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司朱經緯在「佔領旺角」運動期間用警棍毆打途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今判囚3個月,准許保釋等候上訴。
主審法官主任裁判官錢禮裁決時指﹕「法庭須判處監禁刑罰以挽回公眾對警隊的信任。」
朱經緯要坐3個月監,算是重判。可以對比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佔領運動期間襲警,2016年5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拒捕等3項罪名成立,也只是判監5星期。
曾健超向警員淋不明液體,朱經緯揮動警棍驅趕途人,同樣無令受影響者構成較明顯傷害,但朱經緯被判遠比曾健超長的刑期。如法庭只是判定朱經緯犯一般襲擊罪而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刑就會較輕。
法律界話,今次朱經緯並非用資深大狀,而是用大狀Peter Pannu(彭彼得)為他辯護,Pannu 原是警務督察,當年佢和同袍David Khosa駐反黑組,被譽為印巴雙煞,後被停職受查,考到律師牌轉任大狀。
外界估計朱經緯和Pannu可能認識,Pannu或許只收友情價,但這些重大案件,如能找重量級的資深大狀去打官司,結果或許並不一樣。
法律界人士相信,朱經緯案可力爭上訴。但上訴只拗法律觀點而非事實案情,爭拗空間有一定的限制。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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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安排,部地本港法律界質疑人大決定欠法律基礎。香港彷彿回到30年前,不同派別的基本法草委和諮詢委員又對法律條文進行大辯論。
當年的草委、泛民元老李柱銘連日批評有關安排。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早前指,《人大常委會決定》下西九龍站是「視為處於內地」,可實施內地法律,亦沒違反《基本法》18條(香港不實施內地法律),亦因為不在全港實施,故不需納入列出香港實施內地法律的附件三。李柱銘今早對此表示,未想過香港特區和全香港會有分別,香港有一部分例外,不實施香港法律,「諗都會有人話我癡線啦…..點可以話有例外架啫,如果有人問魯平(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前主任)會唔會有例外,我諗佢成個彈起,佢會話:『你都癡線架。』」
魯平已經過身,李馬丁咁屈魯平,魯平都無得駁佢。
不過當年是諮委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話,大人常委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並非為了要實行一地兩檢而隨意作出的決定。
陳弘毅今早在電台節目時表示,中央不接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最初建議用基本法第20條實行,是因為中央認為香港的出入境管制本身就是高度自治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與廣東簽合作安排,是否本地立法,不需要按基本法20條獲得中央額外授權。他形容人大對香港高度自治的解讀,「比我們香港法律界人士闊」。
另一個前草委、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早前也駁斥人大「立亂來」的講法。譚惠珠指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多時,建議亦曾提交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等,整個過程一環扣一環,經詳細推敲,絕非人治。
她解釋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話人大作出的決定,已列明於相關內容於港澳辧主任張曉明的說明文件當中。譚惠珠指:「如何理解『人大決定』,一定要按張曉明主任的說明來理解。它解釋了為何不用(《基本法》)第18條,又說了用第7條,亦提及第118及119條的內容。法律終須一個人出來解釋。這不是人治,我們的法官裁判時,大家都尊重是法治,不會說他是人治。他道出了理由,而他憲制上是有權力。」
政壇高人話,法律從來可以左拗右拗,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已經如此,但如今部份法律界人士表面上講法治,其實是講政治,他們對任何內地的東西都要抗拒,所以一個交通安排,會搞出咁多爭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