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表示,「有啲情況,係先生同太太都唔會講。」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從僭建風波「甩身」,屋宇署考慮證據及法律意見後決定檢控鄭若驊丈夫潘樂陶,潘樂陶僭建票控案今午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潘樂陶否認控罪。代表律師指案件需要一天的審訊,主要挑戰專家證人的證供。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3月26作審訊。
潘樂陶在庭外發表聲明時表示,「屋宇署話我屋企花園裏面有泳池,又話係唔合法嘅建設」,潘解釋說其家中的泳池是組合式「放在地上」的水池(即Modular Free Standing Pool),上面有一個塑膠袋並裝載著水。潘指該泳池並沒有影響花園的結構,亦沒有連接着其建築物,故潘認為「建築署對我嘅指控係完全唔正確嘅」。
屋宇署傳票指潘樂陶(洋名:POON LOK TO OTTO)違反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 第 14(1) 及40(1AA)條。潘樂陶被控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3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
代表被告潘樂陶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涉案單位屯門樂翠街海詩別墅3號獨立屋於控罪中被指是未取許可的水池構築物,而案件有6名控方證人,但辯方只爭議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的專業性及證供。辯方指該專家證人為屋宇署工作,而且從未見到涉案水池,另外該水池是否一項需要事先申請書面批准的構築物亦受爭議。
潘樂陶在庭外表示,有關的水池只是放於花園地面,對其獨立屋無結構影響,亦與建築物完全離開,不屬建築物僅是水池設施。他認為建築署對其指控完全不正確,因此他不認罪。潘樂陶強調,水池只是放在花園地上。
在被問到這宗案件會否影響妻子鄭若驊,他表示,「我唔知道太太做乜嘢,太太亦唔知道我做乜嘢。」並補充,「有啲情況,係先生同太太都唔會講。」潘指:「你知唔知道,有啲情況呢,你先生同你太太都有事唔會講架嘛,特別係呢啲咁嘅情況更加唔會講啦,有咩需要講姐,我依個係好直接嘅案件,我完全係覺得可以贏到嘅,洗乜講姐」。潘最後補充指:「我唔需要(出庭)辯護,因為依個案件咁簡單,我個律師已經搞掂曬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