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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的論點違反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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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的論點違反常識

2020年04月24日 06:17 最後更新:06:20

港澳辦和中聯辦對立法會內會被惡意癱瘓的行為予以譴責後,郭榮鏗近日辯解說,他主持立法會內會時故意拉布,是為了反對政府的法案,而這樣做是為了追求民主自由。 並指控港澳辦及中聯辦無權干預香港事務。 他的這兩個論點基本上違反了常識。

其一,郭榮鏗 阻止選舉內會主席致使內會停擺癱瘓立法會運作,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釋法的規定以及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這是典型的破壞法治,與追求民主自由無關。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追究郭榮鏗的法律責任。

其二,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中的「直轄」就是指香港特區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中央。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清楚列明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與責任。

由此,中央對本港有監督權,這必須有具體部門去履行。一直以來, 港澳辦及中聯辦就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 因此,港澳辦及中聯辦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這是體驗"一國兩制" 當中的"一國" 的重要表現。 因此郭榮鏗指控港澳辦中聯辦無權干預香港事務是不能成立的。

現時,郭氏及反對派刻意糾纏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迴避基本法第12條關於香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政治現實,提出 港澳辦以及中聯辦無權之論點,其目的就是要轉移焦點,架空中央的監督權,在憲制理解上造成去中央化的論述,這是不可能得逞的.

值得再一次提醒的是: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明確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郭榮鏗癱瘓立法會的行為顯然已經違背就職誓言,更可能因此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追究郭榮鏗的法律責任。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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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郭榮鏗攬炒,天經地義》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家主席令公佈實施,當中規定了立法會和其他機關的職責,倘任何人拒絕履行職責,中央絕對有權、有責譴責。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便是依此而發文,譴責了郭榮鏗等反對派的攪炒行為.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必須按基本法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郭榮鏗等人搞政治攬炒,拖垮政府施政,違反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的要求,直接損害全體香港人的利益。郭榮鏗的錯失有:

1.他作為會議主持人,串同其他反對派議員用拉布作為手段,浪費六個月時間,令內會停頓,嚴重和無限期阻延整個立法會履行法定職責。

2、他似不知道立法會的職能,包括立法會議員的責任,是由基本法規定的, 不是由他個人說的。

3、他間接否認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並頒佈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是處於一國之下的一個行政區。

4、他對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所謂執行違反了基本法對立法會提出的職責要求。

上述四點說明了郭榮鏗濫用權力,偏離且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事實清楚,鐵證如山.

作為香港市民,我們最著重香港的繁榮穩定, 生活的安居樂業。因此我們支持國家對反對派的攬炒行為進行譴責,支持對違反誓言而瀆職的議員進行問責。

張振鴻 工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