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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有point 反問點解律政司無搵獨立大狀問告不告黎智英、李卓人?

博客文章

梁美芬有point 反問點解律政司無搵獨立大狀問告不告黎智英、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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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有point 反問點解律政司無搵獨立大狀問告不告黎智英、李卓人?

2019年01月24日 16:47 最後更新:17:12

立法會否決傳召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議案,議案本來要求她到立法會作證及出示文件,解釋不就UGL事件檢控前特首梁振英。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總結發言時話,《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包括政治或任何壓力影響,如議會施加任何壓力,等於違反《基本法》,有關議案正正是希望對檢控決定作干涉。她又強調律政司的外判政策,從來不是凡案件性質敏感或涉及高官就必須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外判亦不是慣常做法,而是由司內人員作檢控決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港台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港台圖片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發言時大力反攻,直指反對派如今說「律政司不就梁振英案諮詢外界大律師是違反檢控程序,但當日政府決定不起訴高度政治敏感的黎智英黑金案時,反對派一句聲都無講,為何不是也違反他們口中的法呢? 這是否雙重標準? 」

梁美芬將她質疑反對派雙方標準的發言片段,放到社交媒體上。

梁美芬將她質疑反對派雙方標準的發言片段,放到社交媒體上。

鄭若驊在2018年2月出任律政司司長不久,就宣布不會再就轟動一時的黑金捐款案檢控任何人。事件發生在2014年7月佔中之前,媒體揭發黎智英在2012至2014年間,多次透過助手Mark Simon秘密捐款予反對派政團和人士,總捐款高達4000多萬元,部分懷疑用作推動佔中。其後廉政公署介入調查,並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社民連前主席梁國雄,惟法官最後裁定長毛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又決定不上訴。

到鄭若驊出任司長後不久,就決定不會就黑金案檢控黎智英、Mark Simon、工黨李卓人、民主黨涂謹申,以及公民黨現任或前任成員梁家傑、陳淑莊和毛孟靜。當時亦有傳媒批評律政司的決定等如收買議員。

梁美芬好有point,律政司不告梁振英,反對派話有利益衝突應該問外間大狀意見,其實梁振英已退任特首,並無本地公職,看不到有何衝突。律政司不告黎智英、李卓人等反對派議員,有放生他們減少對律政司批評的誘因,利益衝突的可能更大,為何又不要求律政司問問外間大狀的意見?




小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決定不檢控梁振英,公民黨議員陳淑莊在立法會質疑,鄭若驊在2004年至2010年擔任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需要恆常向行政會議滙報,梁振英期間擔任行會召集人,即鄭若驊與梁振英曾共事6年,不可能「無畏、無懼、無私、無偏差」作出不檢控決定。

公民黨陳淑莊

公民黨陳淑莊

有一位老泛民說,現在的民主派中人講話無甚邏輯,連他看到都很難接受,覺得相當荒謬。陳淑莊說鄭若驊任交諮會主席,須向行政會議匯報,所以鄭若驊與梁振英就曾經共事,這也是缺乏常識的講法,行政會議處理所有香港的重大決策,若陳淑莊這邏輯講得通,則所有擔任公職的人士,都曾與行政會議召集人及成員「共事」。

事實上,交諮會無須恆常向行政會議召集人匯報,而交諮會的對口單位是運輸及房屋局,即使勉強說是「共事」,交諮會主席也該與當時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而非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

在這「共事」邏輯下,政府高層及行政會議與所有公職人員都「共事」,若所有涉及「共事人」的案件都要外判,律師費都嚇死人。

所以,泛民現在的問題不是反對政府,而是缺乏邏輯,難以令人信服。

有政壇口痕友說,陳淑莊本身是大狀,公民黨內很多都是資深大狀,政府把是否檢控的決定外判,就要詢間大狀意見,他們根本就是直接利益獲得者。若從這意義來說,他們也有利益衝突,為何他們經常叫政府把涉及法律的工作外判,卻又不表明自己有利益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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