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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筆供4:襄樊作戰殺約3500人

大視野

戰犯筆供4:襄樊作戰殺約3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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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筆供4:襄樊作戰殺約3500人

2014年07月06日 22:53 最後更新:23:29

佐佐真之助

據佐佐真之助1954年8月-1956年5月筆供,他1893年出生於日本福岡縣。1932年9月到中國參加侵華戰爭,任關東軍第10師團步兵第63聯隊第3大隊少佐大隊長,1945年7月任關東軍第3方面軍第39師中將師團長。1945年8月23日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2年10月,“我於佳木斯駐防期間”,“當做密探嫌疑者而逮捕了中國人民約30名”,“其中經拷問後殺害了抗日戰士15名,人民6名”。“在佳木斯東北方約10公里之村莊,”“對戰場村莊的人民給予了損害,依照我的命令殺害5名”。

    1940年8月,在浙江莫干山,“我的部下大隊在戰鬥中曾使用毒瓦斯(綠筒)給予了重慶軍(即國民黨軍——編者注)戰士莫大的損害”。10月,在浙江諸暨,“殺害了重慶軍戰士約600名,在這裡邊包含戰鬥中重傷者和被戰士殺害的俘虜推測約40名。這個罪惡是我平常教育須殺害這些俘虜的結果。又各大隊在戰鬥中使用毒瓦斯(綠筒),給予了重慶軍戰士很大的損害”。

    1941年1月,在浙江杭州,其指揮的第1大隊“逮捕密探嫌疑者約20名,拷問殺害的約7名”;第2大隊“逮捕密探嫌疑者約20名,拷問之後殺害的約9名”;第3大隊“逮捕密探嫌疑者約25名,拷問殺害的約8名”。

    1943年12月,在“荷蘭領屬東印度安汶島”,“強制的使用印尼婦女十數名,設立一個慰安所,供給日本兵士之用,這是對印尼婦女重大的侮辱行為”。

    1944年6月,在從浙江金華向衢州作戰中,“殺傷人民約50名”。

    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軍及抗日團之密探嫌疑者共約90名,在調查拷問之下共殺害約30名”,“于步兵聯隊宣撫班,也對中國人民進行欺騙的宣傳,在其行動中虐待人民,其中殺害約6名”。在湖北當陽,“對奮起正義行動的多數人民,毆打虐待致殺害約20名”。“為了教育刺殺練習試斬等使用,慘殺了俘虜5名”。“師團於湖北省駐防期間,在當陽從以前就設立的日本人經營之慰安所,使之供給日本軍隊慰安,師團對此經營予以支持。該慰安所裡有中國婦女十數名,都是因日本帝國主義之侵略戰爭,而陷於生活困苦,被強制的收容從事賤業。我想在宜昌、荊門也有和這同樣的慰安所。”

    1945年1月,在湖北當陽,“殺害了俘虜約5名”。“師團將各部隊軍官召集到當陽,進行毒瓦斯教育之際,把2名俘虜放入瓦斯室內,為試驗毒瓦斯效力使用。又師團軍醫部,把4名俘虜放入瓦斯室內,進行毒瓦斯效力試驗而虐待,終於把他們都殺害了”。

    1945年2月,在湖北沙市西北方馬山屯“殺害了中國無辜人民約15名”。

    1945年3月,在湖北襄樊作戰期間,“殺害重慶軍戰士約3500名(於此之中,包含殺害俘虜若干名)”,“殺害中國人民約200名”,“強姦的中國婦女數字約50名”,“燒毀民房約200戶”。“為了隱匿師團之作戰企圖”,“阻止了3名人民通行,並殺害之外,于其他村莊道路等,逮捕虐待人民,殺害十數名”。“在南漳方面作戰中,發現由中國人民4名用擔架搬運2名負傷的重慶軍戰士中,便將該負傷戰士2名殺害,並將逃跑的搬運中之人民4名也射殺了”。“各步兵部隊於攻擊戰鬥期間,使用毒瓦斯及炮兵發射瓦斯彈,給予重慶軍損害”。

    另:

    1932年9月-12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35名,平常時約8名,計約43名”。

    1934年3月-12月,“殺害人民:約10名”。

    1936年3月-1937年5月,“殺害人民:約7名”。

    1940年3月-1941年3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3名,平常時約24名,計約27名”,“強姦婦女:平常時1名”。

    1942年12月-1944年1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3名,平常時約21名(以外負傷約15名),計約24名”,“糟蹋婦女(慰安所):十數名”。

    1944年2月-11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50名”,“平常時約2名”,“強姦婦女,1名”。

    1944年12月-1945年8月,“殺害俘虜:作戰時約6名,平常時做刺殺教育用約5名,試驗毒瓦斯教育用6名,其它5名,共計約22名”。“殺害人民:‘作戰時約204名’,‘平常時約65名’。‘計約269名’。‘強姦婦女,作戰時約50名(推測數)’,‘平常時約17名(包含慰安所)’,‘共計約67名’”。




歷史的風口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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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筆供3:向地道投擲毒氣

 

上阪勝

據上阪勝1954年7月筆供, 他1892年出生於日本大分縣。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臺灣任步兵聯隊的隊副、大隊長,軍階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陸軍第59師步兵第53旅少將旅長。同年8月20日在朝鮮鹹興附近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2月間,我任步兵第163聯隊聯隊長,在河北省保定縣盤踞的時候”,把“逮捕、監禁的中國人約有20名”,“用斬殺、刺殺等方法進行殺害”。“3月左右”,“因京漢鐵路望都站和清風店站中間地區約10公尺的鐵軌被拆去”,“捉了10餘名嫌疑者,經拷問而殺害3、4名”。“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鐵路沿線(望都西方約1公里)的一所炮樓發生被八路軍急襲遭覆滅”,“拷問了居民30名,殺了通謀者6名,並將接近炮樓之3棟民房放火燒之”。“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發生炮樓被八路軍襲擊遭覆滅的事情,“拷問了很多的居民,殺害了5名通謀嫌疑者,並燒了數棟民房”。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戰中,于河北定縣東南22公里處,“我指使第1大隊殺害了八路軍戰士、居民約達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綠筒的毒氣,受到機槍掃射的不只是八路軍戰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殺了。又在村裡進行了掃蕩,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裡擲入赤筒和綠筒的毒氣,以至窒息,或者是對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殺、刺殺、斬殺等殘酷行為”。冀中“侵略作戰的結果,給與中國人民的損失是:殺人約1100名,破壞房屋10棟,燒毀3棟,把450棟的房屋掠奪使用了10天的時間,並酷使中國人民240名修築8個炮樓(約10日間)”。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縣張良村,“對軍官全體教育說‘為使兵習慣於戰場,殺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試膽。對此使用俘虜比較好’ 。‘刺殺比槍殺有效果’”。4月,在夏縣,“我命令第1中隊長……讓部下的9名兵刺殺了俘虜”9名。8月15日,在山凱撒州,“我讓把8名俘虜交給第1中隊,把9名交給第2中隊作為教育材料刺殺了”。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區,第2大隊共“殺害八路軍和居民約250人,燒毀房屋約50棟”。“各部隊(前記行動間在各道路行進時之先發部隊)將居民組成探知組,指使他們在前頭走踏地雷而虐殺。”

  1944年5月,在河南嵩縣,因一士兵失蹤“逮捕了居民十數名,並殺害了5、6名及燒了十二、三棟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峽轉進”期間,“帶著俘虜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後至豆腐店南方地區,益感前進困難,我命各部隊‘務必將累贅之俘虜殺掉’”,“全部俘虜皆被殺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問殺害中國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黃河北左岸歸德北方地區,“拷問殺害中國人民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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