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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林卓廷自辯:關注石禮謙有心臟問題 沒搶咪 

法庭事

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林卓廷自辯:關注石禮謙有心臟問題 沒搶咪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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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鬧雙胞」案 林卓廷自辯:關注石禮謙有心臟問題 沒搶咪 

2025年09月30日 17:36 最後更新:18:36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案件星期二(9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續審。林卓廷自辯稱,早知石禮謙心臟有事,故案發前幾天已告知石不會有激烈行爲。至於石禮謙亦作供稱,林關心其健康,沒搶咪。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作結案陳詞。

案件星期二(9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二(9月30日)於西九裁判法院續審。

林卓廷身穿黑西裝出庭自辯。他憶述,5月11日案發當日,他約於早上8時半到場,他在會議廳内,出席由涂謹申及郭榮鏗主持的另一個會議。當時,他聽到會議廳外的走廊很吵,但不知道具體情況。 

至於林為何要在石禮謙進入會議廳後,走到石的旁。林供稱,當石禮謙進入會議室時,原本坐在官員席正對面,但他看不到和聽不到石禮謙做甚麼,擔心建制派會藉混亂強行選主席,故走到石禮謙身後觀察情況,但沒有拉石禮謙或搶其咪。當時,他見到范國威已跌倒在地上,他不想有任何人受傷,故多次建議石暫停會議。

林表示,事發前幾天,黨友劉慧卿與張文光已叮囑他,石禮謙有心臟病,故他曾在一個場合告知石禮謙,自己不會有任何激烈行爲,「佢老人家有咩意外,我孭唔起呀」。

控方盤問時,林卓廷承認反對逃犯條例,但否認有和其他泛民有共識意圖「拉布」,阻止條例通過。控方展示截圖顯示,林卓廷當時的手觸碰到石禮謙的手臂20秒,協助其他人搶咪。

林庭上解釋,當時其手沒有用力,亦沒有惡意,是友好姿態,只觸碰到石禮謙的手臂,是「純粹一個動作」。范國威搶咪時,自己亦沒有協助他搶咪,沒有拉扯,重申自己沒有和泛民其他議員集體行動,襲擊、妨礙、騷擾陳恒鑌及周浩鼎。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辯方傳召證人石禮謙出庭作供。石稱,事發時,會議廳外的走廊混亂,但他並沒有見到林卓廷,指自己敬重林卓廷,兩人同爲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事發前幾日,林作爲朋友,提醒自己要注意健康,因5月11日可能會出現混亂情況。

石稱,事發時在會議廳中,他被其他人包圍著,但沒有任何一刻感受到任何人襲擊,唯一擔心是范國威爬到上方然後跌到地上。他指,雖然政見不同,但都是立法會同事;林卓廷也有不停問他是否安好。石說,除了范國威、朱凱迪曾搶咪,沒有其他人搶咪,當時林的手觸碰到自己手臂,但他並沒感受到任何威脅或力道。

石禮謙作爲辯方證人出庭作供。資料圖片

石禮謙作爲辯方證人出庭作供。資料圖片

本案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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