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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證券公司未能自救才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中證監:證券公司未能自救才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中證監:證券公司未能自救才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2019年12月27日 18:39 最後更新:18:39

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當市場出現重大波動或行業出現重大風險時,允許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當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證券公司首先應當採取自救或其他市場化手段化解風險,在相關措施未能生效情況下,才可申請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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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發言人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為防範道德風險,對證券公司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程序、成本及期限進行嚴格規定;同時要求證券公司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間,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及股東分紅等。

他提到,推出有關規定並不意味證券行業已經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目前整體證券行業核心資本將近人民幣1.6萬億元,總體運行規範,資本充足。

中證監提出深化創業板改革的方案,優化發行上市標準以提高包容性與吸引力,包括增設創業板第4套上市標準,幫助新興和未來產業領域上市。

根據中證監剛發布的《關於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多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將增設的創業板第4套上市標準,是通過引入收入複合增長率、研發投入等成長性、創新性指標,與市場、收入指標進行組合,以更好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

具體而言可分兩大類,其一主要適用於新興產業領域企業,指標是預計市值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下同),最新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以及最近3年營收複合增長率不低於30%。

另一類主要適用於未來產業領域企業,指標是預計市值不低於40億元,最近一年營收不低於2億元,以及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1億元且佔營收不低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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