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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DQ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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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9日 14:37 最後更新:14:40

立法會三區補選正式進入提名階段,各路候選人爭相報名。其中,有意參選港島區的香港眾志創黨成員周庭獲選舉主任通知,因其與港獨的聯繫,故裁定她的提名無效。事件一出,引來反對派猛烈抨擊,當事人周庭除了質疑DQ的理據,亦對其他民主社會有否禠奪參選資格的案例產生疑問。

筆者進行長時間資料搜集,研究及比較主要西方民主國家,包括歐盟各國、美國、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地方的選舉條例,特別是對參選權利的限制。綜合而言,以上國家禁止下列五種人士參選:

一、居留期限不足的人士。條例除了針對移民外,亦限制離境一段時間的土生土長居民。以新西蘭為例,任何新西蘭人必須在參選前三年於該國經常居留才獲得資格。

二、出任公務員、法官或其他在政府架構內之人士如軍人,以保證這類人士恪守政治中立。

三、智力或有精神問題的人士。多數國家以曾否入住精神病院作為限制參選的準則。

四、破產人士。但條例只限制正在執行破產令的人士,曾經破產的人士則仍可參選。

五、在囚人士。目前服刑,而且刑期長於一段時期之人士不可參選,至於刑期長度之限制就因國而異。以德國為例,判刑一年或以上之人士便會喪失參選資格。

驟眼看來,以上的參選限制並無不妥,有助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及參選人的質素。然而,第五種限制,即針對犯法且在囚一段刑期之人士,不獨限於侵犯他人安全、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人士。事實上,不少歐美國家都有相關法例,以政治因素針對危害國家利益或有損社會安寧的人士,令他們身陷牢獄之災。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典第115章是關於顛覆政府罪。根據條文及參考過往的案例,任何人以暴力或煽動暴力及任何可能出現的非法行為,試圖推翻政權,即屬干犯有關罪行,違者的最高刑罰是十年有期徒刑及五年內不得出任公職。

在部分西方國家,則有明文禁止某種被政府認為損害公眾利益的政治理念。在奧地利,除了藝術及其他合理原因,藏有、展示、製作與納粹主義有關的旗幟,以作宣傳用途,或提倡、鼓吹納粹主義的人士都會遭到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由於觸犯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的行為,如顛覆政權、叛國等,或鼓吹、推動損害公眾利益的極端政治理念,將會面臨法律制裁,在囚一段時間以致喪失政治權利,意味異見人士或叛亂份子同樣有機會基於政治原因而不符參選資格,從而促使其參選權利受到限制。換言之,在普遍西方民主國家中,是以法院作為第一道屏障,阻止政治上不受歡迎的人士參選。

可能有反對派人士會質疑,既然國際普遍做法,是檢控及定罪政治異見及叛亂份子,使其不能參與選舉,那麼,香港以選舉主任的權力撤銷參選人的資格,而不是經過法律程序,依法限制參選權利的做法是不合法及不恰當。可是,香港做法與國際做法有別,原因是香港沒有針對顛覆政權、叛國、與敵國組織來往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不能以刑事檢控及懲處從事相關行為之人士,如提倡港獨、煽動武裝對抗等,從而需要選舉主任運用行政權力,取消這類人士的參選資格。如果反對派真心希望政府透過嚴謹的法律程序,以合法及合理手段禠奪不法分子的參選資格,那麼,他們應該認真考慮支持廿三條立法。

因此,周庭的最大問題不是「被DQ」,而是「呃Q」,誤導及欺騙香港市民,以為DQ是民主選舉中不能接受的惡行,但事實是DQ在國際普遍存在,目的也是一致,只是手法有所不同。而西方國家多以法院把關,為選舉預先進行過濾,或是反對派常用的字眼「篩選」,以保證民意代表的政治理念和行為不與國家的根本安全及利益構成衝突。換言之,不想被DQ的方法,就是避免成為另外四類禁止參選人士及不要觸及國家的底線。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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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只是縮影

 

浸大風波引起社會關注,社會普遍不滿和不齒學生的做法,亦將焦點放在學生的訴求是否合理。不過,同樣值得關注的,是學生在今次風波的表現和事件發生後學生們的態度。

浸大學生的畢業要求,除了本科合格外,亦要通過普通話能力測試。但是,由於部分學生普通話水平未能達標,使他們不能順利畢業,有學生因而要求廢除普通話合格作為畢業要求的規定。於是,大學推出豁免試,讓普通話能力達到一定水平的學生免除普通話能力測試。不過,由於合格率偏低,引來一批學生認為豁免試有問題,於是發起「佔領教員室」,再次要求取消普通話考試合格作為畢業的要求。期間,數十名學生包圍數名教師,又以粗言穢語出言恐嚇和侮辱,令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事件廣傳後,浸大學生先是拒絕道歉,以「口誤」作為辱罵老師的理由。在群眾壓力下,昨天浸大學生會會長公開向校方致歉,但質疑校方勒令兩名學生停學的理據,要求校方交代。其中一位肇事學生,更加公開表示後悔入讀浸大。至於其他大學的學生也加入戰團,在所在大學的民主牆上貼有侮辱浸大校長錢大康的言論。

從以上事件,可以歸納搞事學生的幾項性格特徵。一,行事衝動,妄顧他人安全和感受;二,毫不尊重他人及自己,愧對校方、教師、甚至是大學生身份;三,自我中心,只以為是,盲目堅持自身看法;四,缺乏自省能力,初時不願承擔責任,後來公開道歡亦未見悔意;五,諉過於人,不斷放大普通話試合格問題和今次事件中校方的處理手法,意圖推卸責任。六,自尊心過強,當順從公眾壓力和期望公開道歉後,也要攻擊校長和有關機構,試圖挽回面子。七,好事生非,將小事放大,無理採用偏激、侮辱的手法,有博取公眾視線之嫌。

其實,今次的浸大風波,與去年的教大學生侮辱蔡若蓮風波可以說是一脈相承。雖然兩個事件所針對的對象並不相同,但兩所大學的學生有著一樣的做事風格和性格特徵。

兩所大學文化、風格迴異,但學生的態度卻有若「倒模」,反映責任不在校方。在社會批評學生的同時,應該思考這些頑劣的學生是如何演變而成的。

筆者最近看過一部電影,充分表現家庭教育如何影響子女的成長和人格的形成。這部電影是今年金球獎其中一部獲得提名的作品,<冰之驕女>(I,Tonya),講述90年代名震一時的花式溜冰女將Tonya Harding的故事。Tonya出身於單親家庭,年幼時其母已經看出其溜冰的天份,辛勤工作只為供養她在名師之下學習花式溜冰。

然而,她的母親並不是盡責的母親。雖然供書教學,但同時對Tonya拳打腳踢,令她遍體鱗傷;其母又常以尖酸刻薄的言詞嘲諷和侮辱她,令她缺乏自信和安全感;為了激起Tonya的鬥志,其母使用錯誤的手段,在賽前不斷踐踏、羞辱她,造成其自我形象低落。

這種扭曲的母愛,令Tonya個性十分反叛,桀傲不馴,經常情緒不穩,因而作出離經叛道的行為。由於與母親關係欠佳,Tonya年紀輕輕已經與男子結婚,離開家庭。可惜,衝動的決定使她遇上壞男人,同樣對她施加暴力,使她不時滿身浴血。其後,這名壞男人和其黨羽卑劣地恐嚇和施襲Tonya對手,令其對手承受嚴重傷害。而他們將責任嫁禍於Tonya,試圖拉她下水,一同「陪葬」。最終法院宣判Tonya終身不得參與花式溜冰,使其出色的運動員生涯劃上句號。

這個故事正好說明,家庭對個人的成長有著關鍵的作用,足以左右子女對前途的決定。假如父母的教育手法出錯,子女長大後便容易出現性格缺陷,對其個人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浸大和教大的學生正是90年代中後期出生的一群。這代人的成長背景大多是家庭成員較少,一般只有較少甚至沒有兄弟姐妹;家庭環境較好,至少有較佳的物質享受;父母願意投資大量金錢和時間在栽培子女身上,對他們更是千依百順,無微不至;踏入中學後,應用社交平台機會大增,喜歡在網絡上尋求認同和注意。這些成長背景造成這群學生大多比較自我和自以為是、對他人漠不關心、缺乏尊重,因此往往容易遇上小事便走向極端,作出損人而不利己的行為;對自身的錯誤會得過且過,但對別人的過失就會無限放大;雖然在法律上他們已是成人,但心智卻有如小學生一樣。

因此,筆者認為公眾不應將事件視為政治衝突,亦不應視為中港矛盾的一部分。應該受到譴責的,除了肇事學生,還有促成這班學生走上歪路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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