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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公眾號批侮辱國旗案判得太輕 等於係「侮辱國旗國徽並非什麼大事」

博客文章

政法委公眾號批侮辱國旗案判得太輕 等於係「侮辱國旗國徽並非什麼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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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公眾號批侮辱國旗案判得太輕 等於係「侮辱國旗國徽並非什麼大事」

2019年11月01日 12:41 最後更新:17:12

一名21歲技工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另一宗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塗汚外牆案卻判了入獄4個月,兩案輕重判刑對比強烈,事件繼續在內地發酵。

繼多個官媒連續發炮,強烈嚴懲侮辱國旗的人士,中央政法委的社交平台長安劍亦發聲,指肆意侮辱國家的標誌和象徵,把凝聚14億人感情的國旗作為自己政治表演的道具,無異於公開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列三大理由不能認同輕判侮國旗者。

全文如下:

侮辱國旗者僅判社區服務,還有三筆賬沒算清楚

長安劍認為,侮辱國旗者在“雨傘陣”的護送下離開法庭的畫面,有如是對審判者無情地羞辱和嘲諷。

長安劍認為,侮辱國旗者在“雨傘陣”的護送下離開法庭的畫面,有如是對審判者無情地羞辱和嘲諷。

侮辱國旗者僅被判200小時社區服務,他在“雨傘陣”的護送下離開法庭的畫面,有如是對審判者無情地羞辱和嘲諷。

10月29日,香港一宗侮辱國旗案宣判,沒有罰款也沒有監禁。被告羅敏聰承認自己在9月22日的非法集會中,公開故意以損毀、圖畫、玷污、踩踏的方式侮辱國旗,沙田法院法官表示,案情嚴重,但無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認罪,過往沒有定罪紀錄,加上有家人支援,及感化報告正面,因此判處服務令。

肆意侮辱國家的標誌和象徵,把凝聚14億人感情的國旗作為自己政治表演的道具,無異於公開挑戰“一國兩制”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明文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這樣的行為,區區200小時勞動就能一筆勾銷,任誰看來,都要說一句:判得太輕!

香港沿用了西方的司法制度,有自己的一套法律體系,但縱觀世界,無論哪種司法制度,罪刑相適應都是法院的一個基本標準。犯罪的嚴重性不止停留在法官嘴上說說,更要體現在量刑中,代表著法律作出的評價。而在這起侮辱國旗案中,法官高喊著“案情嚴重”把板子高高舉起,卻又抱怨著“無量刑指引”把板子輕輕落下,讓期待正義降臨的人憤懣,讓唯恐天下不亂的暴徒竊喜。
對侮辱國旗的犯罪行為定罪量刑,不只是單純的司法“技術活”,背後的賬要算清楚——
第一,算好“秩序賬”,一個好的判決能成為香港重歸寧靜的拐點,而一個壞的判決,則可能成為街頭暴徒的幫兇。

被告認罪後從輕處罰,這並非不可以,但要看清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對於司法機構來說,這麼做能節約司法資源,投入到更重要的案件中去,從而更加高效維護社會法治秩序。但是這個案件的“從輕發落”,卻恰恰和維護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馳。

羅敏聰在法庭上辯解自己犯罪的原因是“貪玩”,這種藉口難以讓人信服,公開侮辱國旗是一種挑釁性的政治表演,這是常識。案件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威懾,也在於示範和預測,200小時社區服務的判決不僅對暴徒起不到威懾的作用,還相當於告訴更多的人,侮辱國旗國徽並非什麼大事,無非是被判“義務勞動”一下,既不會有經濟上的損失,也不會被剝奪自由。這種縱容不僅會帶來效仿,還會帶來數量更多、性質更嚴重的犯罪,進一步破壞法治、破壞秩序。

第二,算好“民生賬”,一個好的判決能成為香港人心凝聚的起點,而一個壞的判決,則可能成為砸碎民生的重錘。

在15日的庭審上,被告羅敏聰的律師這樣為他求情:21歲的羅敏聰要供養父母及照顧弟弟,中六畢業後便投身社會,現在是冷氣技工學徒,他承認自己做錯了事,希望法庭考慮。如果真如律師所說,那麼羅敏聰入獄,他的家人則會陷入困頓。在判詞中,羅敏聰的“上有老下有小”身世體現在“有家人支持”幾個字中。

但是,誰考慮過700萬香港人的生活?正是像羅敏聰一樣的人,只要網上一召集,馬上沖去參加非法集會,行各種犯罪之事,擾得社會不寧,各行各業都受到嚴重波及。航運、旅遊、餐飲,最能吸納勞動力的產業受損最為嚴重,幾十萬人面臨著沒工開、沒錢賺的窘迫境地,整個香港第三季度經濟增長停滯,年內面臨衰退,700萬香港人困在混亂中,面前是萬丈深淵。保護被告和家人的權利,也要算一算社會的整體利益。

第三,算好“發展賬”,一個好的判決為“一國兩制”添磚加瓦,一個壞的判決,則可能葬送香港的大好未來。

把沙田大會堂懸掛的國旗扔進垃圾推車,一路推到公園任人塗汙,再把國旗扔進水池,這就是羅敏聰的惡劣行徑——直接挑戰“一國兩制”原則。香港司法機構對他“網開一面”,傳遞出錯誤的信號。
同樣是香港法官判案,將現年37歲的內地秦姓男子判監4星期,只因為秦姓男子8月18日晚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試圖用噴漆噴塗“中國必勝”字樣。實際上,其僅僅噴上了三字,還沒噴完“勝”字就被美國領事館保安發現並制止。兩天後,香港法院就立即給他定罪送監。對比兩起案件,一個侮辱自己的國旗,一個噴塗外國領事館;一個2天就判實刑,一個月餘才判社區勞動,以致于有網友發問:香港法院到底是誰家開的?

“一國兩制”首先是“一國”,背靠內地是香港未來最大的優勢所在,也只有以國家為後盾,才能不斷鞏固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考慮香港的未來,維護“一國”的本質和基礎不受任何形式的破壞,是以基本法為基礎的香港司法機構應盡之責。

侮辱國旗決不能辦成一個“葫蘆案”,這是社會的共識。目前,香港各界都在呼籲律政司就此案進行上訴,希望能盼來一個把賬算得清楚明白的判決,還香港以法治,還市民以公義。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一名21歲技工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另一宗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塗汚外牆案卻判了入獄4個月,兩案輕重判刑對比強烈,引發內地高度關注,官媒連日發表文章批評。

《環球時報》指出,塗鴉美領館外牆判4周,侮辱國旗不坐牢,香港各界譁然。

而《人民日報》亦發表評論,指向國旗“潑髒水”,是一個帶有明確政治意圖、侮辱和分裂主權國家、公開宣示表演煽動性質的政治行為,是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戰,是渲染“反中”、“港獨”的公然挑釁,在香港、內地及海外都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人民日報》又質疑判決如此輕描淡寫,如果真如判詞講的由於「沒有量刑指引」,那麼特區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人民日報評論斥侮辱國旗是公然挑戰一國兩制,必須嚴懲

人民日報評論斥侮辱國旗是公然挑戰一國兩制,必須嚴懲

全文如下:

人民銳評|侮辱國旗理當嚴懲

香港是講法治的地方,誰違法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就在29日,一名非法示威者在上月拆下國旗,塗黑踐踏,以公開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卻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面對證據確鑿、供認不諱的“侮辱國旗罪”,當地法院“從輕發落”“網開一面”的做法,立刻引起香港市民的不滿。有愛國愛港人士直言“對香港法治失望”,這個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

包括香港市民在內的每個人都深知,公平與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本邏輯,也是立法司法的價值遵循。倘若對違法犯罪行為做不到“一碗水端平”,就會喪失社會公信、動搖法治根基。然而自6月以來,發生在香港的幾個司法案例卻讓公眾費解:為什麼有人塗損美國領館前後兩日即捕即審即判,而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余、塗汙國徽的行為至今無人追究?為什麼塗損領館的下場是“判處監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果只是以小時計的“社會服務”?赤裸的雙重標準、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讓“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愛國愛港人士心中大大的問號。

判決如此輕描淡寫,是無法可依嗎?並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明文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是不知輕重嗎?也不是。當事法官承認“本案性質嚴重,理應要反映罪行嚴重性”。如果真如判詞講的由於“沒有量刑指引”,那麼特區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不妨想一想,為什麼國旗會成為暴徒多次攻擊的目標。這其實不難理解,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高揚國家的神聖尊嚴,激蕩國人的深厚情感,不可輕慢,更不容褻瀆。在香港暴力不斷升級的背景下,侮辱國旗的行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護的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界限。每一個關心愛護香港的人都看得分明,暴徒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國旗“潑髒水”,是一個帶有明確政治意圖、侮辱和分裂主權國家、公開宣示表演煽動性質的政治行為,是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戰,是渲染“反中”、“港獨”的公然挑釁,在香港、內地及海外都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正因如此,侮辱國旗的行為不單單是一個法律上的“技術問題”,更不是偶然發生的“孤立事件”,“侮辱國旗是一種嚴重罪行,絕不姑息”的社會共識理應體現在法院判決中。眾所周知,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法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量刑度。然而,從來沒有什麼法外之地。任何時候任何地區的法律實踐,都必須尊重國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則。倘若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奉行“你跟我講法律,我跟你講政治;你跟我講政治,我跟你講法律”那一套,這要麼是不專業的法律判斷,要麼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見,只會助長歪風邪氣,讓犯罪的因數四處蔓延。

在中國的土地上,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在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一點上,也從來沒有什麼可以商量的餘地。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讓法律武器發揮遏制犯罪、震懾暴徒的作用,這才是法治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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