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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委譚惠珠指當年三種建丁屋方式 基本法都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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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委譚惠珠指當年三種建丁屋方式 基本法都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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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委譚惠珠指當年三種建丁屋方式 基本法都認可

2019年04月10日 19:12 最後更新:19:17

高等法院日前判決,現時三項興建丁屋批地安排方式中,兩項屬違憲,基本法起草委員譚惠珠今早接受港台訪問時,較詳細說明了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如何處理丁屋批地的問題,當時的精神是原有的權益受到保障,三種方式都接受。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2月審理由長洲居民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司法覆核案,郭質疑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分勝訴。法官指《基本法》僅保障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屋的權利,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保障。

現時新界男原居民可透過3種方式,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包括:1、在私人農地免補地價興建丁屋;2、以「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以優惠價格買地興建丁屋;3、利用私人土地與政府「換地」興建丁屋。這3種安排1972年由港英政府訂定。

法官周家明的判詞稱,在私人農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的權利,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基本法》保障。

睇番《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譚惠珠稱,她當時不在經濟組,但據她的理解,當時的原意,是三項方式都包括在基本法40條之內。當年的思考,後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也有解說,他在1994年接受信報訪問時說,丁權是永續的,但能建丁屋的土地有限,所以會自然地結束,因為將來不會再有地給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建丁屋。

興建丁屋的地點須符合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s,即VE,俗稱村界)及鄉村式發展(V Zone)兩項要求,惟逾一成鄉村未有村界,只需符合V Zone要求便可申建丁屋。譚惠珠解釋,當時的想法,是不再增加V Zone地。

聽完珠姐咁講,呢單官司上訴都有得打喎。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佔中案9人今早(4月10日)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多名被告繼續求情。求情的方法五花八門,從身體健康理由,到話「公衆秩序受到擾亂,其中一項潛在因素是警方控制場面不力」。認真創意十足。

9名被告的求情理由五花八門。

9名被告的求情理由五花八門。

金牙大狀話可以講講求情的原理。香港是普通法地區,雖沒有部份大陸法地區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判刑原則,但若然被告認罪,與執法機關合作,不用在法庭上審訊,是最主要的求情因素,認罪者一般可減三分一刑期。

若然被告不認罪,要上庭打官司,最後抗辯失敗,被判有罪。最大的求情因素就是「有悔意」,認罪原本是以行動表達悔意的最實際方法,但此類被告選擇了抗辯,如何讓法庭相信被告有悔意,要看被告提出的理據。最常見的做法是承認過錯,對案件的受害人真誠道歉。

若被告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無怨無悔,又看不到有何求情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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