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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是止暴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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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是止暴的重要一步

2019年10月09日 07:30 最後更新:07:35

香港近期的暴力越來越嚴重的一個原因,就是黑衣暴徒蒙面,借以逃避法律制裁。這些人平時不夠膽做的,蒙面後放肆去做。暴徒以為蒙面就可為所欲為,警方事後也難以追究。連平時乖乖的學生,蒙面後都變身暴徒,日前因襲警而被警員槍傷的18歲中學生,便是典型的例子。

但一旦面罩被除,暴徒馬上麻鷹變鵪鶉,除下面罩是馴服暴徒的最佳武器。因此,在現在的非常時期,立法禁止在遊行示威、公眾集會蒙面是必須的,可有效防止示威者作出過激的違法暴力行為,減低警民衝突的機會,大大減低公眾受傷害的機會。立法完全無損奉公守法市民的遊行集會示威權利,反而確保市民在和平理性的環境下進行示威活動,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

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支持禁止蒙面法,認為這是阻止暴徒肆無忌憚地犯罪的重要一步。他指禁蒙面法是廣受承認用以應對示威者的法律,歐洲多國亦有制訂,且本港的《禁蒙面法》刑罰相當仁慈,若仍未能遏止暴力,未來可考慮增加刑罰。

江樂士形容,香港警方過去四個月來面對着非常困難的局面,傳統的執法未能經常成功制止搞事分子,因此支持制訂《禁蒙面法》,是朝着正確方向,阻止示威者在街上肆無忌憚地犯罪的重要一步。

江樂士舉例指,很多歐洲國家,如德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均設禁蒙面法,以應對尤其是有機會演變成暴力的示威,做法廣獲認同及有效用。禁蒙面法在外地雖曾受到法律挑戰,不過法院支持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認為是對市民權利的合理限制。

其實,我們都知道,公民的大部分權利並非絕對,面對無盡的暴力、攻擊警員、肆意破壞公物及恐嚇店主等行為,應採取任何可行的措施阻止。

我們希望社會各方面配合,制止暴徒的暴行,使香港恢復法治與秩序。

張偉強  工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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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蒙面 合法合理合情

 

反修例暴力行動持續近4個月,一些暴徒利用面罩遮掩,進行暴力犯罪。遮蓋容貌愈多的示威者,行為就愈激進:毫無顧忌地縱火、擲磚、擲汽油彈,毀壞公物,毆打市民、追打警察、試圖搶槍搶犯,更侮辱區旗國旗等。這些蒙面人似受過訓練,犯法前都會先破壞閉路電視,在行動完了就更換衣服、丟棄裝備,增加警方追查的難度。不過,當這些蒙面人一旦被扯下面罩露出容貌,便自然地露出了恐慌的模樣,這有多個視頻為証。

社會輿論強烈呼籲,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是其中一項最受市民支持的建議。實施《禁蒙面規例》,示威者必須以真面目示人,違法者不能再輕易逃避法律制裁,將有所顧忌,亦有助警方執法。

禁止蒙面法也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慣例。法國、加拿大、德國、俄羅斯、奧地利、丹麥、西班牙都早已制訂類似法律,禁止示威者在集會遊行中蒙面;美國、瑞典也有個別州份有禁蒙面法。

《禁蒙面法》也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九條指出「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十九條第三款清楚指出,言論自由應「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任何人即使有不同意見,都要遵守法律,守護法治。

面對暴力氾濫升級的挑戰,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權力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可起到阻嚇作用,給警方執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止暴制亂的必要手段。《禁蒙面規例》只是針對暴力、打擊暴力罪行,並非剝奪港人依法享有的遊行集會自由,歐美等國家早已實行,港人渴望早日恢復法治安定,必須支持實施《禁蒙面規例》,不受誤導唆擺,以法保障社會安寧,重建繁榮穩定、安居樂業。

當然,誰也不能百分百保證實施《禁蒙面規例》能完全止暴制亂,但是,市民都希望社會各界攜手,讓社會早日回復秩序。香港的法治安定再無可後退,中央和廣大市民支持特區政府,無畏無懼,運用一切可行的法律手段遏止暴力,平息亂局。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