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同學都在社交網絡上發文反對《國歌法》,很多人都把這條法例妖魔化成法西斯主義,有的甚至無中生有地造謠製造恐慌.
為何她們都如此恐懼這條正常不過的法例呢?除了有別有用心的傳媒不遺餘力地抹黑外,作育英才的老師都是功不可沒的。
筆者回想起初中時某位老師製造的恐慌,不得不佩服她對抹黑國歌法的貢獻。
這位老師平日在課堂上常常強調自己是香港人而不是中國人,更要求所有同學都要跟她的立場一樣。此外,她炫耀自己在公開場合「噓」國歌,更慫恿學生去「噓」國歌導誤學生以為「噓」國歌是很威很「型」的舉動。
不過,我還是佩服這位老師的預測能力,她當時已經預料到十多年後的今天會草擬立《國歌法》,所以早在十多年前開始妖魔化《國歌法》。
當時大家都在肅立唱國歌,有一位同學因喉嚨不適而唱得不好聽,這位老師馬上恐嚇她:「你剛才唱得這麼難聽,如果《國歌法》通過的話,你一定會被判處槍斃死刑。」
當時有不少同學反駁這位老師,她卻說:「這個國家當年可以殘忍地殺害手無寸鐵的學生,將來絕對可以用不尊重國歌之罪名把手無寸鐵的學生處死。」
雖然她的理據十分無稽,但十多年後的今天竟然有很多她當年的學生極力反對「國歌法」,這些學生都覺得國歌法是滅絕人性的惡法,而她們的理據果然與她當年所說的一樣。
老師,原來你早已預料《國歌法》會在十多年後的今天草擬立法,並且早已密謀向我們這些天真無邪的學生洗腦並抹黑國歌法,你為反對國歌法作出了重大貢獻。
李柔然 香港大學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青年部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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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前日就全國人大審議「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發表聲明,指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指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其聲明又指,草案未有保證法律將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未有保證公布前會就這項重要法例作公眾諮詢。另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亦在報章撰文,提出類似看法。
很可惜,大律師公會及陳文敏將《基本法》作為「小憲法」以及信奉《基本法》自足性的本地法理學立場,隱含着對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中基礎性地位及規範塑造力的迴避甚至否定。他們對「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因此提出全國人大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論題及錯誤結論。
全國人大關於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是依據憲法並結合《基本法》作出的最高法律決定,並不牴觸和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有關制度安排。中央立法先行,彌補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採取「決定+立法」的審慎而權威的立法程序,具有充分的憲制正當性與合理性。
港區國安法不取代二十三條立法,且憲制地位也高於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因此香港法院不能以通常對待本地法例的《基本法》審查或人權法案審查標準對待這部法律,而是應當保持司法謙抑。
全國人大只是做出了港區國安法的框架性規定,其制度細節仍有賴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立法。相信後續立法會充分考慮國家安全與香港人權保護標準之間的比例性平衡,給出符合通常法治標準的制度安排。
有關法律納入附件三後,若有人挑戰,法庭會有其方法處理爭拗,最終也可能會令人大就「二十三條應自行立法」作解釋,答案可想而知,因此這種爭拗在政治上意義不大。
雖然《基本法》二十三條授權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不在香港自治範圍內。
由此可見,大律師公會及陳文敏的觀點是錯誤的。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