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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委譚惠珠指當年三種建丁屋方式 基本法都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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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委譚惠珠指當年三種建丁屋方式 基本法都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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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委譚惠珠指當年三種建丁屋方式 基本法都認可

2019年04月10日 19:12 最後更新:19:17

高等法院日前判決,現時三項興建丁屋批地安排方式中,兩項屬違憲,基本法起草委員譚惠珠今早接受港台訪問時,較詳細說明了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如何處理丁屋批地的問題,當時的精神是原有的權益受到保障,三種方式都接受。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2月審理由長洲居民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司法覆核案,郭質疑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分勝訴。法官指《基本法》僅保障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屋的權利,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保障。

現時新界男原居民可透過3種方式,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包括:1、在私人農地免補地價興建丁屋;2、以「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以優惠價格買地興建丁屋;3、利用私人土地與政府「換地」興建丁屋。這3種安排1972年由港英政府訂定。

法官周家明的判詞稱,在私人農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的權利,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基本法》保障。

睇番《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譚惠珠稱,她當時不在經濟組,但據她的理解,當時的原意,是三項方式都包括在基本法40條之內。當年的思考,後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也有解說,他在1994年接受信報訪問時說,丁權是永續的,但能建丁屋的土地有限,所以會自然地結束,因為將來不會再有地給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建丁屋。

興建丁屋的地點須符合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s,即VE,俗稱村界)及鄉村式發展(V Zone)兩項要求,惟逾一成鄉村未有村界,只需符合V Zone要求便可申建丁屋。譚惠珠解釋,當時的想法,是不再增加V Zone地。

聽完珠姐咁講,呢單官司上訴都有得打喎。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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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政策組外判研究多數公開 高人:多做研究比拍腦袋決策好

2024年04月16日 21:50 最後更新:22:35

立法會今天(4月16日)召開的財委會特別會議,會上選委會界別議員江玉歡及工聯會梁子穎均關注,特首政策組進行的研究不對外公開的做法,認為並非所有報告都不能公開,除了一些敏感話題報告外的成果理應公開,對香港市民或企業也有幫助。江玉歡又指,一些研究如旅遊巴泊位的研究用了90多萬元去做報告,做完研究但仍有旅遊巴擾民的問題。

高人話,外界或許有點誤解,以為特首政策組的研究都是保密的,其實並非如此。特首政策組一年外判的研究費用2000多萬元,當中很多研究是公開的。他們選題時也有和政策局溝通,確保做出來的研究政策局能用得著。

高人形容,政府決策前多做研究,了解情況,然後才作出決定,比拍腦袋決策科學得多。但事實上不能說做了一個旅遊巴泊位研究就馬上可以解決相關問題,但做了研究可以讓政策局有更多數據和科學分析,以供參照。

他說,特首政策組有部分研究不公開,涉及費用大約1000多萬,包括就不同問題做的民調,以及其他合約研究,保密的研究有兩大類,主要是和施政報告相關的前期研究,以及就政府內部醖釀中的政策作研究,例如了解外界有無其他可行的政策選項,或者作為「紅隊」,挑戰現有構思中的政策,找出其中漏洞。由於這些研究和政府即將推出的政策緊密關連,故有保密的需要。

高人分析,特首政策組的預算和過去差不多,但本屆政府謀劃的新項目很多,涉及眾多未來的規劃,以有限資源完成更多工作,協助政府作科學決策,殊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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