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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建築被拒續牌提上訴 屋宇署:無法滿足法定要求 理由合理

法庭事

精進建築被拒續牌提上訴 屋宇署:無法滿足法定要求 理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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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建築被拒續牌提上訴 屋宇署:無法滿足法定要求 理由合理

2025年12月11日 17:38 最後更新:19:57

近年曾涉多宗致命地盤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其承建商註冊於2023年4月屆滿,2025年5月被政府拒絕續牌申請,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精進」提上訴,2025年6月18日獲高等法院批准暫緩除名令,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高院續審,屋宇署一方指,有提出合理拒續牌原因,據委員會建議及評估各項安全報告,「精進建築」無法滿足法定要求。

申請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Aggressiv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及轄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陳浩淇、大律師林恩銘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鄭蕙心審理。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屋宇署一方指,如果承建商已不滿足相關要求,屋宇署有義務和權力拒絕續牌;上訴一方提出唯一證據是,相關條例中,委員會進行面試和評審等運作時,必須有9名成員到場;但屋宇署認為這並不正確,實際運作上長期以來容許少於9人仍可開會及表決,成員只是施以專業意見,奉公行事。屋宇署並沒存在惡意(bad faith),應聯絡了9名成員,但最終只有6名參與。

惟「精進」一方提出反對指,證據「有即是有,無即是無」,法庭不應允許在此階段,讓答辯人以其不足的證據做推測。

答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左一)、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左二)、大律師林恩銘(左三)。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左一)、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左二)、大律師林恩銘(左三)。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屋宇署有否提出足夠理由拒絕續牌,屋宇署一方認為,不應期待一個行政機構做出決定,像司法機構判決一樣,提出同等程度的詳盡理由,行政機構做出的決定,不應被視爲司法職責,以法律標準來看待。

屋宇署一方陳述,房屋署有提出拒續牌的理由,包括根據面試評估表,及「委員會」建議不應續牌。屋宇署在審閱「企業安全改進計畫」等報告後,認為「精進建築」無法滿足法定要求,這些拒續牌理由完全合理。屋宇署一方重申,決定過程單一、透明、沒有偏見,只是專業判斷,沒有任何可受司法干預的空間。

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續審,「精進」一方將回應。

案件編號:HCMP952/2025

4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前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大約29萬元。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首兩宗個䅁分別涉及深水埗青山道一幢工業大廈公用部分簷蓬上的金屬支架,以及旺角新填地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11.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發出清拆令。兩名業主均沒有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檢控,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約89000元及約74000元。

第三宗個䅁涉及旺角弼街一幢工業大廈的改建成為迷你倉單位。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發出一張清拆令及一張修葺令。業主沒有履行法定命令而遭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9000多元,

第四宗個䅁涉及旺角西洋菜南街兩幢商住大廈改動前樓梯的防護門廊。有關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條例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而遭檢控,被定罪及判罰款共57000多元。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屋宇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包括會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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