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批淮了香港實行「一地兩檢」的安排,反對派自然大加反對,其中公民黨資深狀梁家傑就指,人大常委會覺得政治上有權宜需要,就可以當《基本法》無到,它講的就是法律,有無上權威。
全國人大是全國最高的立法機構,梁家傑指它毋視基本法,指控都不可謂不嚴重,不過,要作出這樣的指控就要有法律依據,而非講得出就可以講,作為大狀的梁家傑很可能連基本的法律問題都未搞清,就立場先行地批評,反而是政治指控。
Ariel就看了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稿,當中就有詳細解釋今次人大「一地兩檢」決定的法理依據,只是香港媒體不重視甚少報導,反對派又當作沒看到。
對於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人大常委會就清楚解釋了相關的法律理據,間接反駁了反對派的法律質疑。
首先,人大常委會指外界認為在香港範圍內實施「一地兩檢」,是削弱了香港的自治權, 他認為香港可與內地簽署《合作安排》,其權力來源正正證明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區域範圍不會改變,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會減損。此因根據憲法,《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第2條),實行單獨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第22條第4款、第154條第2款),特區政府享有管理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第7條),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以鼓勵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第118條),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第119條)等權力,香港特區正是因這法律權力來源,依法享高度自治權,才可與內地協商簽署《合作安排》,作出「一地兩檢」的安排。
其二,外界另一質疑是有了「一地兩檢」先例,日後全國性法律就可任意在香港實施,人大常委會就以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有關規定的關係,反駁有關質疑,指今次安排只涉及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與《基本法》第18條無抵觸。
新聞稿中指,《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該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主要是香港特區,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其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的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人大常委會又指出,這種情況與第18條規定的在香港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的情況不同,不存在抵觸第18條規定的問題。《合作安排》還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被視為「處於內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並作出決定,即可為全國性法律僅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提供充足法律依據。
其三,有建議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據《基本法》第20條,授權香港特區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實施「一地兩檢」,人大常委會解釋了為何有關建議不適用。新聞稿指出,《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但今次《合作安排》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需要通過「三步走」程式解決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既要確認香港特區依據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權與內地協商簽署《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又要授權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並派駐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務,故採用作出批准決定的方式,更為適當。
政壇高人話,人大常委會作了清楚的法律解釋,但本地媒體就很少報導,令人以為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並無法律依據,其實只是誤解。
佢話,「一地兩檢」的確是新事物,在起草基本法時,不可能預見高鐵這樣的新經濟模式,但基本法整部法律精神,是要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這個根本理念從無改變。若以這種理念來討論基本法的應用,上述解釋,符合基本法的精神。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