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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糖、阿廖」廣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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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糖、阿廖」廣告的啟示

2019年07月24日 17:50 最後更新:18:18

最近有一個熱賣商業廣告,「阿糖」和「阿廖」,看似與修訂《逃犯條例》無關,當中角色「阿糖」糖妹無示威,「阿廖」廖啟智無撐警,咁搞乜鬼同咁政治性的《逃犯條例》有關呢?

在廣告中,見到久未露面的智叔廖啟智和向來跳跳紮的糖妹,不停叫「阿糖」、「阿廖」、「阿糖」、「阿廖」,智叔好認真一句,「阿糖,你可唔可以穩定啲呀?」智叔不是要示威者穩定啲,不要四出搞事,只是希望有糖尿病的患者血醣穩定一些。

「阿廖」和「阿糖」的廣告,也要睇好多次才明。

「阿廖」和「阿糖」的廣告,也要睇好多次才明。

有政府高人話,「阿糖」「阿廖」廣告就好比修訂《逃犯條例》,是要時間消化,才知道箇中所講的問題,「阿糖阿廖」日睇夜睇,自然講的是血糖的問題,而找糖妹及智叔是純粹食字,「糖」血醣是糖妹,「廖」是「尿」廖啟智。

「糖廖」實是「糖尿」,有政府高人話可能要看很多次才知為何找糖妹及廖啟智,何況是修訂《逃犯條例》,又點何能講兩、三次便明呢?而條例複雜之處,也無法三言兩語解釋,更不可能如賣廣告般不停重覆發布。

政府歸咎於宣傳不足,解釋不清楚,其實很多條例都是比較複雜,但面對爭議性如此高的法例,便應該不停重覆又重覆講解及宣傳,主動向公眾及傳媒說明,而不是被動地作出回應。

當立法會鬧出雙胞法案委員會時,便不應只顧因為無法召開會議了事,而是針對公眾最關注的「送中」疑慮、人權保障,主動以不同的實例講解,而不該只說公眾不明,沒有看過法例,便不加理會。

高人說,如果擔心不想就個別例子作說明,也可以以已知或已發生,公眾熟悉的情況講解,譬如銅鑼灣書店林榮基事件,在條例之後,也不可能移交內地,因為香港確保出版自由,內地不可能隨便找一個雙方共同有的罪行將之移交。

高人又說,當時修訂已說明,即使只是要求表明證據成立,不用法庭審理,但法院是公開聆訊,而且所有涉及種族、宗教、國籍或者政治意見的移交要求,都不會移交,便有一個公開的保障,讓公眾知悉內情。

若能針對更多公眾的疑慮作更多更廣泛的說明,高人說,便不致於發展至今日如此撕裂及混亂的局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修訂《逃犯條例》,引發掀然大波,暴力行動由衝擊立法會、中聯辦,又觸發元朗毆打途人事件,又有阻人上班的不合作運動,難道「撤回」條例真的無可能?

政府先暫緩修訂條例,然後表明條例已經「壽終正寢」,與撤回並無兩樣。不過,有示威者認為,一日不撤回,政府只要12日通知期,便隨時可以恢復二讀。反正壽終正寢與撤回無異,為何不能撤回?所謂不想得失建制派都是藉口。

有指2003年撤回23條立法,這條被列明在《基本法》之內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法例都可以撤回,這條《逃犯條例》更加可以撤回。要從頭推動再提出,便要再刊憲,從新一讀、二讀。

不過,原來要撤回就仿如唐朝詩人李白所言:「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有熟知立法程序的知情人士解釋,在2003年時,「撤回」並無特別的程序進行,行政長官一聲撤回便可以。

然而在2005年立法會議事規則進行修訂,按第64條第2款,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宣布撤回該法案,包括恢復二讀辯論的目的是為了撤回該議案。

屆時負責的議員或官員在宣布撤回該法案時,可就撤回該法案事宜向立法會發言,但發言不容辯論。

但以目前情況,如果要恢復二讀去撤回,在現時互不信任的情況下,到底能否獲得示威人士信任?會否因為恢復二讀,再觸發更多的大型示威甚至暴力行為,特別他們會以03年撤回23條為例,認為根本毋須在立法會恢復二讀,屆時是否要罔顧立法會的議事規則?

還有可能因為政府恢復二讀,示威人士會再提出千千萬萬個政府可能有的陰謀,會否弄巧反拙?知情人士話,要突破現時的困局,實在不是一句撤回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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