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涉貪案,控方第三天進行開案陳詞。控方指許早於2001年身為積金局行政總裁,該局正商討續租位於新地旗下國金做辦公室時,表示對禮頓山豪宅感興趣。控方指,最初是由郭炳湘提出顧問合約,並和弟弟炳江及炳聯商議事件。
控方指郭炳湘曾發出便箋予兩弟,商議新地和許簽顧問合約,最終郭炳湘脱離合約事宜。控方指許身為積金局行政總裁時,和郭氏兄弟談合約費,免費入住禮頓山,及免費租用辦公室。
許仕仁早於03年2月入住禮頓山,並花上130萬來裝修,且由發展商新地入紙申請打通兩單位,許妻更早於2001年聯絡裝修公司設計兩打通單位。
控方指許表示對禮頓山有興趣時,身為積金局行政總裁正投票同意續租位於新地旗下國金做辦公室六年。
控方指當時積金局聘用獨立顧問公司研究續租抑或購入時,曾召開會議,當時金管局主席任志剛表明亦租用國金,存在有利益衝突,乃避嫌沒有出席及投票,最終積金局一致同意續租國金六年,月租140萬,總數達一億港元。
控方又指出許仕仁於2000年1月17日收信聘用他為積金局行政總裁一職,許在同月20日回覆同意接受職位,但許卻在同年向新地旗下財務公司無扺押借貸90萬及150萬,許從沒有申報。
此外,許在擔任公職時不但沒有避嫌,反而向郭氏兄弟索取豪宅連停車場,辦公室,無扺押貸款,甚至要求貸款首年只支付利息,毋須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