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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專業界捲入政治漩渦 - 再談逃犯條例

博客文章

不要讓專業界捲入政治漩渦 - 再談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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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專業界捲入政治漩渦 - 再談逃犯條例

2019年06月02日 07:20 最後更新:06月03日 19:10

首先聲明,筆者相信通過逃犯條例是應有之義,但社會有太多反智聲音繼續發酵,個別反對派人士提出的理據越來越荒謬,讓人痛心。以下筆者再從專業角度跟讀者探討分享。

一. 逃犯條例由此至終都是針對嚴重刑事罪行的。跟據保安局長最新公佈,"條例" 只會移交在國內可判監7年以上的疑犯,而且要求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很多原本應該移交的疑犯,包括邢事恐嚇,個別性罪行等都會被剔除,讓原本46條減至37條移交的罰行清單會進一步收窄,再加上種種的移交行政上的嚴格安排,筆者可以說,這條例真的是"天使在細節" 。作為專業人士,我們是否應該發揮專業的本領,指出條例關鍵細節所在,而不是人云亦云?

二. 各專業人士理應知道,建築物條例對專業,承建商及相關人士最高的刑罰是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雖然筆者不清晰國內對應的罰則,但相信跟香港分別不大,而且有關移交是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可想而知,個別業界人士指在國內進行業務隨時變成逃犯的說法根本不成立。縱使出了問題,國家也不是隨便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引渡的,香港政府和法院又有一叢叢的把關,如果這樣都令一個專業人士都擔心的話,只可以說他很可能本身的操守有問題。筆者還聽說一種危言聳聽的說法,就是通過逃犯條例後業界從業員會失業,因很多公司會因條例而徹資。各位,如果你們的客戶真的對如此寛鬆的條例也懼怕的話,你們是否應多了解客戶的背景,評估是否值得合作下去,免被" 拖埋落水" 。

三. 一件應有之義的事情被政治抽水人士帶入專業學會。據了解,曾有些反對派的專業同業要求中立的專業學會如建築師學會等就事情表態或表達立場。如果專業學會跟從,就會違反了學會的成立初衷,干擾了日常繁重的專業層面工作,將學會捲入無止的政治漩渦。提出有關要求的從業員其實是陷學會於不義,舉止極不道德。

逃犯條例是針對嚴重的刑事罪行,跟專業界別甚無關係,我們之所以作為專業受社會敬重,是因為我們的理性,獨立和專業。可惜慢慢行業裡有些人為反對而反對,道理邏輯一次比一次荒謬。社會大眾需認清事實,反對派人士的說法不代表各專業學會的立場,我們不要讓政治紛爭帶入學會!

鄭仲良
建築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會長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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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新建議可行》

 

日前,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3方面共6項額外保障,包括移交的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

昨天明報的社評說,把刑期提高至七年或以上會放生大部分的罪犯,修例得不償失。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提高至至少7年的目的就是想表明修改條例只是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這也符合「特別移交安排」之精神,因根據外國情況,有關安排與長期協議不同,只適用一些特別嚴重犯罪。 這肯定釋除了很多市民的憂慮, 因絕大多數的市民不會犯那麼嚴重的罪行。無意犯的,通常輕微。

當中有一点很重要:政府表示移交逃犯一方,需要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 ,即,內地刑法規定某種罪行最高判監5至10年,即代表追訴期是10年。這是因為內地与歐洲是大陸法系,是希望關心的人士知道追訴期並非無限遠。

另外,新建議中的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等權利,列明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這可以確保被移交犯人在當地得到公平審訊。

在上述條件下,如果出現香港與內地移交的情況,最主要針對內地人在內地犯法後逃到香港的情況,比如,內地當局與追捕懷疑涉及貪污罪行的官員。

由此可見,政府已經盡力回應社會對修訂《逃犯條例》的懷疑和擔憂,新建議可以接受。

蘇智成
測量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