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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非緊急時間查手機都要法庭手令 許智峯搶手機問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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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非緊急時間查手機都要法庭手令 許智峯搶手機問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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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非緊急時間查手機都要法庭手令 許智峯搶手機問題嚴重

2018年04月26日 11:11 最後更新:11:39

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前天搶了女EO手機,並查閱手機內容至少10分鐘,在女EO昨早報警後,許智峯在下午才出來公開道歉以圖淡化事件,他自辯自己只是想查閱手機內可有登記他的出入會議紀綠的私隱,他並試圖轉移視線,指手機內有3個月内不同立法會會議的議員出入記錄,是侵犯議員私隱云云。

但問題的核心是他強搶別人手機,並翻看內裡的資料,如此行為,就算是警方都並非有權可以如此做。最近港鐵的一場要查閱手機風波,已可說明。

話說一名便衣警察最近在港鐵車廂內,捉到一名男子懷疑在偷拍一名女子的不雅照片,警察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並要求該名男子交出手機及解鎖,那名男子沒有理會警察的要求,但因女事主已離開,警察初步調查後沒有足夠證據拘捕該男子,最後只能登記該男子資料而將他釋放。

原來警方在非緊急情況下,都不可以查閱市民手機的,皆因高等法院去年10月就對此有清楚闡釋。該案渉及警方在七一遊行拘捕了5名示威者並沒收其手機,被捕人士作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裁定警方在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法庭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等電子設備,只有在三種情況下例外,即1.防止公眾受到即時安全威脅,2.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3.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其實當時高院法官還講明,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連警方在非緊急情況下都要先申請法庭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內容,那普通市民包括立法會議員更加不可以在自以為合理的懷疑下,查閱別人的手機資料。
高人就問,在今次事件中,許智峰為甚麼會覺得自己可以搶別人的手機,而且大量查閱內裡資料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和該黨主席胡志偉今日出來向一個政府職員公開致歉,搞到要公開道歉當然不是小事,不過睇番成件事,許智峯如此輕輕道歉就可了事嗎?

事緣立法會昨天召開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會議,有一名保安局的女EO正協助出席會議的官員工作,拿照片確認出席的議員,卻給許智峯搶去手機,女職員當時嘗試索回不果,許智峯拿走手機一段時間才將之交回政府官員,女EO在事件中感到驚慌,並匯報給上司。

許智峯就話,他昨早在會上發言後,在2樓樓梯間見到女EO手持紙張及電話,記錄議員出入時間,於是查詢是否他的資料,女職員否認,他隨後就拿走對方手機,衝去2樓洗手間查閲手機10分鐘,看裡面有沒有他的資料,他發現內裡有3個月内不同立法會會議的議員出入記錄。他並質疑,政府人員在議員不知情下收集他們的行蹤,是侵犯私隱。

高人話,許智峯這種說法無疑在為自己的劣行轉移焦點,他將矛頭指向議員出入立法會資料,並將之形容為私隱。這些議員出入的公開行為,是否私隱已是疑問,但更重要的是,他許智峯有私隱,那女EO又有沒有私隱呢?他搶了女EO的手機一大段時間,並承認在洗手間內翻閱內容至少10分鐘,那手機內有關女EO的私隱,他又有沒有看過,又看了多少?

許智峯對此並沒有交代,不過他要翻查手機內資料,當然就不會只看到有關議員的訊息那部份吧,否則他又怎會知道有否遺漏。他大大聲說要保障議員的私隱,但那個女EO的私隱又有誰來保障呢?

況且,在女EO不同意下,他稱「拿了」對方的手機,事實不是拿而是搶,搶了別人的東西一大段時間,翻查了入面的資料,然後出來一句道歉,就可大事化無嗎?

其實反對派議員這種動輒郁手郁腳搶東西的文化,並非個別事件,早有先例,那就是長毛之前去搶官員的文件,根本就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其他人。大家是否應讓這些事件一再發生,然後聽一句Sorry就當無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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