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在珠台節目《清心直說》專訪時表示, 話曾蔭權涉貪案已經到決定是否刑事檢控的「最後階段」,「 當我們解釋完成的調查工作時, 我相信公眾會理解為何調查需時這麼久。這並非如閱報所得般簡單, 指這就是證據,那又是證據。」袁國強這樣說, 令外界關注政府是否將提出控訴。
其實早前高院審判許仕仁案時,已令人十分關注法院對「 公職人員失當罪」的詮釋,因為此罪名是普通法罪名, 即是並無成文法例,全是由過去的判例組成, 所以新的判例會對罪行的界定有影響。
昨日副廉政專員黃世照與傳媒茶敍時,被問及曾蔭權案, 他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終審法院於2005年 判決高級警司冼錦華案時, 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下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1. 身為公職人員;2.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3. 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4.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5. 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黃世照維續表示,到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的案例, 身為公職人員收取別人「甜頭」而未有申報, 也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麥機智在判決此案的判詞中指出,公職人員收取「 甜頭」,即使沒有即時作出回報或利益輸送, 只是為了建立良好關係,亦可入罪。根據該案例,「 這些甜頭只係為打好關係,未必有即時利益輸送,都可以構成罪行」 。
法律界人士話,許仕仁案擴闊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犯罪行為, 由以往要證明「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到現在只要收取甜頭, 即使未能證明該公職人員曾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仍然可以入罪。簡單而言,這條罪名比過去更易告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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