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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放火金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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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放火金腰帶

2018年02月02日 14:22 最後更新:14:25

去年,筆者觀賞一部頗有特色和社會意義的台灣金馬獎得獎電影《大佛普拉斯》。雖然電影名稱充滿佛教色彩,卻不是一部宗教味道濃厚的作品。這部電影講述兩個社會邊緣人的故事。一個是拾荒者,在街頭流浪;一個是工廠保安,起居飲食都甚為勉強。由於背景相近,二人形影不離,晚上更加經常在工廠的休息室內閒聊耍樂。

在百無聊賴的晚上,二人好奇心作祟,偷看工廠老闆的行車紀錄儀的影片,發現外表斯文、熱心公益的老闆不單是色中餓鬼,更加是一個殺人兇手。

雖然受害人失蹤多時,又與工廠老闆關係匪淺,但是由於他是台灣南部赫赫有名的人物,在警界和政界朋友甚多,加上對外形象良好,令警方也無從展開調查。

老闆逃過一劫,就到兩位主角遭殃。前者發現行車紀錄儀被動過手腳,對二人產生懷疑,打算殺人滅口。結果,工廠保安因爲工作多年,加上上有病母,於是老闆「格外開恩」。只是那位拾荒者朋友,就在極不尋常的情況下喪命,殺雞儆猴。當然,如果警方連一個正常人被謀殺的案件都不能處理,自然不會理會一個社會邊緣人的生死,因此這位無惡不作的老闆可以逍遙法外。

這部電影充分表達社會不公的現象。當一個人勢孤力弱,受盡歧視,就連應有的權利和關懷都受到剝奪。相反,有財有勢,懂得包裝的人,就算壞事做盡,也會免於制裁,繼續享受榮華富貴。此即所謂俗語所說的,「殺人放火金腰帶」。

近日,十多位美國國會議員聯署,提名雙學三子爭奪諾貝爾和平獎,認為三人「以和平手段爭取政治改革和香港自決」,「展示了對一個擁有法治、政治自由和人權的自由繁榮香港的承擔,以及公民勇氣和超凡領導力」,正是「殺人放火金腰帶」的最佳現實例證。

諾貝爾獎是由瑞典科學家阿佛烈諾貝爾設立的。這位才華洋溢的科學家,成功改良炸藥,使之應用範圍更為廣泛,為企業帶來龐大利潤之餘,亦有助改善人類的生活質素。然而,一些野心家將之應用於軍事領域,引致生靈塗炭。充滿內疚和罪惡感的諾貝爾,就將遺產捐出並設立諾貝爾獎,以科學獎項表揚偉大的科研人員及以和平獎項歌頌為推動和平而作出貢獻的人士。

根據這個原意,雙學三子根本沒有資格獲得,甚至提名諾貝爾和平獎。雙學三子作為佔領運動的主要搞手,使香港陷入政治和經濟危機,激發港人的衝突及矛盾,甚至促成往後旺角暴亂等損害社會安寧的行為,令香港久久未能從這場造成政治撕裂的運動中復原。加上三人口頭上承諾接受社會抗爭帶來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就退縮畏懼監禁刑罰的表現,不論從任何角度來看,都不見得他們是守護和平,反而說到破壞和平,三人絕對是佼佼者。假如三人真的如願以償,順利得獎,實在是對真正捍衛和平與公義,如消除南非種族主義、推動南非種族和平共處的曼德拉;爭取女性受教育的權利、支持兩性平等的馬拉拉等偉大人物的羞辱。

事實上,隨著美國影響力有增無減,諾貝爾和平獎已經成為充滿政治計算,認受性低的獎項。所謂「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只要成為被美國視為敵人政權下的「眼中釘」,或是成功破壞與美國敵對政府的利益,就很大可能成為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例如1989年,與中國交惡,追求西藏獨立的達賴喇嘛成為得獎者;1990年,一手促成蘇聯瓦解,令美國勝出冷戰的前蘇聯領導人戈巴卓夫亦奪得諾貝爾和平獎。當然,數到最缺乏說服力的得獎者,當然是前美國總統奧巴馬。在上任13天、未曾進行推動任何和平工作的情況下,就獲得提名並贏得變項,成為中外笑話,亦足證這個獎項是為得到美國垂青之人士錦上添花的的政治酬酢。

美國高調地支持雙學三子,目的就是繼續在人權、民主問題上向中國施壓。一方面在國際輿論上損害國家的形象,另一方面是為了換取日後與中方的合作和談判中爭取籌碼。雙學三子受到高度重視,使香港不幸地成為中美兩國角力之間的磨心,對香港而言是百害而無一利。

「美國喜歡對別國的問題指手劃腳,卻對自身的問題置之不理」是一套講述長年在美國白宮擔任管家,曾經服侍多位總統的黑人生平故事電影<白宮管家>的一句經典台詞。筆者認為,美國國會議員與其關心中國的情況,不如著力解決美國黑人及其他少數族裔長期受到歧視的問題,真正為和平盡力及向選民盡責。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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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DQ慣例

 

立法會三區補選正式進入提名階段,各路候選人爭相報名。其中,有意參選港島區的香港眾志創黨成員周庭獲選舉主任通知,因其與港獨的聯繫,故裁定她的提名無效。事件一出,引來反對派猛烈抨擊,當事人周庭除了質疑DQ的理據,亦對其他民主社會有否禠奪參選資格的案例產生疑問。

筆者進行長時間資料搜集,研究及比較主要西方民主國家,包括歐盟各國、美國、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地方的選舉條例,特別是對參選權利的限制。綜合而言,以上國家禁止下列五種人士參選:

一、居留期限不足的人士。條例除了針對移民外,亦限制離境一段時間的土生土長居民。以新西蘭為例,任何新西蘭人必須在參選前三年於該國經常居留才獲得資格。

二、出任公務員、法官或其他在政府架構內之人士如軍人,以保證這類人士恪守政治中立。

三、智力或有精神問題的人士。多數國家以曾否入住精神病院作為限制參選的準則。

四、破產人士。但條例只限制正在執行破產令的人士,曾經破產的人士則仍可參選。

五、在囚人士。目前服刑,而且刑期長於一段時期之人士不可參選,至於刑期長度之限制就因國而異。以德國為例,判刑一年或以上之人士便會喪失參選資格。

驟眼看來,以上的參選限制並無不妥,有助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及參選人的質素。然而,第五種限制,即針對犯法且在囚一段刑期之人士,不獨限於侵犯他人安全、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人士。事實上,不少歐美國家都有相關法例,以政治因素針對危害國家利益或有損社會安寧的人士,令他們身陷牢獄之災。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典第115章是關於顛覆政府罪。根據條文及參考過往的案例,任何人以暴力或煽動暴力及任何可能出現的非法行為,試圖推翻政權,即屬干犯有關罪行,違者的最高刑罰是十年有期徒刑及五年內不得出任公職。

在部分西方國家,則有明文禁止某種被政府認為損害公眾利益的政治理念。在奧地利,除了藝術及其他合理原因,藏有、展示、製作與納粹主義有關的旗幟,以作宣傳用途,或提倡、鼓吹納粹主義的人士都會遭到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由於觸犯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的行為,如顛覆政權、叛國等,或鼓吹、推動損害公眾利益的極端政治理念,將會面臨法律制裁,在囚一段時間以致喪失政治權利,意味異見人士或叛亂份子同樣有機會基於政治原因而不符參選資格,從而促使其參選權利受到限制。換言之,在普遍西方民主國家中,是以法院作為第一道屏障,阻止政治上不受歡迎的人士參選。

可能有反對派人士會質疑,既然國際普遍做法,是檢控及定罪政治異見及叛亂份子,使其不能參與選舉,那麼,香港以選舉主任的權力撤銷參選人的資格,而不是經過法律程序,依法限制參選權利的做法是不合法及不恰當。可是,香港做法與國際做法有別,原因是香港沒有針對顛覆政權、叛國、與敵國組織來往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不能以刑事檢控及懲處從事相關行為之人士,如提倡港獨、煽動武裝對抗等,從而需要選舉主任運用行政權力,取消這類人士的參選資格。如果反對派真心希望政府透過嚴謹的法律程序,以合法及合理手段禠奪不法分子的參選資格,那麼,他們應該認真考慮支持廿三條立法。

因此,周庭的最大問題不是「被DQ」,而是「呃Q」,誤導及欺騙香港市民,以為DQ是民主選舉中不能接受的惡行,但事實是DQ在國際普遍存在,目的也是一致,只是手法有所不同。而西方國家多以法院把關,為選舉預先進行過濾,或是反對派常用的字眼「篩選」,以保證民意代表的政治理念和行為不與國家的根本安全及利益構成衝突。換言之,不想被DQ的方法,就是避免成為另外四類禁止參選人士及不要觸及國家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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