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沒到手卻顯示「已簽收」。「虛假簽收」非小事,影響到貨時間,還對售後產生巨大隱患。日前有市民爆料,「自己快遞沒等來,卻發現自己的快遞被冒名簽收了。」
專家表示,未與消費者溝通並獲得同意的「神簽收」或「被簽收」,消費者有權在國家郵政局官網申訴網站投訴維權。市民如何防範「被簽收」呢?律師建議,市民需要及時跟進快遞的投遞時間,及時確認貨物是否完整。
日前,一市民告訴記者,他同事從北京用順豐寄快遞到他家,快遞沒等到,卻發現自己的快遞被簽收了。「後來與順豐溝通了解到,原來自己的快遞被冒名簽收了。這件快遞裏面是比較貴重的物品,對我來說很重要。」
記者了解到,這位市民的快遞現在已經找到。他告訴記者,順豐這邊的人跟他解釋說是倉庫失誤。
隨後,記者向廣州順豐有關負責人了解此事,他說:「這件快遞滯留回倉,周末沒派,到周一重新派,之後快遞在倉庫的袋子裏沒有倒出來,快遞就留在倉庫里。」當記者問到此快遞是不是沒送到就被簽收,該負責人否定了此說法。
越秀區一快遞小哥說:「我們對取送件的時間有要求,每天最好是把自己的快遞送完。如果超出時間,你就要有合理的理由。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派件超時,就會受到處罰。」
「國內快遞企業基本都有了考核體系。」中國物流學會特約研究員楊達卿接受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被簽收問題一方面由於部分消費者在家時間與快遞員上門時間不匹配,一般消費者也接受了代簽收,使得代簽收成為不規範常態。另一方面也是快遞企業末端生存壓力下,配送人力不足以及服務操作規範不足引起的。
有專家表示,對於快遞員的考核,快遞公司不應該僅僅依靠超時處罰等簡單手段。互聯網時代,快遞物流都會留下相應的痕迹,快遞公司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確保貨物安全及時地送達消費者手中。
從法律法規上說,2018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2018年有個快遞員隨意代簽了一件快遞,快遞公司就被罰了30萬元。江蘇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代簽了客戶的包裹,但客戶並未收到該包裹,包裹是法院的開庭傳票。客戶因未收到傳票而沒能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按原告撤訴處理了,讓客戶損失巨大。後客戶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快遞公司賠償客戶30萬元。
三招防範被簽收
中國物流學會特約研究員楊達卿建議,未與消費者溝通並獲得同意的「神簽收」或「被簽收」,消費者有權在國家郵政局官網申訴網站投訴維權。
「不過,消費者要避免不愉快發生,一是,可在寄遞附言中加以提示說明,諸如不要代簽收。這類聲明也是後續申訴的依據。二是,注意貴重物品要投保,要在寄遞信息上注意實物實報,避免貨損或遺失時產生理賠糾紛。三是,可用菜鳥裹裹這類平台型APP或快遞企業APP等工具,及時查看包裹的行跡。」
而麥冬致律師建議市民需要及時跟進快遞的投遞時間,及時確認貨物是否完整。一般發生這類糾紛往往是簽收人不在收貨地,而是找人代為簽收,收件人往往是事隔一段時間後才發現,這個時候為時已晚。
律師: 被簽收快件丟件了快遞公司要擔責
如果明明本人沒有收到商品,快遞公司卻通知已簽收,丟件了快遞公司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合作人麥冬致律師告訴記者,快遞公司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一般是參照所寄物品的市場價值。理由在於,快遞公司和寄件人之間建立的是運輸合同。如果快遞公司沒有能夠按照約定寄送貨物,構成違約,則快遞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於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專門規定,即:「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而對於有快遞員冒名頂替簽名現象,「快遞員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目前暫無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在法庭上冒名頂替的簽名是經不起法律推敲的,因為快遞公司和快遞員有義務證明這個簽字是簽收者本人的簽字。」 麥冬致律師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