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和中聯辦對立法會內會被惡意癱瘓的行為予以譴責後,郭榮鏗近日辯解說,他主持立法會內會時故意拉布,是為了反對政府的法案,而這樣做是為了追求民主自由。 並指控港澳辦及中聯辦無權干預香港事務。 他的這兩個論點基本上違反了常識。
其一,郭榮鏗 阻止選舉內會主席致使內會停擺癱瘓立法會運作,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釋法的規定以及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這是典型的破壞法治,與追求民主自由無關。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追究郭榮鏗的法律責任。
其二,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中的「直轄」就是指香港特區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中央。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清楚列明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與責任。
由此,中央對本港有監督權,這必須有具體部門去履行。一直以來, 港澳辦及中聯辦就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 因此,港澳辦及中聯辦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這是體驗"一國兩制" 當中的"一國" 的重要表現。 因此郭榮鏗指控港澳辦中聯辦無權干預香港事務是不能成立的。
現時,郭氏及反對派刻意糾纏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迴避基本法第12條關於香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政治現實,提出 港澳辦以及中聯辦無權之論點,其目的就是要轉移焦點,架空中央的監督權,在憲制理解上造成去中央化的論述,這是不可能得逞的.
值得再一次提醒的是: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明確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郭榮鏗癱瘓立法會的行為顯然已經違背就職誓言,更可能因此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追究郭榮鏗的法律責任。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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