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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僭建業主屢次無視清拆令 共判罰逾40萬元

社會事

兩僭建業主屢次無視清拆令 共判罰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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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僭建業主屢次無視清拆令 共判罰逾40萬元

2026年03月12日 12:00 最後更新:12:34

兩名業主因屢次不遵從《建築物條例》下發出的清拆令,星期三(3月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判罰401600元。屋宇署強調,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會繼續對違規業主採取執法行動。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四個搭建物,總面積約1140平方米。這些僭建物並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

屋宇署

由於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曾先後四次提出檢控,兩人此前已被定罪,並分別累計被判罰款417845元及432545元。然而,業主仍拒絕履行命令,屋宇署因此提出第五次檢控。

兩名業主在法庭上再次被定罪,各被判罰款200800元,其中70800元是針對罪行持續日數的額外罰款,兩人罰款合共401600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 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萬元。

屋宇署與消防處繼7月聯合行動取得正面成效後,於8月10日再度攜手出擊,針對私人樓宇大型維修工程期間的消防安全問題,到觀塘一幢商住用途樓宇進行聯合巡查,並發現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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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期間,人員揭發有工程雜物及廢料囤積於逃生樓梯及梯內的臨時工作台,對走火通道構成安全隱患。屋宇署已即時向負責工程的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代表作出口頭指示及發出警告信,要求立即清理工程廢料及雜物,並敦促相關人士須於完成有關位置的維修工程後盡快拆除工作台,以減低一旦火警發生時的風險。

IG圖片@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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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提醒,大型維修期間,建築專業人士、承建商、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及法團必須確保使用符合認可標準的棚架防護物料,不可在外牆或窗戶鋪設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亦不可擅自改動或拆除逃生途徑及防護門廊的圍牆或窗戶,同時嚴禁將雜物、工程廢料或可燃物料靠近或囤積於棚架。此外,防火門須時刻保持關閉,並妥善保養防火門及防火屏障。

IG圖片@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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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強調,樓宇安全人人有責,呼籲各界齊心協力,共同締造更安心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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