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處理台灣殺人案及解決制度漏洞,民陣以及民主派會議發起遊行,反對修例,警方估計,高峰期有5200人參加遊行;大會表示有12000人參與遊行。
有政界人士問,今次遊行算唔算多人?主辦方和警方比出來的數字,一向都引起好多討論,可以縱向比較一下,民陣今年初舉行的元旦遊行,大會表示有5500人參與,警方就指最高峰時有3200人,用這兩次遊行的數字來看,今次遊行人數是比元旦遊行多。
睇睇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件,代表反對派的陳方安生去了美國,並獲副總統彭斯高規格接見,遠在美國的陳方安生指,《逃犯條例》影響深遠,籲市民出席今日的遊行;美國駐港總領事唐偉康,接受傳媒訪問時,指特區政府提出修訂《移交逃犯》條例,或令美方多一重疑慮,甚至影響美、港雙邊協議的實施;特區政府回應商界意見剔除9類罪後,美國商會仍表示有憂慮。同時,一些反共的情緒亦被攞出來做文章,例如有新聞界擔心在內地採訪如曾被指違法,在條例修訂後,回到香港是否會被引渡等等。
今次修訂移交逃犯條例,有幾方面的反對聲音,除了反華勢力,商界確實有擔憂外,不能忽視還有一股在港力量對修訂條例好驚,就是躱在香港的一批內地人,他們由於種種因素不敢回來地,聞說這批人,不單密切留意修訂條例的進展,見有反對派搞遊行,更有人出錢搵人參加。
在反對派大力動員,加上一批不敢回內地的人士支持,今日遊行人數是近期較多人參與,不過,從實際人數來看,普羅市民對這個議題不見得太熱烈。
小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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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政府提出修訂移交逃犯條例之後,引起極大的迴響,當中最擔心是港人被冠以莫須有的罪名,被引渡到內地受審。其實內地至今已與55個國家簽定引渡條例,當中包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國,但更重要是有足夠的保障條款,以免引渡被濫用。
根據政府去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在2007至2017年十年間,香港根據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了24項移交逃犯要求;而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與香港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向香港提出了66項移交逃犯要求。因應這些要求,其他司法管轄區向香港移交了11人,並拒絕了香港的4項要求;而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了23人,並拒絕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5項要求。
換言之,是否移交取決於被要求移送疑犯的一方。現時香港的做法是在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後,法庭必須就案件進行公開聆訊審視個案,確保完全遵照《逃犯條例》及相關安排的要求及人權保障等,才決定是否向疑人發出拘押令,若發出,則由行政長官最後決定是否發出移交令。
有關的疑人在過程中可以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不獲批准仍可上訴;也可提出酷刑聲請、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即使最後特首發出移交令,疑人也可以再申請司法覆核。
有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提出,政府近日進一步修訂《逃犯條例》,把少於3年的罪行剔出條例之中是「整色整水」。事實上不是如此,輕微罪行的確剔除了,如墮胎或者包二奶這類被港人視為隨時踩地雷的罪行,按內地「重婚罪」只是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本不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行。
公眾最憂慮的政治犯及死刑問題,內地與泰國簽訂引渡條約時,便加入不引渡「政治犯罪」概念。《中泰引渡條約》第3條第1款規定,如「被請求方認為請求方提出的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屬於政治犯罪」時,不應當進行引渡。不過,「政治犯罪不應包括謀殺或企圖謀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其家庭成員。」香港與美國簽的移交逃犯協定,也有類似條款。
「死刑不引渡」方面,根據立法會一份研究文件指出,一個國家是否保留死刑與是否主張和承認「死刑不引渡」原則沒有必然的關係。俄羅斯、白俄羅斯及保加利亞雖然仍保留死列,但與中國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時,均要求把此原則寫入條約。
那就是說,要把合適保障條款加入引渡協議之中。香港與加拿大的移交逃犯協定的內容第6條,便列明酌情拒絕移交的條款,包括如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逃犯所犯罪行被視為是在被要求方的法院的管轄範圍內犯的,被要求方可拒絕移交該逃犯。
又在按照該協定的條款要求移交任何人士時,如被要求方認為基於下列原因,把該人交回是不公平或壓迫性的,則可拒絕移交︰(a)該人被控告或判定的罪行性質輕微;或(b)該人被指稱觸犯罪行已有相當時間,或該人已逍遙法外相當時間;或(c)對該人的控告並非真誠地為司法公正而作出;或(d)基於合理人道理由;及如逃犯已因被要求移交的同一罪行在第三方管轄範圍內最終獲開釋或被定罪,而如被定罪,判刑已完全執行或不再能夠執行,則被要求方可拒絕移交。
說到底,簽約的任何一方均有主導權,決定是否移交疑人,在《逃犯條例》的修訂中加入恰當的保障條款,也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