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總有些西方國家好為人師,整天來教中國做這樣做那樣,但他們自己卻在做叫人不做的事,不知道有什麼資格去到處當老師。
香港法院今年8月21日審結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英國外交部印太事務政務次官榮樂思(Rosie Winterton)就香港支聯會案裁決發表聲明,稱裁決進一步顯示,即使是和平悼念的行為,在香港亦被當局視為國家安全威脅。她又批評北京廣泛利用《香港國安法》「懲罰」和「限制」和平表達,認為有關做法削弱中國依據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作出的承諾,英方並重申要求撤銷《香港國安法》,以尊重香港特區的權利和自由。
中國從來不承認清廷和英國簽的3條不平等條約,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英國在香港的角色已經結束,不應對香港說三道四。就榮樂思的具體批評,看著英國政府自己的一言一行,真是令人發笑。
第一、法律定義模糊
英國在2023年修訂《國家安全法》,她的新版國安法出台之後,被批評為法律定義模糊、權力擴張過度、存在雙重標準、進行大包圍式定罪。因為英國新版國安法採用寬泛的定罪方式,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都可能犯法,令執法當局可以靈活針對特定的對象,任意執法。
第二、警權過大
英國新法容許英國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並無證據逮捕搜查,並將嫌疑人扣押長達14日,後經強烈批評後修正為48小時,但仍保留無需提出任何指控,可以馬上扣留。英國法院亦可以基於國家安全需要,隨時禁止公開審訊。而內政大臣亦有權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施加限制。這些英國國安新法被指違反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第三、雙重標準
英國國安新法比《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安條例》更嚴苛,覆蓋範圍更廣,例如英國法例規定的「外國代理人制度」,香港並無這種規定。英國自己國內法例嚴苛,但對其他國家的國安法就肆意批評,早已被指為雙重標準。
英國引用嚴苛的國安法例子,恰恰和香港相關。在香港駐倫敦經貿辦事處人員的案件當中,英國警方首度全面動用了新版國安法進行起訴,指控當時為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為「境外當局與英國當地代理人」,利用經貿辦的銀行帳戶向其他協同人員支付酬金。
但現實上主要因為袁松彪負責經貿辦的保安,經貿辦不斷受到流亡當地的港人示威滋擾,袁松彪只是僱用第三方保安公司人員衛志樑協助他,研究如何加強經貿辦的保安,結果就被英國警方吹噓成為「中國在英國開展的影子警務行動」。
最後在陪審團的判決之下,「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罪成,而「境外干預罪」就罪名不成立。那條所謂「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根本無證據顯示協助了哪個外國的什麼情報機構,做了甚麼蒐集情報的工作,就這樣糊糊塗塗地定罪了。
英國如今叫香港撤銷《香港國安法》,我們也叫英國撤銷她的新版國安法,以尊重英國的權利和自由,否則就嚴重削弱了英國參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作出的承諾。
看見英國官員用雙重標準,對香港指指點點,真是令人極度討厭。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