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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愛發電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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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3日 19:53 最後更新:21:14

天鴿襲港,香港掛10號風球掛了5個小時,鄰近地區澳門、珠海大停電,香港無停電,算是萬幸。

颱風中供電系統特別易出問題,可以是戶外電線桿甚至輸電塔倒塌,可以是大面積水浸影響發電設施,2012年10月美國東岸受颶風桑迪吹襲,紐約曼克頓市有變電站爆炸,停電超過一星期。

颱風、地震等天災影響供電不出奇,無天災出現大停電才是奇事,最近台灣出現的「按錯掣」大停電事件,就奇到無人信。

在8月15日下午4點50分,台灣發生有史以來最大規模停電,停電長達5小時,包括台北、台中等17個縣市、668萬戶受影響,佔台灣總用戶過半。小英總統大為光火,經濟部長李世光成為代罪羔羊,他馬上辭職並迅速獲得批准。

經濟部長雖然負了政治責任,但出現這重大事故,真是部長的決策失誤造成嗎?官方解釋是台灣中油公司前線員工操作氣閥失誤,令天然氣供應系統發生故障,導致供應大潭電廠6部發電機組的天然氣中斷2分鐘,結果6部發電機組全部跳機,所以觸發大停電。

這個「按錯掣」大停電的技術解釋無人相信,令網上出現大量戲倣貼子,最流行的一個是說歷史上有10人可以跳過一大串安全程序觸發大停電,9個是占士邦之類的電影英雄人物,第10個是中油的操作員。

「按錯掣」的理由無人信,皆因台灣早已長期缺電。在大停電前一個星期,花蓮一座電塔被颱風吹倒,相關電廠的發電量僅佔台灣總發電量的4%,台灣就要限電,公務員們被強令中午不許開冷氣。城市大學校長郭位是核電專家,他說8.15大停電不是意外,因為台灣的備載電能遠低於10%,而其他先進國家、地區,備載容量率一定大於10%。台灣在2008年到2013年,備載電能有20%以上,之後才大跌。

台灣備載電能大降,源於一個政治問題:停用第四核電廠。整件事情的關鍵轉折點是民進黨在2014年發動「反核大遊行」,針對已完工的第四核電廠,逼令政府不能啟用核四廠。他們打出「用愛發電」的標語,這一幅圖畫令我印象殊深,心想怎可以反智到這個地步,用愛發電?民進黨當日也打出很多激動的標語,例如「我是人我反核」(香港也有些人只當自己是講人話,其他人講的都是鬼話)等等。

民進黨這一著是針對日本福島核洩漏之後台灣的反核情緒,反核四廠,劍指2016年的總統大選。軟弱無力的國民黨了減壓,停開核四,導致島內缺電問題日益嚴重。

政客講話經常不找數。民進黨當時聲稱將在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屆時,50%電能靠天然氣,20%靠綠色能源。如今大家都知這是謊言,目前都不夠電,還能減少傳統方式發電?蔡英文去年選總統時曾保證「絕不會缺電」。言猶在耳,馬上就大停電。台灣網民紛紛追數,問「說好了的用愛發電在哪裏?」

缺電不止不方便,還令企業外移,就業職位流失。全世界最大的圓晶代工廠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曾提醒台灣有缺電問題,話圓晶的生產週期需要1至2個月,但只要停電一秒,生產線上的圓晶就會全部報廢,有巨量損失。8.15大停電令台積電中招,恐怕它們也要外逃了。

人人都想環保,又想能源便宜,政客就投其所好,說得美不勝收,只想騙選票上台,根本無打算兌現。台灣局面,值得香港警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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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上一堂辯護學的課....

 

上訴庭覆核了黃之鋒等雙學三子的刑期,引發對判詞的辯論,也有一些惡意的攻擊。有朋友問我是否可以這樣惡意地辱罵法官,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詳細討論一下。

法官判決之後,判詞並非不可以討論,理性地探討判詞內容,甚至質疑判詞中的某些觀點,是正常而合理的。但如果惡意批評法庭的判決,就作別論。例如有電台主持在訪問公民黨資深律師余若薇時,多方嘗試引導她講法庭是否可以刻意安排某些有政治取態的法官審理某些案件,以求達致某些結果。余若薇採取迴避的形式回答,估計理由也很簡單,因為余若薇明知這個問題過了界,如果朝這個方向討論下去,就可能出現藐視法庭的情況。

同樣道理,有些人挖出主審的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曾經出席一個律師團體活動,而該律師團體的負責人曾提出反對佔中的訴訟,報導藉此暗示楊官有政治立場而作出判決。這種暗示十分危險, 任何人蓄意發表一些言論,旨在降低公眾對司法機關執行公義的信心,都可能會犯上藐視法庭的罪名。

在2014年Dhookarika vs DPP的案例顯示,即使被告不是蓄意藐視法庭,只是罔顧後果而作出這些行為,也一樣違法。即是說無論是建制派或反對派,都不應該惡意批評法官判案動機,例如鬧法官是「狗官」,否則可能違法。

朋友繼續追問:上訴庭判案之後,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講出另外一套,例如說法庭最終都會修改其判決,講到好像路人甲和路人乙各有道理,不用相信上訴庭的判決一樣。作為學法律的學生,應該相信那一套講法呢?

上訴庭的判決由三名法官合議,有異於高院審訊時只有一名法官作出裁決。上訴庭的判決是非常權威的案例。當然,不能夠說這個判例將來有機會被推翻,就不須遵循。這個說法的邏輯謬誤很明顯,皆因所有案例理論上都可能被推翻,若可能被推翻就不用跟,豈不是所有案例都不用遵循?戴耀廷作為一名法律學院副教授,竟然散播不用理會上訴庭判例的思想,這種做法非常危險。他混淆了其法律學者與政客的身份,政客說什麼都可以,凡與他相異的意見,就會作出無情的攻擊。但作為法律學者,應該知道普通法法庭案例的權威性。

香港行的是普通法制度,有異於歐洲的大陸法。在普通法制度之下,不止成文的法律是法律,法庭判決的案例也是法律。在高院或以上的法庭判決的案件,其案例會成為有約束性的法律,下級法庭將來審案的時候,要遵守這些案例。

這些案例不但對香港法庭未來的審訊有約束力,也會成為其他普通法系地區法院的參考案例。像戴耀廷提出的法治最高層次是「以法達義」的見解,既然被上訴庭清楚否定,就不能再引用傳播。上訴庭是權威,只有戴耀廷是路人甲。

港大的法律專業文憑課程中有一課叫做「辯護學」(Trial advocacy)。上課時同學都會模擬做法庭審訊的不同角色。如果我上辯護學,扮演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我一定不會用「以法達義」這個理由為黃之鋒辯護,因為這些論據已經被上訴庭否定,再拿出來講結果只會得零分。香港司法體系整個理念很清晰,並不含糊。案例就是案例,必須跟從。

我覺得港大法律學院在未來編排課程內容,是否應該檢視一下,是否有人還在教導「以法達義」的理論,因為學生相信了這些錯誤觀念,未來在法庭辯護,打官司必輸無疑!當然,港大還要審視一下其法治教育計劃內容,是否應該還把「以法達義」這種錯誤觀念作為教材,向教通識的老師和學生散播。從法律專業以至學術角度而言,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其實十分明顯,只是有人把事件政治化,令到原本很清晰的事情,變得模糊而已。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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