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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今天是澳門的明天 莫以犯法小而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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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今天是澳門的明天 莫以犯法小而不告

2017年12月02日 09:00

澳門立法會下周一(12月4日)召開全體大會,討論是否按法庭要求中止議員蘇嘉豪的職務,並許可他出席法庭應訊;而蘇嘉豪將在周日晚將召開群眾集會,無疑是要向立法會及法院施壓,這與他過去說「不願引起公眾壓力,干預司法獨立」的說法,明顯有違,在在顯示反對派往往出於政治需要,說一套做一套。

蘇嘉豪當日說過「不願引起公眾壓力,干預司法獨立」。(網上圖片)

蘇嘉豪當日說過「不願引起公眾壓力,干預司法獨立」。(網上圖片)

分析蘇嘉豪案,各方應正本清源,基於事實評論。蘇嘉豪之所以被控告,因為他在去年5月15日帶領遊行,要求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1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期間沒有遵從警方及法院批准的遊行路線,並遭警方多次勸喻及警告而沒有理會,造成交通堵塞,及後蘇嘉豪又違例帶領部分群眾前往澳門特首官邸禮賓府表示要交請願信,並以禮賓府無人接信為由,將請願信摺成紙飛機投入府內,由於警方對此多次作出勸喻及警告,要求現場人士必須離開,否則將會觸犯「加重違令罪」,他不予理會,事實相當清楚。

蘇嘉豪亦承認警方曾對警告他已觸犯加重違令罪,他只是強調不認同加重違令罪的指控,並認為自己有權表達意見。

蘇嘉豪今年9月當選立法會議員,按立法會議事規則,議員若涉及可處分不超過 3年刑期的刑事案,審理案件的法官需通知立法會,取得立法會許可議員出庭應訊,故立法會周一須開會決定是否暫停蘇嘉豪的職務,容許他上庭應訊。

從以上事實可見,有表面證據顯示,蘇嘉豪確可能觸犯加重違令罪,現在政府將之告上法庭,由法庭按事實裁決他可有違法,立法會理應暫停他的立法會議員職務,以便法庭可進行審訊,否則就是立法凌駕司法、阻撓法庭的裁決權力。然而,蘇嘉豪卻要召集群眾,企圖以群眾壓力,阻撓立法會暫停他的職務、間接阻止司法機構對他作出審訊,變相將自己凌駕在法律之上。

或者有人覺得蘇嘉豪去年5月遊行時並無造成衝突,亦無人受傷,因此不應作出起訴。但這種說法過去在香港也十分普遍,什麼違法行為都覺得很小事,我們值得看看香港的經歷。

過去香港反對派人士舉行集會,初時標榜和平理性,但近年開始愈走愈激,初時只是在集會後不按遊行路線、發動包圍政治建築物如中聯辦,並試圖衝過警方防線,這些行為雖然違法,但反對派卻以「只是小事、無人受傷、集會自由」等諸種理由,反對政府檢控,政府通常亦隻眼開隻眼閉。

政府對犯法行為無動於中,但示威者卻愈來愈激,因為不夠激傳媒就不報道,最後大家鬥激。第一階段反對派經常在示威衝擊警方防線,第二階段是學者提出更大型的霸佔路面行為,即佔領中環行動。他們說好了佔中是阻塞街道一天,讓警方將示威者抬走,以塞爆監獄及法庭,但2014年9月到真正行動時卻完全走樣,佔領街道不單變成曠日持久的79天,而且在法庭頒布禁制令要求清場時,反對派的資深大律師仍叫人可以漠視法庭禁制令,一發不可收拾。到第三階段,在2016年初農曆年爆發街頭暴亂,年輕人就向警察掟可以致命的磚頭、竹枝等襲擊警察,治安失控。

這好像癌症那樣,病情一期又一期地加深,香港已到了癌症第三期,相比之下,澳門現在還只是癌症第一期而矣,還有得醫。但假如在病發之初,亦即是示威者鼓吹犯法行為之初,不揸正來做,就如中國人亦早有名言:「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莫以惡小而聽任由之,莫以犯法小而不告。

言論自由,人人有之,集會自由,人人用之,只要守法就可以了,但為何一定要以犯法的方式行事,為何在警方勸喻時仍不停止? 小鯊覺得要解話的不是提出公訴的澳門政府,也不是要決定是否暫停蘇嘉豪職務的立法會,而是蘇嘉豪本人,他為什麼要堅持用犯法的方式示威? 犯了法受制裁,可以怪人嗎? 辜負了近萬選民的人是他自己,不是立法會。

香港的今天是澳門的明天,香港的災難,澳門要引以為誡。




小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282)以3.2億元出售《壹週刊》的延遲交易日期原於今日(11月21日)到期,但交易尚未完成,壹傳媒更發通告,澄清買家黃浩話香港和台灣《壹週刊》交易會分開完成之説。

《壹週刊》交易一再延期,壹傳媒話鑑於最新發展,出售事項未必一定進行。

壹傳媒發表通告話,注意到某些報刊報道了黃浩的訪問內容,包括涉及出售事項的評論。壹傳媒董事會謹此澄清,該評論非由壹傳媒作出及當然不代表壹傳媒對出售事項的看法。

黃浩的評論提到,出售事項分為兩部分,出售香港《壹週刊》會於2017年11月21日完成,而出售台灣《壹週刊》會於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壹傳媒現澄清,此僅為壹傳媒與黃浩持續磋商的其中一個完成交易的選項。壹傳媒已向黃浩表示,集團擬盡快將出售事項整體完成(意味反對將交易分開處理)。

黃浩評論亦提及他認為延遲完成出售事項乃由於轉讓若干資產(如資訊科技及數據庫),而他僅於出售事項完成後方會向台灣政府當局申請更改公司註冊資料。壹傳媒董事會現澄清,為完成出售事項,壹傳媒一直展示完成出售事項的意向及就此做好準備,並已配合買方就此提出的要求。從壹傳媒的角度而言,出售事項延遲完成,並非如黃浩評論似乎所指,因壹傳媒的行動所致。就向台灣政府當局申請更改公司註冊資料的時機而言,壹傳媒董事會澄清,黃浩可自行決定提交申請的合適時間。

黃浩評論提到壹傳媒於2017年11月21日完成香港《壹週刊》交易後,向壹傳媒支付2億港元(包括已付保證金6,000萬港元)。壹傳媒澄清,買賣協議並無列明任何香港《壹週刊》完成事宜。根據買賣協議,黃浩須於安全港完成時支付代價2億港元,當中6,000萬港元(即初步保證金)已由黃浩支付,而4,000萬港元將用於支付安全港完成時須付的代價,餘下2,000萬港元將用於支付交易完成時的代價,或倘安全港完成並未發生,則整筆款項6,000萬港元將用於支付交易完成時的代價。

壹傳媒指,繼黃浩要求延長初步最後完成日期至2017年11月21日後,壹傳媒一直按黃浩就有關安全港完成或交易完成將於2017年11月21日達成的聲明而行事。在壹傳媒並無失誤的前提下,目前並沒有收到黃浩的通知,安全港完成及交易完成並無於2017年11月21日達成。壹傳媒因而尋求法律意見,並考慮其可採取的選項。

壹傳媒指將於必要時就出售事項的任何重大發展進一步刊發公告。鑑於最新發展,出售事項未必一定進行,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壹傳媒出售壹周刊交易一再延期亦未完成,壹傳媒和黃浩的矛盾亦公開化,交易能否完成,風險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