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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筆供3:向地道投擲毒氣

大視野

戰犯筆供3:向地道投擲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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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筆供3:向地道投擲毒氣

2014年07月05日 21:05 最後更新:07月06日 10:08

上阪勝

據上阪勝1954年7月筆供, 他1892年出生於日本大分縣。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臺灣任步兵聯隊的隊副、大隊長,軍階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陸軍第59師步兵第53旅少將旅長。同年8月20日在朝鮮鹹興附近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2月間,我任步兵第163聯隊聯隊長,在河北省保定縣盤踞的時候”,把“逮捕、監禁的中國人約有20名”,“用斬殺、刺殺等方法進行殺害”。“3月左右”,“因京漢鐵路望都站和清風店站中間地區約10公尺的鐵軌被拆去”,“捉了10餘名嫌疑者,經拷問而殺害3、4名”。“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鐵路沿線(望都西方約1公里)的一所炮樓發生被八路軍急襲遭覆滅”,“拷問了居民30名,殺了通謀者6名,並將接近炮樓之3棟民房放火燒之”。“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發生炮樓被八路軍襲擊遭覆滅的事情,“拷問了很多的居民,殺害了5名通謀嫌疑者,並燒了數棟民房”。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戰中,于河北定縣東南22公里處,“我指使第1大隊殺害了八路軍戰士、居民約達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綠筒的毒氣,受到機槍掃射的不只是八路軍戰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殺了。又在村裡進行了掃蕩,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裡擲入赤筒和綠筒的毒氣,以至窒息,或者是對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殺、刺殺、斬殺等殘酷行為”。冀中“侵略作戰的結果,給與中國人民的損失是:殺人約1100名,破壞房屋10棟,燒毀3棟,把450棟的房屋掠奪使用了10天的時間,並酷使中國人民240名修築8個炮樓(約10日間)”。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縣張良村,“對軍官全體教育說‘為使兵習慣於戰場,殺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試膽。對此使用俘虜比較好’ 。‘刺殺比槍殺有效果’”。4月,在夏縣,“我命令第1中隊長……讓部下的9名兵刺殺了俘虜”9名。8月15日,在山凱撒州,“我讓把8名俘虜交給第1中隊,把9名交給第2中隊作為教育材料刺殺了”。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區,第2大隊共“殺害八路軍和居民約250人,燒毀房屋約50棟”。“各部隊(前記行動間在各道路行進時之先發部隊)將居民組成探知組,指使他們在前頭走踏地雷而虐殺。”

  1944年5月,在河南嵩縣,因一士兵失蹤“逮捕了居民十數名,並殺害了5、6名及燒了十二、三棟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峽轉進”期間,“帶著俘虜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後至豆腐店南方地區,益感前進困難,我命各部隊‘務必將累贅之俘虜殺掉’”,“全部俘虜皆被殺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問殺害中國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黃河北左岸歸德北方地區,“拷問殺害中國人民11名”。




歷史的風口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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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筆供2:使用細菌戰

 

藤田茂

  據藤田茂1954年8月筆供,他1889年生於日本廣島縣。1938年8月到中國山西參加侵華戰爭,任陸軍騎兵第28聯隊大佐聯隊長。1945年3月任第43軍第59師團中將師團長。1945年8月在朝鮮鹹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訊問這些被逮捕的人民時使用拷問、毆打等方法手段且殺害了”。

  1938年11月,在山西運城東北40公里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殺了多數三路李村住民”。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縣張良村,“對軍官全體教育說‘為使兵習慣於戰場,殺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試膽。對此使用俘虜比較好’ 。‘刺殺比槍殺有效果’”。4月,在夏縣,“我命令第1中隊長……讓部下的9名兵刺殺了俘虜”9名。8月15日,在山凱撒州,“我讓把8名俘虜交給第1中隊,把9名交給第2中隊作為教育材料刺殺了”。

  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騎兵第4旅團長期間,“瓦斯彈:使用74發(綠彈)”。

  1944年4月10日, “我在歸德旅團司令部,召集各隊長,命令”“使用瓦斯彈的許可權給予聯隊長,在此作戰期間,騎炮1門攜帶20發瓦斯彈,聯隊炮1門攜帶10發瓦斯彈”,“俘虜儘量在戰場殺害,算入‘戰果’”。

  1944年5月2日,在河南許昌西南10公里的黃旗衛村,“刺殺俘虜4名”。

  1944年5月21日,在河南洛陽,“擊斃中國人民12名(1名是婦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問殺害中國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黃河北左岸歸德北方地區,“拷問殺害中國人民11名”。

  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橋北200米的鄧縣——老河口道上的約50戶村莊,把合住民,連老人、婦女、小孩,……屠殺了這些住民”。同日,“在馬屈山攻擊使用了瓦斯彈”。

  1945年5月9日,在山東沂水西北25公里的石橋“殺害很多中國人民”,“放火,全部燒毀石橋村”。同月“作戰期間,使令防疫給水班使用霍亂菌,實施了細菌戰”。攻擊在豪山的八路軍時,“使用了瓦斯彈、瓦斯筒”。“為了預防遭受八路軍所埋設的地雷之害,則稱謂領路,使十幾名人民先行的事實是使令實地趟地雷了”。

  1945年6月,“在濟南的虐殺俘虜”,“把使用於陣地構築的濟南俘虜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虜,在6月15日以後使用於教育刺殺了”。

  “停戰後的處理。(1945年)8月17日召集各大隊長命令如左:1.銷毀各種檔(消滅日本帝國主義的罪行,尤其湮滅對共產黨彈壓的證據),2.埋沒特種彈(瓦斯彈、燒夷彈、發煙彈、曳火彈、及一部分信管),3.銷毀防毒面(具)……”。

原始稿件連結:

http://61.135.203.68/rbzf/img/02tt/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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