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和中聯辦傍晚先後發稿,強烈譴責主持立法會內會選出主席的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他及反對派議員拖延會議,嚴重影響立法會正常運作,質疑違反宣誓誓言,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郭榮鏗主持立法會內會會議。港台圖片
郭榮鏗其後辯稱自己一直按照議事規則主持會內會會議,對於被指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他認為是毫無理據。
但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facebook 發帖,指郭榮鏗對港澳辦及中聯辦的短短回應,5次提及立法會的《議事規則》,郭榮鏗的態度是「我按章工作,你吹我唔脹」,這就是無賴。
梁振英指郭榮鏗和他所屬的公民黨以及其他泛民早前表示,如果泛民取得過半數立法會議席,將會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和撥款,用的也是《議事規則》。這樣攬炒,對香港人是禍是福?
周浩鼎的帖子指人大釋法仲有一句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亦加入戰團,發帖指公民黨郭榮鏗罪行滔天,馨竹難書。指郭半年以來以主持人身份持續濫權,不斷阻撓內委會選出主席,攬炒拖垮立法會履行基本法下的職能。身為大律師,更是代表法律界議員,根本明知故犯,罪加一等。
周浩鼎話提醒大家,全國人大常委於2016年已經就基本法104條宣誓事宜進行釋法, 內容包括 「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立法會議員誓詞中有「盡忠職守」的承諾。)
周浩鼎指他日法庭按人大的釋法處理,此君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至少也要將之DQ。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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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爺在復活節假期尾出重炮,港澳辦、中聯辦接連出招,矛頭直指立法會反對派拉布及拖延選舉立法會內會主席,是「政治攬炒」,阿爺的講法是提到DQ和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高度。
建制派議員發譴責聲明只是前奏。
在放假之前,41個建制派議員已聯署出招,譴責作為內會主持人的反對派議員郭榮鏗,拖延立法會內會主席選舉半年,搞了半年還選不出內會主席。
港澳辦發言人今日以答記者問的方式發聲明,指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至今召開了14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導致立法會大量工作處於停擺狀態。由於主持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的議員(郭榮鏗)和部分反對派議員濫用權力,借程序問題惡意拖延,致使內務委員會在近6個月的時間內仍無法選出主席,已經嚴重影響了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導致大量涉及經濟民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活動,無法進行。香港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嚴峻,在此非常時刻,作為民意代表的立法會議員,本應急市民之所急,以大局為重,履行應盡職責。但是一些反對派議員為了謀取政治私利,卻罔顧公眾利益,採用卑劣手法癱瘓立法機關運作,這種行為無異於「政治攬炒」。其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港澳辦發言人的指控十分嚴重,首先指郭榮鏗等拖延內會主席選舉是「有違宣誓誓言」,換言之可以被DQ。
而中聯辦發言人的聲明講到,每位議員在就職時,都明確宣誓「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少數立法會議員為一己政治私利,損害公眾利益,阻礙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有違其就職時作出的誓言。
立法會議員的誓詞。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會議主持者設法阻礙會議運作半年,的確有違「盡忠職守」的要求。
至於公職人員沒有克盡己職,亦的確可能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立法會議員屬公職人員,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一條普通法罪行。現時政府多用這罪名起訴一些收受利益的官員,其實此罪名可以用來針對公職人員失職的案例。在R v Dytham (1979) 1 QB 723一案中,英國警員Dytham在巡邏的時候,經過一間夜總會,夜總會外傳來尖叫聲,之後見到一名男子被一班人拳打腳踢。當時已接近Dytham下班的時間,他選擇了駕車不顧而去,被毆打的男子最後傷重不治,Dytham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主審法官Lord Widgery CJ 指一個公職人員有義務履行他的責任。
這罪行包括幾個元素,第一是該公職人員有某些作為;或第二是他有意識地不執行職務,或者作出不當行為;第三是其不當行為傷害到公眾,去到公眾對公職人員不信任的程度。受薪的公職人員責任尤重。
法律界人士話,會議主持本來的責任是在第一次會議中協助選出主席和副主席,但他不但沒有履行此職責,還千方百計阻礙主席、副主席選出,令公眾信心全失,理論上符合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條件。
政界中人話,香港疫情影響經濟民生如此嚴重,但反對派在立法會內玩嘢變本加厲,阿爺今次看來是「來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