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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撤回」修例已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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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撤回」修例已無作用

2019年06月27日 11:42 最後更新:11:57

民陣昨天發動集會,在G20之前向政府施壓,提出五項訴求,其中一項要求政府「撤回」而非暫緩修例。此前建制派對「撤回」的說法,口氣也有些放鬆。民建聯及自由黨均表示不反對撤回。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早前被問及政府應否宣布「撤回」條例時說,「如果從向前看角度,如果政府認為這樣有助於收復社會,我們支持者都會理解。」自由黨黨魁鍾國斌則稱,特首林鄭月娥雖宣佈暫緩修例與撤回無分別,但認為當局應宣佈撤回,以免讓部份人有藉口衝擊政府;又指若林鄭不便親口宣佈,可由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代勞,有關做法亦不涉政府面子問題。

不過,同屬行政會議成員的經民聯林健鋒似乎對「撤回」有一點保留,一直沒有鬆口。

高人分析,政府內部或許有聲音,想把「暫緩」改為「撤回」,以滿足對家的要求,但現實上由於連番吹風,暫緩與撤回毫無分別,改為「撤回」只是政治上再讓步的姿態。

高人說,反對派提出的五項要求,包括 : 1,不檢控示威者;2,取消定性暴動;3,追究開槍責任;4,撤回送中惡法;5,林鄭月娥下台。問題是政府若宣布撤回,究竟是示威會停止,還是會觸發更多示威都很難說,反正繼續示威,政府就會不斷讓步,或許反對派會覺得,繼續示威爭取到特首下台也說不定。所以,現階段政府宣布「撤回」,可能不是那麼明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日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並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法庭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煲呔曾」案纏訟多年,一直打到終院。「煲呔曾」前年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過首次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20個月。上訴後獲減刑至1年監禁。他現已服刑完畢出獄。

今次終院判「煲呔曾」上訴得值,主要原因是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其中一個關鍵是原審法官對陪審團作指引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元素時,指引不足,認為原審法官無解釋這個富爭議性的元素。

判詞指出,當決策者當時已考慮過是否要披露自己當中利益,但最終決定不需要,或會被稱為「有意」,但他並無故意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所以不能稱他是明知故犯,即使不披露決定是錯誤,但不等同他「明知故犯」地不披露,亦不等於隱瞞。

金牙大狀拆局,上訴法庭如發現原審法庭錯誤指引陪審團,可以發還重審,陳志雲案就曾因為終院認為他有合理辯解而發還重審。但「煲呔曾」已服刑完畢,若重新再審一次,他將耗費大量時間及訟費,對他不公平。所以法庭可謂因技術性理由,而不判重新審訊。

終院在判詞亦指,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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