽酒者等)等要素。這些契約不僅是交易記錄,也是糾紛發生時可資為證的文書。

唐代契約制度趨於成熟。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五代契約文書,涵蓋了買賣、借貸、租佃、雇傭、質典等多種類型。一份完整的唐代契約,通常包括以下要素:立契時間、交易雙方姓名、標的物描述、成交價格、權利瑕疵擔保條款、違約條款、簽字畫押。契約結尾常有「恐人無信,故立此契」(亦有作「恐後無憑」等變體)之類套語,強調契約的信用保障功能。

宋代以後,契約的格式更加規範。土地買賣契約必須寫明「四至」(東南西北的邊界),並由賣方出具「絕賣契」,聲明放棄回贖權。官方還推行「紅契」制度——契約投稅納契後加蓋官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未投稅者為「白契」)。明清時期,契約已經成為土地交易、商業借貸、合夥經營不可或缺的工具。須說明的是,帝制中國雖無現代意義的民法典或公司法,但《大清律例》等已有「戶律·田宅」「戶律·錢債」等專條,對買賣、典當、借貸及負欠不還等有所規範,與民間契約習慣共同維繫交易秩序。

牙人:市場的「中介人」

如果說契約是交易的「文書保障」,那麼牙人就是交易的「人的保障」。牙人,又稱牙儈、牙郎、經紀,是中國古代專門從事中介服務的職業群體。他們在買賣雙方之間牽線搭橋,撮合交易,並從中收取佣金。

牙人的起源很早。漢代已有「駔儈」(又作「駔會」)——原指牲畜(尤指馬牛)交易的中介人。《史記·貨殖列傳》列舉可「比千乘之家」的諸業,中即有「節駔會,貪賈三之,廉賈五之」之語,可見經紀中介之業在漢代已是公認的致富行當。唐代以後,牙人的業務範圍從牲畜擴展到糧食、布匹、茶葉、鹽、鐵等各類商品。長安、洛陽、揚州、廣州等大城市的市場中,牙人隨處可見。

宋代是牙人制度最發達的時期。《東京夢華錄》卷三〈雇覓人力〉載:「凡雇覓人力、幹當人、酒食、作匠之類,各有行老供雇。覓女使即有引至牙人。」——可見宋代城市中,「行老」掌人力、工匠之雇覓,而「牙人」則掌婢女(女使)之引薦,分工各別。而從宋代法令、筆記諸文獻綜合觀之,牙人的活動實不限於此:糧食、牲口、田宅、奴婢諸般交易,多有牙人居中。宋代的牙人不僅撮合交易,還承擔了若干「類政府」的職能:查驗貨物品質、評定價格、代收稅款、擔保交易安全;田宅交易中,牙人亦常參與驗證契據、確認交易合法性。宋代文獻中「諸色牙人」之稱,正反映其遍佈各行。

明清時期,牙人制度進一步制度化。官府對牙人實行「牙帖」制度——牙人須向官府申請營業執照(牙帖)、繳納牙稅,方能合法經營;牙人的數量、從業範圍、佣金標準,皆有規範。明清律例對牙行亦有專條約束,以防其在交易中把持行市、通同作弊。

中人:契約的「見證與調解者」

在中國古代的契約中,通常會出現「中人」(又稱中見人、中證人)的角色。中人是交易的說合者與見證人,類似今天的「見證人/公證人」。他們通常是雙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在契約上簽字畫押,確認交易的成立。

中人的功能是多重的。首先,他是交易的說合者——不少交易本由中人牽線促成。其次,他是交易的見證者——契約上列名畫押,日後若生糾紛,中人可出面作證、說明始末。再次,他是交易的調解者——雙方若有爭議,中人往往第一個被請來居中調處。須說明的是,中人與「保人」雖有時重合,但嚴格而言,承擔擔保責任者多為契約中另列之「保人」;中人的核心角色仍在說合、見證與調解,不宜一概謂其負「連帶責任」——這是將現代法概念強加於傳統習慣的說法。

中人的身份也很有講究。在土地交易中,中人往往是當地的鄉紳、族長或親鄰——他們熟悉當地田土情況與人情,具有社會威望,能約束雙方行為。在商業交易中,中人往往是同行業者——他們熟悉市場行情,有助於交易的順利進行。中人的參與,使中國古代的交易在缺乏現代法律體系的條件下,依然能夠維持基本的秩序與信用。

牙人與中人的區別與互補

牙人和中人經常被混淆,但它們有明確的區別。牙人是「職業中介」——他們以撮合交易為業,領取牙帖、收取佣金,是交易的主動推動者。中人是「見證調解者」——他們通常不是職業中介,而是因與雙方有某種關係(親鄰、鄉誼、同行)而被請來說合、見證,並收取一定的「中資」(酬謝費)。

兩者在功能上互補。牙人負責「找生意」——他們掌握市場信息,知道誰想買、誰想賣。中人負責「保信用」——他們以個人聲譽為交易背書,讓雙方放心。牙人讓交易「更有效率」,中人讓交易「更加安全」。這種「牙人撮合+中人見證」的模式,構成了中國古代交易中介制度的基本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牙人和中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不足。在缺乏現代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的時代(傳統律例僅於「戶律·田宅」「戶律·錢債」等門類有所規範),牙人和中人憑藉個人信用與社會網絡,成為交易秩序的實際維繫者。契約提供「文書信用」,牙人提供「職業信用」,中人提供「社會信用」——三者疊加,市場得以運轉。

從契約到牙人再到中人,中國古代的交易中介制度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體系」。這個體系沒有現代法律的強制力,卻憑藉「信譽」和「關係」維持了市場的基本秩序。契約是「文書信用」,牙人是「職業信用」,中人是「社會信用」——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支撐起傳統中國的商業世界。這套制度的遺產,至今仍在影響中國人的交易習慣——在今天的商業活動中,我們依然能看到「立字為據」「找中間人」「請人做保」等傳統做法的影子。

下篇預告:商事糾紛與調解——沒有公司法時代的商業秩序




食貨志今讀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當一個社會的生產力提高到足以養活一批「不直接從事生產」的人時,休閒娛樂就從貴族的專屬特權,變成了大眾的消費商品。宋代是這一轉變的關鍵節點。此後,茶樓、酒肆、戲曲、旅遊——這些今天我們習以為常的休閒方式,逐漸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養活了無數從業者,也塑造了中國人獨特的消閒文化。

茶樓:從飲品到社交空間

茶在中國的飲用歷史悠久,但茶館作為商業化的社交空間,大約在唐代開始出現。唐人封演《封氏聞見記》卷六〈飲茶〉載:開元中,泰山靈巖寺降魔師大興禪教,「學禪務於不寐,又不夕食,皆許其飲茶。人自懷挾,到處煮飲,從此轉相倣效,遂成風俗。起自鄒、齊、滄、棣,漸至京邑。城市多開店舖,煎茶賣之,不問道俗,投錢取飲。」——這是茶館商業化最早的明確記錄:茶自江淮而來,舟車相繼,城市中已開店鋪煎茶零售,投錢即可取飲。

到了宋代,茶樓業迎來爆發式增長。《東京夢華錄》卷二〈潘樓東街巷〉載,開封有茶坊「每五更點燈,博易買賣衣服、圖畫、花環、領抹之類,至曉即散,謂之鬼市子」——拂曉即形成交易場所。白天,茶坊則是市民社交、談生意、聽書、下棋的去處。南宋臨安的茶肆更為講究,《夢粱錄》卷十六〈茶肆〉稱:「汴京熟食店張掛名畫,所以勾引觀者,留連食客。今杭城茶肆亦如之,插四時花,掛名人畫,裝點店面。」以環境與陳設吸引客人,已是明確的經營手段。

明清時期,茶樓進一步普及。北京、南京、蘇州、揚州等大城市,茶樓林立,各具特色:有專供商人談生意的清茶館,有供藝人說書的書茶館,有供人下棋的棋茶館。茶樓不僅賣茶,還提供點心、說唱表演、信息交流等服務,成為一個綜合性的休閒消費場所。

酒肆:從榷酤到民營的消費升級

酒在中國的歷史更為悠久。漢武帝天漢三年(前98年)「初榷酒酤」,由官府壟斷酒的釀造與銷售;不過此制在漢代時行時廢(昭帝始元六年曾罷榷酤、改行課稅),並非貫通一代不變。唐代中後期,酒類專賣時鬆時緊,民營酒肆大量出現。長安東西兩市酒肆林立,胡姬當壚,李白《少年行》其二「落花踏盡遊何處,笑入胡姬酒肆中」,正是當時酒肆繁榮的寫照。

宋代是酒肆業的黃金時代。朝廷行「榷酤」之法——酒類專賣,但允許民間開設「正店」與「腳店」:正店有釀酒權,腳店只能從正店批發零售。《東京夢華錄》卷二〈酒樓〉載,「在京正店七十二戶,此外不能遍數,其餘皆謂之腳店」;又稱「凡京師酒店,門首皆縛綵樓歡門」,裝修競相華麗,店內設小閣子(包廂)供客人宴飲。酒肆還可「逐時索喚」,派人將酒菜送至客人府上,已具外賣服務的雛形。

明清時期,酒肆業更加多元,出現酒樓、酒館、酒店、酒攤等不同檔次的經營形態。江南的酒樓往往兼營餐飲與娛樂,客人可邊飲酒邊聽曲看戲。消費分層也更為明顯:高檔酒樓一桌酒席花費不菲,路邊酒攤一碗酒不過幾文錢。

戲曲:從廟會到劇場

戲曲的商業化,是中國古代休閒娛樂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宋代的「瓦舍勾欄」是其開端。《東京夢華錄》卷二〈東角樓街巷〉載:「街南桑家瓦子,近北則中瓦,次裏瓦,其中大小勾欄五十餘座。內中瓦子蓮花棚、牡丹棚,裏瓦子夜叉棚、象棚最大,可容數千人。」——這裏的「五十餘座」是勾欄(演出棚)之數,且指桑家瓦子、中瓦、裏瓦三處合計;「可容數千人」則是其中最大的棚。東京的瓦子,見於該書者有新門瓦子、桑家瓦子、朱家橋瓦子、州西瓦子、保康門瓦子、州北瓦子等數處。瓦舍之得名,耐得翁《都城紀勝》釋為「瓦者,野合易散之意也」;吳自牧《夢粱錄》卷十九則稱「來時瓦合,去時瓦解」,易聚易散——正說明其作為娛樂市場的性質。瓦中除演出外,還有貨藥、賣卦、飲食、剃剪、紙畫、令曲等營生,「終日居此,不覺抵暮」。

元代是戲曲商業化的高峰。元雜劇的繁榮與城市商業密切相關,大都(今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出現了專門的戲班與演出場所。關漢卿、馬致遠、白樸、鄭光祖等(後世並稱「元曲四大家」),本質上是為市場寫作的職業劇作家——作品要賣座,就必須迎合市民口味,愛情、公案、歷史、神仙等題材層出不窮。

明清時期,戲曲進一步分化。崑曲在明代中後期成為主流;至清代乾隆年間出現「花雅之爭」,崑曲被歸為「雅部」,各種地方戲曲則為「花部」。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起,三慶、四喜、春台、和春等四大徽班陸續進京,徽調與漢調融合,至道光年間(約1840年前後)最終形成京劇。演出生態也日趨多樣——從宮廷戲台到廟會草台,從私家堂會到茶園戲樓,滿足了不同層次觀眾的需求。

旅遊:從朝聖到休閒

旅遊在中國古代並非新鮮事,但古代旅行多為公務出行、宗教朝聖或文人雅遊,與現代意義上的「休閒旅遊」有別。唐宋以後,隨着商品經濟發展與交通條件改善,休閒旅遊開始萌芽。

宋代的西湖旅遊是典型案例。《夢粱錄》卷十二〈湖船〉載:「杭州左江右湖,最為奇特,湖中大小船隻,不下數百舫。有一千料者,約長二十餘丈,可容百人;五百料者,約長十餘丈,亦可容三五十人……皆精巧創造,雕欄畫栱,行如平地。」書中還記有賈似道府的車船(以車輪腳踏而行)、趙節齋所造湖舫「烏龍」等名目;湖中另有撇網打魚船、放生船等小船,「並是瓜皮船也」。遊客所僱賃者,主要是大小舫船與「專載賈客妓女」的小腳船。值得注意的是其商業化程度:「若四時游玩,大小船支,雇價無虛日」;「如二月八及寒食清明,須先指揮船戶,雇定船隻,若此日分舫船,非二三百券不可雇賃。至日,雖小腳船亦無空間者」;船上器具不必自帶,「但指揮船主一一周備……惟支犒錢耳」——節假日一船難求、須提前預定,已頗具今日旅遊市場的形態。

明清時期,旅遊進一步普及。蘇州虎丘、揚州瘦西湖、南京秦淮河、北京西山,都是著名勝地。旅遊還帶動了相關產業:明代田汝成所撰《西湖遊覽志》,即屬記述西湖勝跡的地方志性質著作,可視為遊覽書寫的一種(而非現代意義的「旅遊指南」);扇子、剪紙、泥人等紀念品亦應運而生。有學者指出,明清旅遊已具「大眾旅遊」的雛形,參與者不限於士大夫,也包括商人、工匠與普通市民。

休閒娛樂商業化的經濟邏輯

茶樓、酒肆、戲曲、旅遊——這些休閒娛樂活動之所以能夠商業化,背後有深刻的經濟邏輯。第一,城市化的推進,讓大量人口聚集於城市,形成集中且多樣的消費需求。第二,商品經濟的發展,讓普通市民有了可支配收入,能夠負擔休閒消費。第三,社會流動性的增強,讓商人、手工業者等新興階層產生社交與炫耀的需求。第四,技術條件的改善,使交通、印刷、建築等支撐行業得以為休閒產業提供基礎設施。

休閒娛樂的商業化,不僅創造了大量就業,也推動了消費市場的擴張。從業者包括茶博士、酒保、廚師、藝人、船夫、小販——他們構成了一個龐大的「服務經濟」體系,為客人提供從飲食、住宿、交通到娛樂的一條龍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古代的服務業,正是在休閒娛樂的商業化中逐步成型的。

從茶樓到酒肆,從戲曲到旅遊,中國古代的休閒娛樂走過了一條從「貴族專屬」到「大眾消費」的演變之路。這條路的背後,是城市化的推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市民階層的壯大。休閒娛樂的商業化,不僅改變了中國人的生活方式,也塑造了中國古代服務業的雛形。當我們今天走進一家茶館、一家劇院、一個旅遊景點時,或許可以想一想:這些習以為常的消費方式,其實有着千年的歷史積澱。

消費與生活經濟史系列・四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