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小時候曾經聽過一個關於法律與人情的故事。在二戰時期的德國,有一所大學有一條特別的規矩,就是嚴禁學生從圖書館擅自取走圖書,違者即時開除學籍。由於當時進入戰爭後期,德國節節敗退,當地不少建築物遭到攻擊,這所大學圖書館也變得一片頹垣敗瓦。一位學生為了守護他珍愛的典籍與及仔細閱讀當中的內容,就偷偷地從瓦礫中取走一本十分罕有的圖書,免得這部著作被戰火銷毀而消失於人世。戰後,這位男生將圖書交還給大學校長,雖然校長非常高興這本極為珍貴的書本得以保存,使重要的知識可以流傳後世,但他最後仍然按照校規,將這位學生革除。
故事孰真孰假並非重點,這個故事的啟示,是動機與行動具備同等的重要性。在很多社會和機構而言,兩者俱備才算是合理合法。只顧動機而不擇手段,也是不能接受的。即使保護圖書使人類的智慧結晶免受戰火波及而消失是出於純正的動機,但擅自拿走圖書也的確是觸犯校規。既然犯上校方不能容忍的規定,自然要承擔責任,付出代價。
當然,有人可能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校方可以從寬處理。但要知道寬容是人情,依法辦事是道理,校長根據校規而作出懲處,不應被認為是錯誤的一方。反之,為了正確的動機而犯規,亦不能偏執地認為是正義和合理。
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因為2014年帶頭衝擊公民廣場及號召群眾非法集會而被懲處,由承擔社會服務令改為判處監禁。一如慣例,他們將事件形容為「政治檢控」,認為政府刻意打壓民間聲音。在他們眼中,為了追求公義和理想,破壞法治、訴諸暴力,也是逼不得己,無須亦不應受到法律制裁。
先不論黃、羅等人的犯案動機,是否真的為了推動香港民主或有助實現民主,單是這種為求達到目標就不擇手段的思想,本來已經甚具爭議。如果犯事後又不願負責,就更加說不過去,難以服眾。這群社運領袖常以「公民抗命」之名粉飾從事惡行,使用暴力的事實,但又沒有前人如甘地、馬丁路德金等主動承擔法律後果的勇氣和胸襟,反而指責司法機構按照法律和守護社會公義辦事是基於政治因素,這種為求「民主英雄」美名卻又不願面對代價,甚至歪曲法治精神和社會價值的懦夫行為,實在教人哭笑不得。
事實上,「違法達義」一說是難以成立的。因為世上多數的法律條文,都是以最低的道德標準作為基礎。因此,除了少數條文如上世紀六十年代美國有關種族隔離的規定外,所有法律都是合乎公義的。如果黃、羅等人認為他們是「違法達義」,即是意味他們實際上是「違義達義」,以犧牲社會安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為代價,換取他們理想中的民主。然而,將民主凌駕於其他價值之上,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現實上也得不到廣泛認同,所以客觀而言他們只是「違法」,但沒有「達義」。
如果他們堅持認為「違法達義」是合情合理的話,那麼,旺角暴亂時,有警員疑似違反守則,向天開槍警告暴徒,制止他們破壞社會安寧,同樣是「違法達義」;銅鑼灣書店事件,有疑似國內執法人員跨境帶走相關人士協助調查,同樣是「違法達義」。那麼,為何這群強調「違法達義」的社運朋友又認為以上事件是彌天大錯,繼而猛烈批評,死纏不放呢?是否意味追求民主和公義的朋友才可以雙重標準,高呼「違法達義」,而非民主派人士則另有一套道德準則?
有不少反對派人士及公共知識份子如陶傑喜歡以「六七暴動」類比,認為當日建制派有份從事暴動,今天卻批評他人,甚至認為昔日港英政府的判刑較今天特區政府的做法更加人道和寬鬆。筆者並不否認「六七暴動」與黃、羅等人的行動一樣,是動機值得商榷而行動不合法律之政治行為,但是如果考慮兩宗事件的客觀條件,就會發現這種比較不倫不類。第一,「六七暴動」是因為當時香港的生活條件苦不堪言,加上英人欺壓及歧視華人,使長期積壓的民怨爆發;反之,縱然今日的香港並未達致較高的民主程度,但整體生活條件遠較六七為好,使用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表達政治訴求是過份激烈。第二,表面上「六七暴動」的犯罪者刑罰與黃、羅等人差距不大,但如果有留意六七暴動歷史資料,就會發現不少犯人或疑犯在監牢遭受極不人道的待遇,反之以今天的標準相信黃、羅等人不會面對同等傷害。
反對派永遠喜歡將責任歸咎他人,而不會反省自身。對於錯誤,總是毫無悔意,固執己見。如此氣量,依然堅持參政,實是國際笑話。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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