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團隊將繼續進行招募工作。
反修例風波持續半年未見平息,在今年6月至11月,投考輔警人數比去年同期上升逾七成,輔警團隊將繼續進行招募工作,務求增加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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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翠恩表示,投考輔警人士中,七成七人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其中五成六人大學畢業。資料圖片
輔警支援課高級警司謝翠恩表示,今年下半年投考輔警人數飆升。
謝翠恩指,輔警有105年歷史,制度不斷革新,近年更逐步簡化投考過程。資料圖片
謝翠恩指,有輔警投考者說「想做個好榜樣畀小朋友睇」。資料圖片
謝翠恩表示,投考輔警人士中,七成七人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其中五成六人大學畢業。資料圖片
輔警支援課高級警司謝翠恩表示,現時輔警約有3,000人,男女比例大約7對3,今年6至11月投考輔警人數達1,039人,比去年同期的601人上升逾七成,當中七成人是30歲或以上,年齡最大為48歲,而且七成七人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其中五成六人大學畢業。
輔警支援課高級警司謝翠恩表示,今年下半年投考輔警人數飆升。
社會動盪不安,警隊工作壓力巨大,謝翠恩說在如此艱難環境下,仍有不少人投考輔警,實在令人欣慰。她憶述,上月輔警舉辦迎新營,聽到大部分學員談及社會亂象時,表示很想出一分力幫助社會,也有人說「想做個好榜樣畀小朋友睇」。
謝翠恩指,輔警有105年歷史,制度不斷革新,近年更逐步簡化投考過程。資料圖片
輔警有105年歷史,制度不斷革新,謝翠恩表示近年逐步簡化投考過程,投考者過往要接受測試多天,每天只進行1個項目,目前已將3個項目合併1天進行,以節省時間,同時縮短投考時間,由以往需時9個月報名、遴選及驗身,減至現時6個月,訓練則維持350小時,以保證質素,但會通過編排,令訓練由原來9個月減至6個月完成,「訓練要求不變,整體及格率飆升3倍!」
謝翠恩指,有輔警投考者說「想做個好榜樣畀小朋友睇」。資料圖片
謝翠恩補充,輔警隊伍也檢討了開設訓練班的數目,會由現時1年開3班,明年改為開4至5班,務求讓新血盡快成為輔警一員。另外,對於今年6月至11月投考正規警員的人數,比去年同期下跌兩成,她表示近期招募較滿意,開始有回升趨勢。
利用正職以外時間執行警務工作,謝翠恩形容是無私奉獻,因為不少人還要犧牲和家人相處時間,正規警員也很感激輔警同事,近月輔警在示威浪潮下,也經常長時間工作,甚至被「起底」和遭受生命威脅,但他們仍然緊守崗位協助正規警員,充分體現警隊座右銘「心繫社會」和「正輔合一」精神。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